土地使用分區 | 土地使用分區英文

土地使用分區、土地使用區劃,或直接簡稱為區劃(英語:zone),是指將一座城市的土地劃分為允許或禁止某些用途(例如居住、工業)的各個區域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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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馬其頓共和國斯科普里市總體空間規劃區劃方案。

不同的分區由不同的顏色表示。

土地使用分區、土地使用區劃,或直接簡稱為區劃(英語:zone),是指將一座城市的土地劃分為允許或禁止某些用途(例如居住、工業)的各個區域的過程。

[1]此外,有的區劃也對建築物的大小、體積和佈局加以管制。

區劃是地方政府用來實施城市規劃的最常見的管理方式。

[2]分區的類型決定了具體的開發計劃是否能獲得許可(英語:開發許可)。

區劃可能規定土地的無條件或有條件的用途,它還可以指定土地面積的大小和尺寸以及建築物的形式和規模。

這些指導方針是為了指導城市的增長和發展而制定的。

[3][4]城市規劃相關部門將土地劃分為允許各種用途的地區。

[5]因此,區劃是一種土地使用規劃技術手段,是大多數發達國家地方政府所使用的城市規劃工具。

[6][7][8]「區劃」一詞源於劃定地圖區域的實踐,這些地圖區域規範了土地開發的用途、形式、設計和兼容性。

法律上,很多國家的區劃通常以條例(by-law)的形式制定,並有相應的程序。

在一些國家,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加拿大(安大略省)或德國,區劃必須符合上級(地區、州、省)的規劃和政策聲明。

區劃的種類繁多,其中一些關注管制建築形式和建築物與街道的關係,混合用途,即基於形態(英語:形態準則),而另一些則關注土地用途的劃分,即以用途為基礎或兩者的結合。

一些古代城市的規劃中也使用了城市功能佈局分區的手法,類似現在的區劃。

目錄1範圍2起源3種類3.1土地使用分區3.2人口密度規管的經濟解釋3.3單一功能區劃3.3.1批判4各地的土地使用分區制度4.1美國4.2中華民國4.3中華人民共和國5外部連結6參考資料範圍[編輯]土地使用分區的主要目的是隔離被認為互不兼容的用途。

實際上,區劃也用於防止新開發項目干擾現有用途和/或保留社區的「特徵」。

但是,它未必總是實現這種目標的有效方法。

.[9]區劃通常由諸如縣或市的地方政府控制,不過區劃制度的特性可以由州或國家規劃當局,或透過授權立法來確定或限制。

[10]在澳大利亞,聯邦政府控制的土地不受州規劃的管制。

美國和其他聯邦制國家也類似。

法國和德國的區劃和城市規劃受國家或聯邦法規的約束。

在德國,該法規包括區劃規劃的內容以及法律程序。

區劃可能管制的內容包括對特定地段(例如開敞空間、住宅、農業、商業或工業用地)允許的活動類型、可進行這些活動的密度(從獨棟別墅等低密度住宅,到高層公寓樓等高密度住宅)、建築物的高度、建築可佔用的空間、建築物在地段上的位置(後退)、空間上各種類型的比例(例如有多少景觀空間、不透水地面、行車道,以及是否提供泊車位)。

在德國,區劃包括涉及具體的綠地和補償法規的影響評估,還可能包括建築設計的管制。

儘管目的相似,但是各個規劃系統如何將區劃納入其管理體系的細節各不相同。

起源[編輯]種類[編輯]土地使用分區[編輯]人口密度規管的經濟解釋[編輯]單一功能區劃[編輯]單一功能區劃一例(GreaterWinnipegDistrict地圖,1947)單一功能區劃(英語:single-usezoning),通常也被稱為歐幾里得分區制(Euclidianzoning),是一種控制城市土地使用的規劃方法。

最早的單功能分區實踐見於1900年代早期的美國紐約市,用於引導因移民帶來的快速人口增長[11]。

土地按照功能被政府分為住宅、商業區和工業等區域。

單功能分區被稱為歐幾里得分區制,是因為它在俄亥俄州歐幾里得市(英語:Euclid,Ohio)的一樁的司法案件——歐幾里德村訴安布勒地產公司案(英語:VillageofEuclidv.AmblerRealtyCo.)(272U.S.365(1926))中獲得了合憲的地位[12]。

自首次實施以來,單功能區劃就成了主導北美的區劃制度[13],大約有92%的美國城市採用了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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