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的定義 | 其他保險定義

再保險業:再保險是「保險的保險」,即保險公司於接受保險業務時,斟酌自身的承保能力,將超額部分轉移由其他保險公司承保,藉以減少自己的責任風險,並確保 ...一、保險業的定義不動產也屬於財產保險的範圍  根據民國81年4月公佈之最新保險法第13條規定,保險分為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

財產保險包括火災保險、海上保險、陸空保險、責任保險及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其他財產保險。

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

其中,財產保險中的火災保險是以動產(如存款、有價證券等)或不動產(如土地、房屋等)為保險標的(被保險的對象);以火災發生而遭受之毀損或滅失為保險事故。

這種保險,在火災不幸發生而遭受損失時,利害關係人(如屋主)可獲得約定之補償。

海上保險的範圍包括船  海上保險又稱水險,凡在海上航行時的發生的一切事變及災害,對保險標的(如船上載運的貨物)所生之損毀及費用,由保險公司負責補償。

其承保範圍包括船舶、貨物、運費等,範圍十分廣大。

陸空保險包括內陸運輸保險及航空保險。

內陸運輸保險就是保險公司對於包括貨物的水陸運輸過程中所受之損失,負有補償責任的保險。

航空保險即承保有關航空中各種危險事故的保險。

大概可分為三類:航空機體保險、航空運輸保險、及航空責任保險。

  責任保險又稱第三者責任保險,目的在填補因危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如車禍中的肇事者)在法律上對第三者(如受害人)之損害賠償責任。

換言之,就是被保險人為免除自己對第三者之損害責任所訂之保險契約。

保證保險可分為兩類,一為信用保證保險,指當被保險人(被保證人)發生不誠實的事實,如竊盜、詐取、違背職守等行為時,保險公司(保證人)必須在對方遭受損失時,負起補償的責任。

另外一種為確實保証保險,就是保險公司保證被保證人一定會履行義務,如契約方面的保證等。

財產保險包括汽車保險  其他的財產保險還有汽車保險、竊盜保險等保險。

此外,隸屬人身保險範圍的年金保險是指被保險人在其生存期間或特定期間內,由保險公司依照保險契約,以一次給付或分期給付一定金額保險金的保險。

人壽保險是以人的生存或死亡為保險事故,在事故發生時,由保險公司負責給付所約定的保險金。

早期人壽保險是以死亡為保險事故而發展出死亡保險,後來則發展出以生存或生存及死亡均為保險事故的生存保險及生死合險。

所以人壽保險在經濟功能上由原本為死亡做準備,進而發展到具備儲蓄的經濟功能。

人壽保險是由要保人和壽險公司所訂定的契約  健康保險主要是指當被保險人罹患疾病時,保險公司就其醫療費用及工作收入損失提供約定的補償保險金。

廣義的健康保險,還包括以意外為保險事故的傷害醫療保險。

傷害保險可分為普通傷害保險、旅行傷害保險及職業傷害保險三種。

當被保險人遭遇事故,造成身體機能受損或死亡時,保險公司將依約定補償被保險人的醫療費用及收入損失或死亡保險金。

接下來將就我國保險市場的概況加以來敘述:(一)保險業家數產物保險業:我國產物保險業的業務內容包括火災保險、海上保險、汽 車保險、航空保險、工程保險、責任保險、保證保險及其他保險。

目前產物保險業計有本國產物保險公司15家及:家漁船產物保險合作社;美商產物保險公司9家,共25家。

人壽保險業:本國人壽保險公司11家;美商人壽保險公司台灣分公司15家,共26家。

另有3家新的本國人壽保險公司正在籌設,將於近期開幕營業,屆時本國人壽保險公司將增至14家,而本國人壽保險業總數將達29家。

職業傷害保險 再保險業:再保險是「保險的保險」,即保險公司於接受保險業務時,斟酌自身的承保能力,將超額部分轉移由其他保險公司承保,藉以減少自己的責任風險,並確保本身經營的穩健,再保險的業務範圍包括了財產與人身保險,目前國內只有中央再保險公司承攬本項業務。

外國保險公司在台聯絡處共23家。

(二)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及業務員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人是指根據代理契約或授權書,向保險公司收取費用,並經營代理業務的人。

代理人的權力範圍,通常在代理契約或授權書中有所規定,一般以招攬並接受業務、收取與繳付保險費等有關事項為限。

目前國內計有財產保險代理人186人,人身保險代理人74人。

旅行傷害保險讓旅客多一份保障 保險經紀人:保險經紀人即指代表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洽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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