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廠房及設備辦理重估價之分錄 | 不動產重估增值分錄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105年8月31日解釋函規定,以未減除土地增值稅前之處分價款,與土地帳面金額之間的差額,認列損益。

若是出售前有辦理重估價所產生的未實現重估增值項目, ...  加入會員 / 會員登入進階搜尋封面專題特別企畫趨勢瞭望策略管理租稅法律新聞瞭望準則研析會研專欄首頁>文章內容租稅法律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辦理重估價之分錄作者:徐俊賢、莊蕎安日期:2016年12月號(第373期)出處:會計研究月刊第373期第107頁字級大  | 中  | 小對於中小企業辦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PP&E)的重估價,其法令依據、重估價基礎,以及至出售為止各階段分錄做法為何?日前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發出兩則與資產重估價有關之解釋函,有助於與其他規定搭配解答這些問題。

重估價的基礎土地與折舊性資產不同105年度開始,營所稅申報書(第3頁)資產負債表的1400欄「固定資產」,將改為「不動產、廠房及設備」,而103年度則即已增加1541欄「投資性不動產」。

也就是說,以往屬於固定資產者,現在依其性質,區分為「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以及「投資性不動產」,兩者的差別。

可知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可以進行重估價,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105年6月29日解釋函僅簡要說明了辦理重估價係依商業會計法及相關法令函釋,也否定了以公允價值作為重估價基礎。

故有必要在此對這兩部分做較詳細的延伸說明。

又因土地及折舊性資產(如:房屋)性質不同,故將房屋、土地重估價之比較。

房屋重估價的依據,商業會計法第51條提及,商業可依「法令」辦理資產重估價,此處「法令」為何?經濟部104年11月9日解釋函提及,指的即是依所得稅法第61條授權發布的營利事業重估價辦法(以下簡稱重估價辦法)。

依重估價辦法的規定,以「物價指數」為基礎,當年度物價指數上漲達25%時,向稅局申請辦理重估價。

土地重估價的依據,在103年5月30日商業會計法修正前,第51條後段有土地得按公告現值調整的法律文字規定。

不過,當時修正理由認為,此為會計細部規範,因此母法規定文字刪除,造成頓時失去法源,之後只好改由經濟部104年11月9日解釋函規定,商業的自用土地仍依公告現值調整。

土地重估價可改善財報結構至於當移轉土地的所有權時,處分損益如何計算?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105年8月31日解釋函規定,以未減除土地增值稅前之處分價款,與土地帳面金額之間的差額,認列損益。

若是出售前有辦理重估價所產生的未實現重估增值項目,認列於當期的其他綜合損益。

待資產實際處分時,須作重分類調整,轉列為當期損益。

另外,因土地漲價所產生的土地增值稅,則應認列為所得稅費用。

而土地辦理重估價時所產生的土地增值稅,可待日後土地移轉時再行繳納,因此在重估價時,應將土地增值稅認列為遞延所得稅負債。

實務因應考量時,由於折舊性資產(如房屋、廠房、設備)之重估價,雖屬稅務考量,但僅具有延緩繳稅的效果,而且申請手續繁複,故應衡量辦理的必要性。

土地之重估價,雖然並無稅務考量,但是可以改善財務報表的結構,並且無申請程序的規定,尤其若借款銀行有要求,企業可應要求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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