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 |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15-1條規定

第 1 條 本辦法依據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 保險業辦理前條第一款外國中央政府所屬機構發行之債券投資,應符合下列投資條件及限額規定: ... 定國外投資額度之百分之一百四十五。

但保險業於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財政部89.10.2台財保第0890750911號令發布財政部89.12.12台財保第0890071714號令修正財政部91.12.30台財保字第0910751722號令修正財政部92.11.10台財保字第0920751760號令修正財政部93.6.30台財保字第0930751245號令修正發布行政院金管會94.11.22金管保二字第09402525449號令修正發布行政院金管會97.03.12金管保一字第09702500272號令修正發布行政院金管會97.10.22金管保一字第09702506802號令修正發布行政院金管會98.12.29金管保財字第09802512052號令修正發布行政院金管會99.8.31金管保財字第09902509062號令修正發布行政院金管會99.10.19金管保財字第09902511402號令修正發布行政院金管會99.10.29金管保財字第09902511464號函勘誤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內容行政院金管會99.12.17金管保財字第09902514002號令修正發布行政院金管會100.8.18金管保財字第10002512172號令修正發布行政院金管會101.5.11金管保財字第10102506572號令修正發布金管會102.5.3金管保財字第10202505081號令修正發布金管會103.4.22金管保財字第10302503591號令修正發布金管會103.10.7金管保財字第10302508421號令修正發布金管會103.12.19金管保財字第10302511151號令修正發布金管會104.08.14金管保財字第10402085521號令修正發布金管會105.03.31金管保財字第10502501661號令修正發布金管會106.6.14金管保財字第10602502521號令修正發布金管會107.11.21金管保財字第10704505011號令修正發布金管會108.12.31金管保財字第10804964191號令修正發布 第1條本辦法依據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外國政府:指外國之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

二、外國銀行:指全世界銀行資本或資產排名居前五百名以內或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分行之外國銀行。

三、國外信用評等機構:指Moody’sInvestorsService、Standard&Poor’sCorp.、FitchRatingsLtd.。

四、國內信用評等機構:指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澳洲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五、國外或大陸地區不動產:指外國或大陸地區之土地及其定著物或取得作為收益或開發該土地及興建其上定著物之相關權利。

六、控制與從屬關係:指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二、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及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編製準則第六條規範之控制與從屬關係。

七、重大裁罰及處分: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理違反金融法令重大裁罰措施之對外公布說明辦法第二條第一款至第十二款所列之重大裁罰及處分措施之一或第十三款所稱單一違法行為處法定最低限額三倍以上之罰鍰。

本辦法所稱經國外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為一定等級投資項目之投資總額,其計算方式如下:一、該一定等級投資項目高於本辦法所定得投資之最低信用評等等級者,   其投資總額應以投資時及投資後維持該一定等級,及投資後遭調升或   調降評等至該一定等級者之投資項目總額合併計算。

二、該一定等級投資項目為本辦法所定得投資之最低信用評等等級者,除   依前款辦理外,其投資總額並應包括投資後遭調降評等至該一定等級   以下者之投資項目總額,但遭降評至非本法規定所得投資信用評等等   級之投資項目,仍須依保險相關法令辦理。

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項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三目、第七項、第七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三項第三款、第十條第一項及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債券發行評等之投資條件,如無債券發行評等,應以國外信用評等機構對該發行或保證機構之信用評等等級替代之。

第3條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之項目,以下列為限:一、外匯存款。

二、國外有價證券。

三、外幣放款。

四、衍生性金融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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