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125 相關判例 | 民法請求權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1. 裁判 ...列印時間:110/09/1315:37:::現在位置:首頁中央法規所有條文民法相關判例友善列印相關判例法規名稱:民法EN第125條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1.裁判字號:85年台上字第389號裁判日期:民國85年02月15日要旨:按消滅時效完成,僅債務人取得拒絕履行之抗辯權,得執以拒絕給付而已,其原有之法律關係並不因而消滅。

在土地買賣之情形,倘出賣人已交付土地與買受人,雖買受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之消滅時效已完成,惟其占有土地既係出賣人本於買賣之法律關係所交付,即具有正當權源,原出賣人自不得認係無權占有而請求返還。

2.裁判字號:廢77年台上字第2215號裁判日期:民國77年11月02日要旨:就債之履行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清償後,依民法第三百十二條規定,以自己之名義所代位行使者,係債權人之權利,而非第三人之求償權。

第三人之求償權雖於代為清償時發生,但第三人以自己之名義代位行使債權人之權利時,其請求權是否因罹於時效而消滅,應以債權人之請求權為準。

3.裁判字號:70年台上字第311號裁判日期:民國70年01月30日要旨: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七號解釋所謂已登記之不動產,無消滅時效之適用,其登記應係指依吾國法令所為之登記而言。

系爭土地如尚未依吾國法令登記為被上訴人所有,而登記為國有後,迄今已經過十五年,被上訴人請求塗銷此項國有登記,上訴人既有時效完成拒絕給付之抗辯,被上訴人之請求,自屬無從准許。

4.裁判字號:68年台上字第1627號裁判日期:民國68年06月07日要旨:土地法第一百零二條所定請求協同辦理地上權設定登記之請求權,有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所定消滅時效之適用,其請求權時效應自基地租賃契約成立時起算。

5.裁判字號:67年台上字第2647號裁判日期:民國67年08月17日要旨: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七號解釋係就物上回復請求權而言,與登記請求權無涉。

共有人成立不動產協議分割契約後,其分得部分所有權移轉請求權,乃係請求履行協議分割契約之權利,自有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

6.裁判字號:64年台再字第164號裁判日期:民國64年11月13日要旨:本院五十年台上字第二八六八號判例係指拋棄時效利益之人,不得對於已拋棄之時效利益再行主張,但不禁止債務人主張自拋棄時效利益後重行起算之新時效利益。

7.裁判字號:62年台上字第3012號裁判日期:民國62年12月14日要旨:被上訴人依土地法第一百零二條之規定,請求上訴人協同為地上權設定登記,此項請求權,仍有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

8.裁判字號:59年台再字第39號裁判日期:民國59年04月30日要旨:不動產所有權之回復請求權,應適用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關於消滅時效之規定,早經司法院二十八年院字第一八三三號著有解釋,降及五十四年始以釋字第一○七號補充解釋,謂已登記不動產所有人之回復請求權,無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此項補充解釋,當然自解釋之翌日起生效,不能溯及既往,是原確定判決依當時有效之司法院院字第一八三三號解釋所為判斷,要無若何違法之可言。

9.裁判字號:56年台上字第305號裁判日期:民國56年02月16日要旨:無權代理人責任之法律上根據如何,見解不一,而依通說,無權代理人之責任,係直接基於民法之規定而發生之特別責任,並不以無權代理人有故意或過失為其要件,係屬於所謂原因責任、結果責任或無過失責任之一種,而非基於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

故無權代理人縱使證明其無故意或過失,亦無從免責,是項請求權之消滅時效,在民法既無特別規定,則以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十五年期間內應得行使,要無民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項短期時效之適用,上訴人既未能證明被上訴人知悉其無代理權,則雖被上訴人因過失而不知上訴人無代理權,上訴人仍應負其責任。

10.裁判字號:53年台上字第1391號裁判日期:民國53年05月16日要旨:請求權時效期間為十五年,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故時效期間僅有較十五年為短者,而無超過十五年者,至於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項,係就請求權罹於時效消滅後,債權人仍得就其抵押物、質物或留置物取償而為規定,同法第八百八十條,係抵押權因除斥期間而消滅之規定,均非謂有抵押權擔保之請求權,其時效期間較十五年為長。

11.裁判字號: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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