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 | 國民健康保險

全民健康保險,一般簡稱為「全民健保」或「健保」,是一種強制性保險的福利政策,法源是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所實施的全民醫療保險制度。

為增進全體國民健康,中華民國於1995年3月1日開始實施全民健康保險,以 ...全民健康保險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跳至導覽跳至搜尋全民健康保險標誌開辦初期的健保紙卡現行健保IC卡全民健康保險,一般簡稱為「全民健保」或「健保」,是一種強制性保險的福利政策,法源是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所實施的全民醫療保險制度。

[1]為增進全體國民健康,中華民國於1995年3月1日開始實施全民健康保險,以提供醫療保健服務,主要法律依據為《全民健康保險法》,其主要基於《中華民國憲法》第155、157條[2]以及《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5項[3]而制定。

目錄1沿革1.1政策規劃1.2實施與修正2制度2.1與他國制度的比較2.2健康照護體系的分類2.3現行制度2.4兩岸對接3健保費用及補充保險費3.1健保投保等級及分攤費率3.1.1歷年健保費率3.1.2歷年平均眷屬人數調整3.1.3個人補充保險費3.2補充保險費3.2.1個人補充保險費3.2.2沿革3.2.3各方意見與因應做法4相關議題5爭議5.1收費爭議5.2隱私爭議5.32000年愛滋病用藥3TC斷藥事件5.4其他爭議6注釋7參考文獻8外部連結9參見9.1各國醫療保險沿革[編輯]政策規劃[編輯]在全民健康保險實施以前,中華民國按照職業別分別實施軍人保險(軍保)、公教人員保險(公保)、勞工保險(勞保)、農民健康保險(農保),並有保險業各自承保的健康保險。

1986年5月,行政院核定的「中華民國台灣經濟長期展望」中提到以2000年為全民健保開辦目標年,這是官方首次明確指出將實施健保。

而後在1988年,行政院經建會專責規畫小組,著手於全民健康保險之規劃,並完成全民健康保險規劃報告。

1989年12月,時任總統李登輝為推動全民健保,特接見來華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國際研討會各國學者專家並就全民保險制度交換意見。

1990年7月,行政院衛生署接手規劃全民健康保險。

1991年2月,衛生署成立全民健康保險規劃小組,進行細節討論作業。

全民健保原定於2000年實施,後俞國華內閣決議提前至1995年[4],繼任的李煥內閣進一步研擬提前於1994年,但並未裁定[5],李內閣就總辭。

1990年,新任行政院院長郝柏村正式指示全民健康保險提前於1994年辦理。

[6]此期程也為繼任行政院院長連戰遵循。

[7]1993年12月,行政院衛生署成立中央健康保險局籌備處。

1994年7月19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全民健康保險法》,全民健保正式獲得民意授權,得以展開最後準備。

行政院長連戰預期將在1995年1月1日正式實施。

但因勞工等團體的疑慮與抗議,立法院遲至1994年12月23日,才通過《中央健康保險局組織條例》,並在當月30日經總統李登輝令制定公布。

也因為立法程序遲未完成,原定實施日期必須延後。

1995年1月1日,行政院衛生署正式成立「中央健康保險局」,首長職稱為「總經理」[8]。

1995年3月1日正式全面實施「全民健康保險」。

實施與修正[編輯]2003年,健保局完成全民健保卡全面IC卡化,所有就醫紀錄整合在一張卡片的晶片裡,並在每次看診時上傳雲端伺服器。

(但病人的病歷記錄由個別醫院各自保管)2009年1月23日,制定《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組織法》,全文9條。

2010年1月1日,《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組織法》施行,更名為「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中央健康保險局首長職稱從「總經理」改為「局長」。

2013年1月1日,二代健保正式實施。

6月19日,制定《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組織法》,隨後,7月23日,隨衛生福利部成立,而改組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7月,健保署建置了以病人為中心的「健保雲端藥歷系統」,提供特約醫事服務機構的醫師在臨床處置、開立處方時及藥師用藥諮詢時,可以即時查詢病人過去3個月的用藥紀錄,避免重複用藥的情形發生,提升用藥安全及品質。

2014年2月起,健保署規劃健康存摺,可用健保卡或自然人憑證登入,可查詢:投保資訊、中醫西醫及牙醫就醫明細(開藥明細)、醫療院所上傳的檢驗結果等。

[9]制度[編輯]與他國制度的比較[編輯]對於經濟弱勢族群,看診掛號費加上藥品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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