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 智慧財產權英文

名詞解釋: 「智慧財產權」(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簡稱IPR)係指人類精神活動之成果而能產生財產上之價值者,由法律所創設之一種權利。

依據1994年所 ...回首頁網站地圖關於我們聯絡我們詞彙查詢下載專區詞彙建議審譯會×請輸入您的使用者帳號密碼帳號請輸入註冊的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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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入離開釋義翻譯回簡目列表 修訂/勘誤建議單筆輸出智慧財產權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章忠信2012年10月圖書館學與資訊科學大辭典名詞解釋:  「智慧財產權」(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簡稱IPR)係指人類精神活動之成果而能產生財產上之價值者,由法律所創設之一種權利。

依據1994年所通過之「世界貿易組織」之「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第2章規定,「智慧財產權」包括以下範圍:(1)著作權及其他相關權利;(2)商標權;(3)產地標示;(4)工業設計;(5)專利;(6)積體電路電路布局;(7)未公開資訊之保護;及(8)契約授權實務之反競爭約定。

「智慧財產權」是一種「無體財產權」,亦即其保護客體並無一定之有形物體,純屬法律上抽象存在之概念,其與汽車、鋼筆等屬於「有體財產權」之物權並不相同,二者有時並存,有時則單獨存在。

當轉讓一件「智慧財產權」所附著之有體物時,如無特別約定,通常僅屬該「智慧財產權」所附著有體物之所有權之轉讓,屬物權之讓與,至於「智慧財產權」則仍未移轉。

而通常於轉讓「智慧財產權」時,並無附隨其所附著之物之所有權。

例如,購得一幅畫時,僅購得該畫之所有權,而不包括畫之「智慧財產權」,因此不得加以重製。

而購得該畫之「智慧財產權」時,縱使該原畫已滅失,或歸他人收藏,受讓著作財產權之人仍得重製該畫。

智慧財產權法制之立法目的,在於透過法律,均衡各方利益,其提供創作或發明人專有排他的權利,使其得自行就其智慧成果加以利用,或授權他人利用,以獲得經濟上或名聲上之回報,鼓勵有能力創作發明之人願意完成更多更好的智慧成果,供社會大眾之利用,提昇人類經濟、文化及科技之發展。

從而,智慧財產權法制之終極目的係在提昇人類經濟、文化及科技之發展,而保護創作或發明人之權利,僅是達到此一終極目標之中間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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