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公司成立的稅賦成本將增加 以財政部預告修正所得基本 ... | 投資公司節稅ppt

其理由無非因為我國所得稅法於民國86年起因應兩稅合一制度,於所得稅法第42條明文規定,公司取得投資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不計入所得額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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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上時常透過將個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權,轉為透過控股公司間接持有,再對控股公司股權進行傳承規劃,以降低接班傳承的股權安排的變化,對企業營運穩定之衝擊。

透過控股公司間接持有,並進行家族傳承規劃安排,更可以在控股公司的制度設計上,選擇直接設立閉鎖性公司進行股權集中保護並規劃專屬家族的控股與接班策略。

或雖仍設立一般股份有限公司,亦可透過近年公司法修正開放的工具,例如:發行複數表決權或黃金否決權特別股、簽署股東協議、表決權信託契約等,進行高度彈性的家族傳承規劃的安排,達到每一個企業接班傳承的特殊、客制化需求。

因此,透過成立控股公司進行企業或家族傳承與治理,顯然是一種相當適合且便利的規劃模式。

二、控股公司成立附隨的稅賦遞延效果,導致控股公司成立的合法性屢受挑戰然而,成立控股公司其實並不是近年家族傳承議題興起或公司法修正後,才開始的風潮。

實務上,許多人因為稅務規劃的目的,而將個人持股進行控股公司化的安排,早已行之有年。

其理由無非因為我國所得稅法於民國86年起因應兩稅合一制度,於所得稅法第42條明文規定,公司取得投資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不計入所得額課稅。

因此,若將個人持股轉化為控股公司持股,將發發放股利給個人股東時,應按個人綜合所得稅率課徵綜合所得稅,但若是發放股利給公司法人股東時,則當年度無庸課稱營利事業所得稅,僅於控股公司發放股利予個人股東時,才課徵綜合所得稅。

若控股公司未分配,則將僅加徵未分配盈餘的營利事業所得稅而已。

勢必將造成控股公司可自由選擇何時分配股利,而產生個人綜合所得稅「遞延」的效果。

尤有甚者,有部分更加激進的「規劃方案」,會利用我國所得稅法中「停徵」證券交易所得稅之規範,在個人持股轉控股公司化的過程中,先成立控股公司向個人買受被投資公司股份,但「暫不支付股款價金」,待取得被投資公司分配之股利後,再一次或分次支付給原個人股東,以達到將被投資公司發放之「應稅股利所得」轉換為「停徵」之「證券交易所得」(股款價金),以完全規避綜合所得稅之繳納。

由於前述「遞延」甚至「規避」綜合所得稅的效果,對於個人綜合所得稅邊際稅率高的企業主來說,其遞延、規避效果及邊際稅率與營利事業所得稅率之差額,就形成了極大的誘因去將個人持股控股公司化。

於此同時,稅捐稽徵機關也明知此類「稅務安排」的存在,進而頻繁以實質課稅原則「否定」並調整僅以獲得租稅利益為目的,不符合常規的控股公司交易安排。

近年來,雖然因為股利所得分離課稅制度,降低了個人所得稅與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差異造成的誘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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