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單當初不是親自簽名時該怎麼辦? | 被保人 不想 被保

基本上保戶在保險契約上總共有三種人需要簽名,分別是「要保人」、「被保險 ... 未發生,其實保險公司為了賺取保費(或是不想把之前收的保費吐出來),都會讓保 ...保險大不同文章關鍵字搜尋保險大不同的LINE@生活圈最新文章新生兒保險該怎麼買才能便宜又有保障?(2020.05更新)失扶險理賠範圍及常見疾病保險節稅?小心別踩到稅賦地雷小孩與青少年容易發生意外?小心陷入了「認知偏誤」殘扶險可以理賠失智症嗎?熱門文章與頁面︰新生兒保險該怎麼買才能便宜又有保障?(2020.05更新)強制險理賠內容與權益簡單說車險該怎麼買?車險的基本介紹與建議買終身醫療險其實就是一場豪賭保單當初不是親自簽名時該怎麼辦?失扶險理賠範圍及常見疾病買錯保險,用這四招來解套「保證續保」與「不保證續保」的差別在哪裡?要買儲蓄險?原來儲蓄險要這樣看用「路權」來告訴你為何不能不買「第三人責任險」適用電子郵件訂閱網站輸入你的電子郵件地址訂閱網站的新文章,使用電子郵件接收新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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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這三種人誰未親自簽名,最後的結果會大不同,以下為各位解說:「要保人」欄位不是親自簽名要保人與保險公司簽訂契約的人,同時也是負有繳交保費義務的人,如果要保人未親自簽名在「保險法」上沒有明確規定,然而「保險法」是屬於「民法」的特別法,當特別法未規定時就往上參照「民法」。

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註:民國52年保險法第44條修正意旨載有:『查保險人既經要保人之聲請,即屬雙方意思表示一致,依民法第153條之規定即為成立』,則保險契約為「非要式契約」。

因此契約成立與否跟「要保人是否親自簽名」沒有絕對的關係,只要對於保障內容清楚也確實繳費,能夠證明「意思表示一致」即為成立。

當然如果發現簽名不符時,為了避免後續辦理契約變更出現的小麻煩,最好還是盡快申請變更簽名樣式。

「被保險人」欄位不是親自簽名,且「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是同一人。

「被保險人」是被保險契約所保障的人,若「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是同一人,而「被保險人」又不知道自己被買了多少保單,此時將可能讓他受到生命威脅,因此保險法對這類情事是有嚴格規定的。

保險法第105條: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其契約無效。

被保險人依前項所為之同意,得隨時撤銷之。

其撤銷之方式應以書面通知保險人及要保人。

被保險人依前項規定行使其撤銷權者,視為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

健康險-保險法第130條準用第105條;傷害險-保險第135條準用第105條因此當被保險人欄位並非親自簽名時,這張契約形同無效,若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公司就有可能會以這條拒絕理賠,並且退還保費,所以若發現要保書的被保險人欄位並非親自簽名,要趕快在保險事故未發生前向保險公司申請變更簽名樣式。

但未滿7歲無行為能力者,可由「法定代理人」也就是監護人代為簽名,只不過我依然建議小孩滿7歲後,盡早將簽名變更為小孩親簽的樣式,避免後續申請理賠時造成麻煩。

此外,若簽約時被保險人無法親自到場,也可以由被保險人簽具「代理授權書」,授權他人代為簽名,但後續依然是建議要將簽名樣式更正。

「法定代理人」欄位不是親自簽名,同時也不是「要保人」及「被保險人」。

假如法定代理人不是要保人,也不是被保險人。

那麼依據民法規定,未滿7歲或無意識、精神錯亂者之「無行為能力人」,都要「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權利。

而若是7歲以上未滿20歲者之「限制行為能力人」,則是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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