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用抗生素麻醉毒劇及生物藥品管理辦法§7-全國法規資料庫 | 抗生素 法規

動物用抗生素、毒劇藥品製劑及生物藥品限供執業獸醫師或具開業資格之執業獸醫佐使用或監督之下使用或處方使用。

但依第二項之含藥物飼料添加物使用規範使用含藥物飼料 ...跳至主要內容:::現在位置:首頁中央法規所有條文條文內容P友善列印加入資料夾:儲存確定新增資料夾管理資料夾條文內容法規名稱:廢動物用抗生素麻醉毒劇及生物藥品管理辦法法規類別:廢止法規>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第7條動物用抗生素、毒劇藥品製劑及生物藥品限供執業獸醫師或具開業資格之執業獸醫佐使用或監督之下使用或處方使用。

但依第二項之含藥物飼料添加物使用規範使用含藥物飼料添加物者不在此限。

含藥物飼料添加物含動物用抗生素及毒劇藥品者,其使用之注意事項、使用對象、用量、用途、用法及停藥期等,應依照中央農業主管機關訂定之含藥物飼料添加物使用規範使用。

前項含藥物飼料添加物以供依法登記之飼料廠或領有畜牧場登記證且依法登記之自製自用飼料戶使用為限。

飼料廠及領有畜牧場登記證且依法登記之自製自用飼料戶使用含藥物飼料添加物時應備置簿冊,將含藥物飼料添加物之使用情形,詳載於簿冊並應保存三年,以備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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