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107.03.21 ... | 存款ptt

跳至主要內容:::現在位置:首頁中央法規所有條文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107.03.21訂定)相關法條友善列印相關法條法規名稱: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107.03.21訂定)第13條依本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減少發給退離(職)相關給與者,應依本法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九條及本辦法第五條規定計算可辦理優存金額後,再按扣減比率減少可辦理優存金額。

前項人員有二筆以上優惠存款者,其各筆優惠存款應分別按扣減比率減少。

依本法第七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應補發之優存利息,依退休人員停止辦理優惠存款期間儲存於優惠存款帳戶內之金額,按法定優存利率計算。

但經審定可辦理優存金額較低者,按經審定可辦理優存金額,補發優存利息。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民國106年08月09日)第36條退休公務人員支領月退休金者,其公保一次養老給付之優惠存款利率(以下簡稱優存利率),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至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息百分之九。

二、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起,年息為零。

前項人員除支領減額月退休金者外,其公保一次養老給付之優存利息,依前項規定計算後,致每月退休所得低於第三十七條及附表三所定最末年替代率上限金額時,按該金額中,屬於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存利息部分,照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其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可辦理優惠儲存之金額。

但依本法公布施行前規定計算之每月退休所得(以下簡稱原金額)原即低於第三十七條及附表三所定最末年替代率上限金額者,依原儲存之金額及年息百分之十八辦理優惠存款。

依前二項、第三十七條至第三十九條規定計算後之每月退休所得低於或等於最低保障金額者,應按最低保障金額中,屬於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存利息部分,照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其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可辦理優惠儲存之金額。

但原金額原即低於最低保障金額者,依原儲存之金額及年息百分之十八辦理優惠存款。

退休公務人員支領一次退休金者,其一次退休金與公保一次養老給付之優存利率,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一次退休金與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合計之每月優存利息高於最低保障金額者:(一)最低保障金額之優存利息相應之本金,以年息百分之十八計息。

(二)超出最低保障金額之優存利息相應之本金,其優存利率依下列規定辦理:1.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至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二。

2.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息百分之十。

3.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息百分之八。

4.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起,年息百分之六。

二、一次退休金與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合計之每月優存利息低於或等於最低保障金額者,其優存本金以年息百分之十八計息。

退休公務人員兼領月退休金者,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按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得之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存金額,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辦理。

但最低保障金額及第二項所定最末年替代率上限金額應按其兼領月退休金之比率計算。

二、兼領之一次退休金得辦理優惠存款金額,加計按兼領一次退休金比率計得之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存金額,依前項規定辦理。

但最低保障金額應按其兼領一次退休金之比率計算。

第37條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者,替代率為百分之四十五,其後每增加一年,替代率增給百分之一點五,最高增至三十五年,為百分之七十五。

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應按本法公布施行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重新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不再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之調整重新計算。

第38條本法公布施行後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至第三十五年者,照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超過第三十五年者,每增加一年,增給百分之零點五,最高增至四十年止。

未滿一年之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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