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稅務與商務諮詢》中國大陸台商撤資系列二、股權出售 ... | 資本利得稅計算

議題觀點《中國稅務與商務諮詢》中國大陸台商撤資系列二、股權出售方案相關法令及稅務議題探討勤業眾信稅務部-國際/中國稅務與商務諮詢/林淑怡會計師、陳建霖經理近年由於全球經濟成長力度放緩,中國政府產業扶植政策之改變,稅務徵管趨嚴等因素,生產型台商企業在中國投資之獲利已不如以往,且不少台商企業第二代因長期生活重心不在中國,較無意願承接其家族在中國之工廠事業,此類家族企業面臨接班人難產之困境。

為解決上述問題,不少台商選擇出售中國公司股權方案,藉此獲利了結並退出中國市場。

此類型之股權出售交易產生之資本利得稅,已成為近年中國稅局稽查重點之一。

實務上,台商多透過一層或二層的境外公司,轉投資中國公司,依股權出售標的公司的不同,可分為「直接轉讓」和「間接轉讓」兩種交易架構,適用之法令、轉讓價款交付之可行性及稅務議題,分述如下:直接轉讓中國公司股權台商將境外公司持有之中國公司股權直接出售予非關係人,且交易完成後中國公司需向當地工商局辦理變更股東登記,此交易行為稱為「直接轉讓中國公司股權」。

上述交易行為,依據《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函2009-59號),股權收購方取得股權的計稅基礎應以公允價值為基礎確定,而相應的被收購方應確認股權轉讓所得或損失。

另外依據《加強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698號)等之規定,股權收購方或股權轉讓價款支付方應自股權轉讓合同簽訂日起30日內,向被轉讓中國公司之管轄稅局辦理扣繳稅款登記,並於實際支付價款時,按10%稅率扣繳稅款,於7日內繳納予管轄稅局。

如身為扣繳義務人之股權收購方或股權轉讓價款支付方未依法履行扣繳義務,則取得股權出售收入之境外公司,需自合同約定的股權轉讓之日或取得股權轉讓收入之日起7日內,向管轄稅局申報繳納稅款,而被轉讓股權之中國公司,則負有協助管轄稅局向境外公司追繳稅款之義務。

間接轉讓中國公司股權台商出售「持有中國公司股權之境外控股公司」的股權予非關係人,依《非居民企業間接轉讓財產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7號)之規定,若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中國稅局將可能認定在上述交易中,被轉讓境外公司股權出售價款和帳列長期股權投資之組成價值,主要來自於中國之投資和應稅財產,係為間接轉讓中國公司股權之行為,依稅法規定,按10%稅率課徵稅款。

境外企業股權75%以上價值直接或間接來自於中國應稅財產;間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交易發生前一年內任一時點,境外企業資產總額(不含現金)的90%以上直接或間接由在中國境內的投資構成,或間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交易發生前一年內,境外企業取得收入的90%以上直接或間接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企業及直接或間接持有中國應稅財產的下屬企業雖在所在國家(地區)登記註冊,以滿足法律所要求的組織形式,但實際履行的功能及承擔的風險有限,不足以證實其具有經濟實質;間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交易在境外應繳所得稅稅負低於直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交易在中國的可能稅負。

台商移轉境外公司股權之交易,如符合上述條件需繳納稅款的,由股權收購方或股權轉讓價款支付方為扣繳義務人,如扣繳義務人未履行扣繳義務,則取得股權收入之台商或其境外公司,需於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7日內,向涉及間接轉讓股權中國公司之管轄稅局提交股權轉讓收益之計算和證明文件,並繳納稅款,涉及間接轉讓股權中國公司,則負有向管轄稅局提交股權轉讓合同等相關資料之責任。

股權轉讓價款交付之可行性2017上半年度開始,中國當局加強了外匯管制的力度,藉由銀行暫緩同意境內企業對外匯出資金或支付款項等方式,宏觀調控國家外匯存底。

另於8月發布了《關於進一步引導和規範境外投資方向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7-74號),概括規範「鼓勵」、「限制」和「禁止」類別之中國企業對外投資項目,對限制類和禁止類之項目,將採取更嚴格之審批和管控。

台商進行直接或間接轉讓股權交易時,若轉讓對象為中國內資企業,需依上述實務觀點和法令綜合考量中國境內對境外支付股權轉讓價款之可行性,必要時,建議可在合約中敘明價款延宕劃轉之處理或補救措施,保障交易雙方權益。

除了上述所提之中國稅務及價款交付議題外,若該出售標的公司股權組成價值主要來自於位於中國大陸境內之不動產,則可能需要另行考量是否產生土地增值稅等議題。

若從台灣大股東個人角度分析,不同的交易架構方案,也可能衍生相應的台灣稅務議題,例如海外所得或中國大陸地區來源所得等,以上議題均可能對相關方案產生一定的影響。

綜上相關法令及稅務議題,建議台商在考量股權出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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