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家署全球資訊網:::109年共同補助項目之核銷規定與範例 | 講師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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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費列報:1.每節50分鐘,其連續上課二節者為90分鐘,授課時數未滿1節,減半支給。

2.每節最高新臺幣2,000元。

(1)國外聘請者每節最高新臺幣2,400元。

(2)專題演講費每節新臺幣1,000元至新臺幣2,000元。

(3)惟經費核定表註明定額補助金額者,從其規定。

主管或主辦人員就其職掌業務舉辦訓練或講習,所作之精神講話、業務報告等,均不得支領講座鐘點費。

1.收(領)據【格式參見柒、常用核銷空白表單表2】或印領清冊【格式參見柒、常用核銷空白表單表6】(皆應註明講座現職服務單位;同時段多人領取時,請註明原因)。

2.課程表(應註明授課日期、課程名稱、起迄時間、講師姓名及講座現職服務單位等)。

3.如以劃撥入帳撥付者,得檢附轉帳金融機構等之簽收或證明文件,免請受款人於印領清冊簽章。

*其他核銷注意事項協助教學人員應按課程講座鐘點費1/2支給。

外聘講座之交通費及國內住宿費可依「講座鐘點費支給表附則5」【參見陸、附錄4】主辦機關得衡酌實際情況,參照出差旅費相關規定,在「國內旅費」項下覈實支給;惟屬差旅費性質之膳費,依行政院103年7月7日院授主預字第10301016969號函修正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已刪除,不予補助。

依據衛生福利部主管推展社會福利補助綜合項目核銷簡化作業個人所得部分(如:專業服務費、出席費、講座鐘點費、翻譯費、口譯費、撰稿費及臨時酬勞費等)規定,核銷時免附扣繳憑單或切結書。

講座學經歷證明規定,核銷時免附講座學經歷證明文件或佐證說明,回歸「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

(二)常見之問與答編號問(Q)答(A)1有關講師鐘點費想詢問:1.106年是否已經取消視授課者學經歷而決定鐘點費之規定?2.講座鐘點費是否一律皆以新臺幣2,000元核銷?3.若課程為20分鐘及60分鐘可請領多少鐘點費?1.依據衛生福利部主管推展社會福利補助綜合項目核銷簡化作業:講座鐘點費核銷時,自106年度起已取消視授課者學經歷而決定鐘點費之規定,所以核銷時,不必再檢附講師學經歷證明。

2.依本部/本署109年度推展社會福利補助經費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柒/陸、綜合項目二、講座鐘點費:每節最高新臺幣2,000元,國外聘請者每節最高新臺幣2,400元;專題演講費每節新臺幣1,000元至新臺幣2,000元。

授課時間每節為50分鐘,其連續上課二節者為90分鐘,未滿者減半支給。

3.依前述規定,自108年度起已刪除講座鐘點費內外聘標準之規定,所以核銷時,講座鐘點費不再區分內外聘標準,一律以每節最高新臺幣2,000元辦理核銷。

前述金額為最高補助金額,若核定表針對鐘點費支領金額有詳細規定時,則請領補助金額應以核定表規定為主。

4.若課程時間為20分鐘,因未滿授課時間每節50分鐘之半數(即25分鐘),故不得請領講座鐘點費;若課程時間為60分鐘,因授課時間已達50分鐘,但未達75分鐘(即50分鐘加25分鐘),故僅能申請1節鐘點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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