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與房地產之區別 | 土地法不動產定義

不動產指土地、土地定著物或房屋及其可移轉之權利;房屋指成屋、預售屋及其可移轉之權利。

→ 不動產=土地+定著物+可移轉之權利. (二)結論. 依據以上 ...Home生活網站台灣高鐵台鐵氣象局發票與樂透精彩照片好夥伴財富大健診好夥伴簡介 訪客留言板SelectPage:Whereto?Home生活網站 --台灣高鐵 --台鐵 --氣象局 --發票與樂透精彩照片好夥伴財富大健診好夥伴簡介 訪客留言板SelectCategory:Whereto?社經商圈房地產旅館策略土地經濟建築景觀財務估價旅遊身心靈投資都市產業金融股票樂透其他社經商圈房地產旅館策略土地經濟建築景觀財務估價旅遊身心靈投資都市產業金融股票樂透其他不動產與房地產之區別大家之好伙伴2015-10-31不動產與房地產之區別2015-10-31T09:58:29+00:00房地產一、不動產(RealProperty)之定義(一)法令對不動產之定義民法第66條規定:稱不動產者,謂土地(1)及其定著物(.2)。

不動產之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

→不動產=土地+定著物+尚未分離之產物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4條之規定:不動產指土地、建築改良物、道路、橋樑、隧道、軌道、碼頭、停車場及其他具經濟價值之土地定著物。

→不動產=土地+定著物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4條之規定:不動產指土地、土地定著物或房屋及其可移轉之權利;房屋指成屋、預售屋及其可移轉之權利。

→不動產=土地+定著物+可移轉之權利(二)結論依據以上法令對不動產的定義,則可分別從廣義與狹義來加以說明:廣義的定義:不動產應包含土地、定著物、尚未分離之產物及可移轉之權利,並且就定著物之一的建築物而言,應包含成屋與預售屋。

狹義的定義:不動產應只包含土地、定著物及尚未分離之產物,並且就定著物之一的建築物而言,並不包含預售屋。

 二、房地產(RealEstate)之定義房地產於法令上並無特別定義,但就其內涵可包括以下三項:「房」:表示房屋,即建築物。

「地」:表示土地。

「產」:表示產權。

因此一般對房地產之定義為房屋及土地兩種財產(產權)之合稱,又在臺灣一般房地產包括了成屋與預售屋。

三、不動產與房地產之關係及構成要素就不動產廣義的定義而言,房地產只屬於不動產之一部分。

就不動產狹義的定義而言,不動產並不完全包含了房地產,即預售屋屬於房地產構成要素之一,但並不屬於不動產之構成要素。

 【註1】土地:依土地法第1條規定:「本法所稱土地,謂水、陸及天然富源。

」。

土地法所謂「水」係指河、川、湖、海等;而所謂「陸」是指陸地;至於所謂「天然富源」則指地下之自然物(例如礦、煤、石油等)及地上之自然力(例如光、熱、風、雨等)等資源。

【註2】定著物:依土地法第5條規定「本法所稱土地改良物,分為建築改良物及農作改良物兩種。

附著於土地之建築物或工事,為建築改良物。

附著於土地之農作物及其他植物與水利土壤之改良,為農作改良物。

」。

由土地法之規定可知,土地定著物可分為建築改良物與農作改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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