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产品开发 | 保險產品開發

保险产品开发是指保险公司基于自身发展和保险市场需求及其变化状况的需要而创造新产品或对现有产品进行改良、组合,以适应市场需要、提高自身竞争能力的 ...保险产品开发用手机看条目扫一扫,手机看条目出自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目录1什么是保险产品开发[1]2保险产品开发的内容[2]3保险产品开发的基本原则[3]4保险产品开发的基本步骤[3]5保险产品开发的主要策略[4]6保险产品开发的通常程序[4]7保险产品开发的组织安排[5]8保险产品开发的战略制定[6]9保险产品开发的意义[7]10参考文献[编辑]什么是保险产品开发[1]  保险产品开发是指保险公司基于自身发展和保险市场需求及其变化状况的需要而创造新产品或对现有产品进行改良、组合,以适应市场需要、提高自身竞争能力的过程或行为。

[编辑]保险产品开发的内容[2]  在实施具体的产品开发步骤之前,必须把握对产品开发最终成果,即对新产品的内容构成的理解。

与核心产品、有形产品、延伸产品相对应,产品开发的内容可以分为产品的基本属性设计、产品的基奉要素设计、产品的外延设计等三个方面。

  1.产品的基本属性设计  产品的基本属性设计的内容主要是客户所需要的核心利益,也就是产品最为基础的使用价值。

对于财产保险而言,主要满足客户规避各种可保风险所致的财产及相关利益损失等方面的需求;对于人身保险而言,各种产品主要是满足客户保障、养老、健康、伤残等方面的需求。

保险产品的核心价值在于能够通过经济补偿与保险金给付提供以上各方面的财务保障。

  保险产品除了具有经济补偿与保险金给付的核心功能之外,还具有基金积累与防灾防损等派生功能。

在集合大量同质风险的过程中,形成了保险基金用于履行分担个别风险单位所发生的损失与给付的义务。

保险基金的积累与投资为新型保险产品开辟了广阔的设计空间,如各种财产和寿险的分红、投资连结及万能保险。

作为经营风险的专业机构,保险公司在处理风险事故的过程中也形成了丰富的经验,进而可以为客户提供相应的风险咨询眼务。

  2.产品的基本要素设计  由于产品所能为客户提供的核心利益必须要通过适当的产品形式,因此产品开发除了要定位产品的基本属性之外,还需要围绕着基本属性设计出产晶的各种构成要素。

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保险人名称和住所;  (2)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听;  (3)保险标的;  (4)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5)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6)保险价值;  (7)保险金额;  (8)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9)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10)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11)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上述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包含了保险产品基本要素,这些事项一般以保险条款的形式进行表述?下面分别介绍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保险费、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等保险产品的基本要素。

  (1)保险标的。

  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

投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如果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那么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标的是保险利益的基础。

没有保险标的,客户的保险利益也无从谈起,具保险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因此,保险标的是产品设计的基本前提,只有明确了保险标的,才能将产品与客户的保险利益联系起来,才能设计出符合客户需要的保险产品。

在产品设计的过程中,首先必须选择恰当的保险标的。

  (2)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保险公司刘般保人保险标的在发生保险事故的条件下应承担合同规定的经济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确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在产品设计过程中,在明确保险标的之后,必须根据客户的可保利益慎重规划保险标的的范围,明确哪些内容可以纳入承保范围之内。

尽管客户都需要对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进行完全的保障,但是由于客户的支付能力不同,而且客户对可保利益的保障需求的强弱程度也有差别。

因此,在保险责任范围的规划中,必须强调满足客户的优先保险利益。

在财产保险领域,客户对保险标的具有的可保利益主要是各种原因导致的财产损失和利益损失,能够纳入保险责任范围的事故主要有火灾、自然灾害、经营利润、交通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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