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生團體保險辦法延伸文章資訊,搜尋引擎最佳文章推薦

1.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生團體保險辦法(1070803修正)

主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生團體保險辦法」,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3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1070090591B號令修正發布。

說明:本案電子檔得於本部主管法規查詢 ...認識花女本校簡介組織架構現任校長校園美景行政團隊校長室教務處學務處總務處教官室輔導室圖書館人事室主計室教學團隊國文科英文科數學科社會科自然科藝能科校訂必修洄瀾之欣表達與運用多元選修課綱資訊推動資訊網課程計畫書課程諮詢自主學習學習歷程自主學習自學心得自學成果自學發表協力團隊教師會學生會家長會合作社校友會退休聯誼會教育基金會入學資訊新生專區免試入學甄選入學資優鑑定升學資訊升學輔導升學考試學習歷程聯絡資訊行政人員校內分機交通資訊English學務處-衛生保健組 學務處-衛生保健組成員介紹業務項目環境整潔健康中心最新消息表單下載校園食品安全各項管理要點●連結資訊● ●連結資訊●More課程計畫書教科書與代收代辦國教署公文公告政策宣導廣告執行情形內部控制教育儲蓄專戶學生生涯輔導網家庭教育中心性別平等教育環境教育More首頁>行政單位>學務處>衛生保健組>健康中心>學生平安保險字體大小調整小中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生團體保險辦法(1070803修正)主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生團體保險辦法」,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3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1070090591B號令修正發布。

說明:本案電子檔得於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http://edu.law.moe.gov.tw)下載。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生團體保險辦法(1070803修正發布).pdf68.24KByte下載附件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生團體保險辦法修正條文(附件1).pdf258.38KByte下載附件瀏覽數  友善列印新增到收藏夾將此文章推薦給親友稱呼:親友Email:推薦說明:請輸入推薦說明驗證碼:VoicePlay關閉功能選單



2.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生團體保險辦法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生團體保險辦法列表. 序號, 檔案, 檔案說明, 上傳日期, 下載次數. 1. 詳如附件(pdf檔下載,開新視窗) (pdf檔), 詳如附件, 2015-4-13, 199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生團體保險辦法|登入|網站導覽|首頁|行動版|字級明倫高中flash明倫高中flash:::認識明倫 行政單位 招生資訊 媒體報導 親師交流 EnglishSite 下載檔案 :::學生平安保險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生團體保險辦法學生平安保險理賠申請需知申請書下載 :::您的位置:首頁 > 行政單位 > 學務處 > 衛生組 > 學生平安保險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生團體保險辦法.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生團體保險辦法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生團體保險辦法列表序號檔案檔案說明上傳日期下載次數1.(pdf檔)詳如附件2015-4-13208     臺北市立明倫高級中學校址:(103332)臺北市大同區承德路三段336號  交通位置圖 聯絡信箱  聯絡電話:(02)2596-1567電話分機|網站著作權聲明|  隱私權政策|資訊安全政策|本站使用正體字| ©2006-2021  NetRhythmInformationCo.,Ltd. |



3. 法規內容-彰化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教保服務機構辦理學生 ...

法規名稱:, 彰化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教保服務機構辦理學生團體保險辦法 ... 本辦法依據高級中學法第六條之三第一項、國民教育法第五條之一及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現在位置: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法規內容法規名稱:彰化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教保服務機構辦理學生團體保險辦法公發布日:民國93年10月06日修正日期:民國108年01月09日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80001479號令法規體系:教育類法規功能按鈕區法規內容條文檢索條號查詢法規沿革歷史法規第一條本辦法依據高級中學法第六條之三第一項、國民教育法第五條之一及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學校,指本縣所屬之各級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本辦法所稱教保服務機構,指本縣已立案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三條所定之提供幼兒教育及照顧服務者。

第三條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兒童(以下簡稱學生)應參加學生團體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為被保險人。

但年齡滿六十五歲之學校學生,應提出健康告知文件,供承保機構決定是否予以納保之參據。

前項教保服務機構兒童參加本保險,以當年度九月一日滿二足歲者為限。

第四條學校及教保服務機構應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辦理本保險,得標之保險公司為承保機構,參加保險之學校及教保服務機構為要保單位,由校長及教保服務機構負責人或其職務代理人為要保單位代表人,被保險人學籍資料所載之法定代理人或其家長為受益人。

前項採購,得由本府統籌辦理或以共同供應契約方式辦理。

第五條被保險人因疾病或遭遇意外事故致死亡、殘廢、傷害或需要治療者,均屬本保險責任範圍。

但疾病治療門診,不包括在內。

第六條每一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為新臺幣一百萬元。

本保險內容之給付項目及最低給付金額如附表。

圖表附件:附表.PDF第七條保險費除由政府依每生每學年予以專案補助外,其餘由要保單位向被保險人之法定代理人或家長分二次收取,於每學期註冊時各收取二分之一。

但下列被保險人應由要保單位審核其有關證明文件,造具名冊送承保機構彙計,函報本府向教育部申請予以全額補助:一、經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證明低收入戶之學生。

二、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學生及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人士    之子女。

三、具有原住民身分之學生。

四、就讀於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表所規定之高山地區第三級、第    四級學校或山地偏遠地區之學生。

第三條第一項但書所定之學校學生,未能參加本保險而自行投保者,依前項規定金額由教育部予以補助。

第八條本保險有效期間自每年八月一日起至翌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參加本保險之學生,註冊繳納在八月一日以後者,保險效力溯自八月一日起生效;應屆畢業生保險效力至八月三十一日終止。

學期開學後中途入學者,自入學核准之日發生保險效力,並扣除入學前期間之保險費。

學生喪失學籍者,自喪失之次月起,保險效力終止,承保機構應依所剩月數比例退還保險費。

學生轉學時,其參加同一承保機構者,保險費不予退還,保險契約繼續有效,由要保單位向承保機構辦理異動通知。

學生休學者,保險契約繼續有效,由要保單位將休學學生姓名、學號等資料通知承保機構備查。

休學期滿喪失學籍時,要保單位應通知承保機構。

第九條依第七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免繳保費學生,疾病或傷害住院,自其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施行保險單條款中列舉之重大手術者,除本保險應享之保險給付外,得檢具醫療費用收據向承保機構專案申請補助手術費用,最高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限。

第十條被保險人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者,承保機構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自殺行為。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之非因保險事故所施行之外科手術、整型美容或天生畸形整    復。

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必要外科整型,不在此限。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之武裝叛變。

五、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故意行為。

第十一條被保險人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承保機構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一、牙科鑲補或裝設義齒、眼鏡或其他附屬品者。

但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    致者,不在此限,且其裝設以一次為限。

二、健康檢查、療養或特別護理。

三、掛號、診斷證件、運送



4. 教育部發布「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學生平安保險辦法」修正條文

教育部發布「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學生平安保險辦法」修正條文 · 一、 經戶籍所在地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證明低收入戶之學生。

· 二、 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之重度以上身心 ...教育部發布「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學生平安保險辦法」修正條文教育部 (令)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日臺參字第○九三○○二九二六一A號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團體保險辦法」,名稱並修正為「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學生平安保險辦法」。

附修正「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學生平安保險辦法」。

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學生平安保險辦法修正總說明現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團體保險辦法(以下簡稱為本辦法)係屬職權命令,茲因新修正之高級中學法、職業學校法已明定學生平安保險辦法,高級中等學校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爰配合修正本辦法,並修正本辦法之名稱為「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學生平安保險辦法」,其修正要點如次:一、明定本辦法之法源依據。

(修正條文第一條)二、明定本辦法所稱學校之適用範圍。

(修正條文第二條)三、明定年齡滿六十五歲之學生應提出健康告知文件。

(修正條文第三條)四、明定承保機構、要保單位、受益人之定義及得由本部統籌辦理保險之採購。

(修正條文第四條)五、明定保險之保險責任範圍。

(修正條文第五條)六、明定本部補助保險費之金額及保險費收取之方式。

(修正條文第七條)七、明定本保險之有效期間及轉學時應辦理之事項。

(修正條文第八條)八、配合實務明定得檢具醫療費用收據申請補助。

(修正條文第九條)九、配合行政院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教育小組為貫徹「兩性平等」提議,刪除現行「流產或分娩」不予給付之規定,使該等事項納入給付範圍。

(修正條文第十一條)十、明定高級中等進修學校之學生,準用本辦法之規定,以符實際。

(修正條文第十四條)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學生平安保險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修 正 條 文原 條 文說   明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學生平安保險辦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團體保險辦法本辦法名稱依新修正之高級中學法、職業學校法規定將「團體保險」修正為「平安保險」。

第一條 本辦法依高級中學法第六條之三及職業學校法第十五條之二規定訂定之。

第一條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促進社會安全制度,及謀補償學生因疾病或遭遇意外事故時家庭所受經濟上之損失,特訂定本辦法。

配合高級中學法及職業學校法之修正,明定法源依據。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學校,指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及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核准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本辦法所稱學校之範圍。

第三條 學校學生應參加學生平安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為被保險人。

但年齡滿六十五歲之學生,應提出健康告知文件,供承保機構決定是否予以納保之參據。

第二條 臺閩地區二十七歲以下之中小學生,除臺北市、高雄市之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其已投保政府舉辦之社會保險者得自由參加學生團體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外,均應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

 直轄市境內之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得就本保險或學校所在地政府辦理之學生團體保險,擇一參加。

 本保險,由本部依政府採購法之相關規定辦理,得標之保險公司為承保機構,參加保險之各學校校長或其職務代理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學籍資料所載之法定代理人或其家長為受益人。

一、條次變更。

二、明定年滿六十五歲之學生應提出健康告知文件供承保保險公司決定是否給予納保之參考,並為利補助標準一致及公平性,刪除現行條文第二項有關直轄市境內之學校學生參加保險之選擇。

三、現行條文第三項已修正移列為修正條文第四條,爰予刪除。

第四條 學校應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辦理本保險,得標之保險公司為承保機構,參加保險之學校為要保單位,由校長或其職務代理人為要保單位代表人,被保險人學籍資料所載之法定代理人或其家長為受益人。

 前項採購,得由本部統籌辦理。

 一、本條新增。

二、現行條文第二條第三項移為本條第一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二項明定本保險得由本部統籌辦理,以符合大數法則降低保費,減輕家長負擔。

第五條 被保險人因疾病或遭遇意外事故,致死亡、殘廢、傷害或需要治療者,均屬本保險責任範圍。

但疾病治療門診,不包括在內。

第三條 被保險人因疾病或遭遇意外事故,致死亡、殘廢或受傷需要治療者(疾病治療



5. 109年8月19日廢止-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生團體保險辦法 ...

109年8月19日廢止-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生團體保險辦法. 4013_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生團體保險辦法.pdf 271.74KByte 下載附件. 瀏覽數 207. 友善列印; 分享.跳到主要內容區塊學務處歡迎光臨新竹高中學務處竹中首頁學務處首頁訓育組社團活動組生活輔導組體育組衛生組健康快樂中心竹中首頁網站管理衛生組選單衛組公告環境整潔環境教育健康促進外食管理防疫資訊衛生組連結環保署空氣品質監測網新竹市清運車便民查詢網行政院環保署新竹市環保局國民健康局「健康九九」網站環境教育資訊管理系統Recent數據載入中...首頁>健康快樂中心>學生保險字體大小調整小中大109年8月19日廢止-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生團體保險辦法4013_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生團體保險辦法.pdf271.74KByte下載附件瀏覽數  友善列印分享Copyright©2020NationalHsinchuSeniorHighSchool.AllRightsReserved.



常見投資理財問答


延伸文章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