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健康保險條例延伸文章資訊,搜尋引擎最佳文章推薦

1.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全國法規資料庫

二、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三十日修正公布後,依本條例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繼續加保之被保險人,因資格變更致喪失本保險加保資格者,其保險效力自喪失加 ...跳至主要內容:::現在位置:首頁中央法規所有條文P下載友善列印加入資料夾:儲存確定新增資料夾管理資料夾所有條文法規名稱: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修正日期:民國102年08月14日法規類別:行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民輔導目所有條文編章節條號查詢條文檢索沿革第一章總則第1條本細則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五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本條例有關保險期間之計算,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民法之規定。

被保險人之年齡,依戶籍記載為準。

第二章保險人、投保單位及被保險人第一節保險人第3條保險人應於每年年終編具總報告,並按月將左列書表層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一、投保單位、投保人數。

二、現金給付統計表。

三、醫療給付統計表。

四、特約醫療機構增減表。

五、保險費、保險費滯納金及保險給付之會計報表。

六、農民健康保險基金運用概況表。

前項書表,應分送農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

第4條農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應按季編具業務監督、爭議審議及財務稽核報告,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5條保險人或農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派員調查被保險人與保險有關文件時,應出示其身分證明文件。

第二節投保單位第6條投保單位應備被保險人名冊(卡),記載下列事項:一、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址。

二、投保資格審查通過年月日。

前項名冊(卡),各投保單位應自被保險人喪失加保資格之日起保存五年。

第7條投保單位申請辦理投保手續時,應依式填具投保申請書及加保申報表各一份送交保險人。

前項加保申報表應依戶籍或相關資料詳為記載。

第8條申請投保之單位應檢附下列證件影本:一、登記證書。

二、理事長當選證明書。

三、理事長國民身分證(正背面)。

第9條投保單位應指定人員負責辦理有關農民健康保險事務。

第10條(刪除)第11條本條例第九條所定保險效力之開始,自應為通知之當日零時開始;保險效力之停止,自應為通知之當日二十四時停止。

但有下列情形者,保險效力依下列各款規定:一、被保險人因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致不符合加保資格者,其保險效力自其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當日二十四時停止。

二、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三十日修正公布後,依本條例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繼續加保之被保險人,因資格變更致喪失本保險加保資格者,其保險效力自喪失加保資格之當日二十四時停止。

三、依本條例第五條第四項規定經投保單位審查符合加保資格者,其保險效力自該次戶籍遷入農會組織區域或喪失會員資格之當日零時開始。

依本條例第九條但書規定,投保單位對保險人應負賠償責任期間之計算,以自應為通知當日起至實際通知送達保險人當日之前一日止。

前項通知為郵寄者,以原寄郵局郵戳為準。

第12條本條例第九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補正之提出,以送達保險人之日為準。

郵寄者,以原寄郵局郵戳為準。

第13條投保單位有解散、撤銷之情事者,其所屬被保險人,應移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投保單位,為其辦理有關保險事務。

在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投保單位未設立前,縣(市)主管機關應即指定鄰近之投保單位暫時接辦有關保險事務。

第14條投保單位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應於十五日內填具投保單位變更事項申請書,連同有關證件送交保險人:一、名稱、地址或其通訊地址之變更。

二、理事長之變更。

第15條投保單位因合併而消滅者,其未清繳之保險費或滯納金,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投保單位承受。

第16條(刪除)第三節被保險人第17條本條例第七條規定之被保險人繼續加保時,其所屬投保單位應繼續為其辦理加保,並將其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服兵役、出國、農地辦理移轉或出租日期,以書面通知保險人;退伍、返國或農地終止出租時,亦同。

第18條(刪除)第19條被保險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如有變更或錯誤時,投保單位應即檢送被保險人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或有關證件,填具被保險人變更事項申請書,送交保險人憑辦。

第20條被保險人有關保險資料,由保險人定期保存之。

第20-1條本



2.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全國法規資料庫

投保單位應於審查所屬農民投保資格通過加保或喪失資格退保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其保險效力之開始或停止,均自應為通知之當日起算。

但投保單位未於投保 ...跳至主要內容:::現在位置:首頁中央法規所有條文P下載友善列印加入資料夾:儲存確定新增資料夾管理資料夾所有條文法規名稱:農民健康保險條例EN修正日期:民國108年01月02日法規類別:行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民輔導目所有條文編章節條號查詢條文檢索沿革立法歷程附帶決議第一章總則第1條為維護農民健康,增進農民福利,促進農村安定,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

第2條農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之保險事故,分為生育、傷害、疾病、身心障礙及死亡五種;並分別給與生育給付、醫療給付、身心障礙給付及喪葬津貼。

第3條本保險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二章保險人、投保單位及被保險人第4條本保險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立之中央社會保險局為保險人。

在中央社會保險局未設立前,業務暫委託勞工保險局辦理,並為保險人。

為監督本保險業務及審議保險爭議事項,由有關機關代表、農民代表及專家各占三分之一為原則,組織農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行之。

農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規程及農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第5條農會法第十二條所定之農會會員從事農業工作,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得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並以其所屬基層農會為投保單位。

非前項農會會員,年滿十五歲以上從事農業工作之農民,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得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並以其戶籍所在地之基層農會為投保單位。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三十日修正施行前已參加本保險而有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或已提出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申請者,於修正施行後得繼續參加本保險;其因資格變更致喪失本保險加保資格者,應依修正後之規定重新申請加保。

農會會員已參加本保險者,因戶籍遷離原農會組織區域或因會員資格變更致喪失會員資格,經戶籍所在地投保單位審查仍符合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加保資格者,其保險效力自戶籍遷入農會組織區域或喪失會員資格之日開始。

被保險人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以前因農會會員資格變更致喪失農會會員資格者,得於本條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後二年內向戶籍所在地投保單位重新申請加保資格審查,經審查仍符合本條例九十九年一月五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之加保資格者,其保險效力自喪失農會會員資格之日開始。

被保險人在其尚未向戶籍所在地之投保單位申請加保並完成資格審查前死亡者,得由其親屬檢具證明文件申請審查。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修正施行前,被保險人因戶籍遷移致喪失被保險人資格,其確有繳交保險費且在保險有效期間罹患傷病,並因同一傷病致診斷身心障礙者,得於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以前由本人重新提出申請身心障礙給付,不受第三十六條規定之限制。

第一項及第二項從事農業工作農民之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6條農民除應參加或已參加軍人保險、公教人員保險或勞工保險者外,應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

但同時符合國民年金保險加保資格者,得選擇參加該保險,不受國民年金法第七條有關應參加或已參加本保險除外規定之限制;其未參加本保險者,視為選擇參加國民年金保險。

已參加本保險者,再參加前項所列其他保險時,應自本保險退保。

但僅再參加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或於農暇之餘從事非農業勞務工作再參加勞工保險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但書規定同時參加本保險及勞工保險或其職業災害保險者,發生同一保險事故而二保險皆得請領保險給付時,僅得擇一領取;其自本保險退保者,退還期前繳納之保險費,不受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限制。

第二項農暇之餘從事非農業勞務工作之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7條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繼續參加本保險:一、應徵召服兵役。

二、派遣出國訪問、研習或提供服務。

三、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前已參加本保險之被保險人,於年滿六十五歲且年資累計達十五年以上,將所有農地全部委由主管機關指定之單位協助辦理移轉或出租,致未繼續實際從事農業工作。

第8條各投保單位應為其組織區域內合於第五條規定之農民辦理投保手續及其他有關保險事務,並備具名冊,以供保險人查對。

第9條投保



3. 制定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第二條農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之保險事故,分為生育、傷害、疾病、 ... 但投保單位未於投保資格審查通過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者,對保險人依本條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網站導覽加入好友FacebookFlickrYouTube寫信給總統RSS:::首頁總統府公報公報查詢公報內容公報查詢Facebook分享line分享twitter分享plurk分享列印本頁點閱數:332制定農民健康保險條例公布日期:78年06月23日號次:第5105號總統令中華民國七十八年六月二十三日茲制定農民健康保險條例,公布之。

總   統 李登輝行政院院長 李 煥內政部部長 許水德農民健康保險條例中華民國七十八年六月二十三日公布第一章 總  則第 一 條  為維護農民健康,增進農民福利,促進農村安定,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

第 二 條  農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之保險事故,分為生育、傷害、疾病、殘廢及死亡五種;並分別給與生育給付、醫療給付、殘廢給付及喪葬津貼。

第 三 條  本保險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省(市)為省(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二章 保險人、投保單位及被保險人第 四 條  本保險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立之中央社會保險局為保險人。

在中央社會保險局未設立前,業務暫委託臺灣省政府由其所設之臺閩地區勞工保險局辦理,並為保險人。

前項業務委託至八十一會計年度終了之日為止。

為監督本保險業務及審議保險爭議事項,由有關機關代表、農民代表及專家各占三分之一為原則,組織農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行之。

農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規程及農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第 五 條  農會法第十二條所定之農會會員應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並以其所屬基層農會為投保單位。

非前項農會會員,年滿十五歲以上從事農業工作之農民,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者,應以其戶籍所在地之基層農會為投保單位。

前項從事農業工作農民之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由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六 條  農民除已參加軍人保險、公務人員保險、公務人員眷屬疾病保險、勞工保險及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者外,應一律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

第 七 條  被保險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繼續參加本保險:一、應徵召服兵役者。

二、派遣出國訪問、研習或提供服務者。

第 八 條  各投保單位應為其組織區域內合於第五條規定之農民辦理投保手續及其他有關保險事務,並備具名冊,以供保險人查對。

第 九 條  投保單位應於審查所屬農民投保資格通過加保或喪失資格退保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其保險效力之開始或停止,均自應為通知之當日起算。

但投保單位未於投保資格審查通過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者,對保險人依本條例所為之給付,應負賠償責任。

第 十 條  被保險人退保後再參加保險時,其原有保險年資應予併計。

第三章 保險費第十一條  本保險之保險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按被保險人月投保金額百分之六至百分之八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前項月投保金額由保險人按勞工保險前一年度實際投保薪資之加權平均金額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

第十二條  本保險之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三十,政府補助百分之七十。

政府補助之保險費,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四十,直轄市負擔百分之三十,省負擔百分之二十,縣(市)負擔百分之十。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自行負擔之保險費應期前繳納。

於每年五月及十一月底前送繳投保單位,投保單位應於三十日內將收繳之保險費,向保險人指定之金融機構繳納。

保險費一經繳納,概不退還。

但非因可歸責於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之事由所致者,不在此限。

第十四條  投保單位未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期限繳納保險費者,得寬限三十日;逾期仍未繳納者,自期滿之翌日起,至完納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應納費額百分之零點二滯納金。

但其加徵之滯納金額,以至應納費額一倍為限。

加徵前項滯納金三十日後仍未繳納者,保險人應就其應繳交之保險費及滯納金,依法訴追。

保險人於訴追之日起,在保險費及滯納金未繳清前,暫行拒絕給付。

但被保險人應繳部分之保險費已繳納於投保單位者,不在此限。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不依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繳納保險費者,得寬



4. 立法院三讀通過「農民健康保險條例」及「老年農民福利津貼 ...

立法院今(18)日三讀通過「農民健康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農保的主管機關將由內政部改隸農委會。

農委會表示將秉持照顧農民及保障農民權益初衷,儘速 ...網頁置頂跳到主要內容區塊電腦模式:::回首頁 | 網站導覽 | 雙語詞彙 | ENGLISH | 兒童版 | 行動模式便民服務重大政策線上申辦關於農委會農業政策農業法令新聞與公報休閒與生活農業科技統計與出版品資料下載農委會計畫研提政府資訊公開主題網站臺灣農業故事館相關網站連結所屬機關網站網站地圖雙語詞彙ENGLISH兒童版電腦模式農業科技統計與出版品資料下載農委會計畫研提政府資訊公開主題網站臺灣農業故事館相關網站連結所屬機關網站全站搜尋版本中文版英文版兒童版關鍵字搜尋查詢:::便民服務重大政策線上申辦關於農委會農業政策農業法令新聞與公報休閒與生活農業科技統計與出版品資料下載農委會計畫研提政府資訊公開主題網站臺灣農業故事館相關網站連結所屬機關網站:::現在位置:首頁>新聞與公報>農業新聞>立法院三讀通過「農民健康保險條例」及「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修正案 從農環境更有保障新聞與公報  農業新聞版本中文版英文版兒童版關鍵字搜尋查 詢標題內容立法院三讀通過「農民健康保險條例」及「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修正案 從農環境更有保障文號:7980發布日期:107-05-18發布機關:農委會(輔導處)  立法院今(18)日三讀通過「農民健康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農保的主管機關將由內政部改隸農委會。

農委會表示將秉持照顧農民及保障農民權益初衷,儘速訂定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相關子法及進行各項準備工作,讓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能於107年11月1日如期上路,以增進農民職業安全保障。

另本日立法院亦三讀通過「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4條修正案,讓老農津貼與國民年金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兩者的領取條件趨於一致,以保障老年農民請領福利津貼的權益。

本次兩案修法能順利通過,農委會亦感謝立法院的肯定與支持。

修正農保條例 推動農民職災保險增進農民職業安全保障  農委會指出,「農民健康保險條例」修正後,該會規劃試辦農民職業災害保險正式取得法令依據。

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辦理原則為農保被保險人可自願加保,優先試辦「職業傷害」,俟累積成果,再辦理「職業病」。

投保金額規劃為10,200元/月,與農保月投保金額相同。

未來將考量依農民需求滾動檢討,依經營規模訂定不同月投保金額。

  農委會說明,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費率將透過精算釐訂,由該會擬訂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保險費負擔為被保險人負擔60%,各級政府補助40%;給付內容參考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給付項目,共有傷害給付、就醫津貼、身心障礙給付及喪葬津貼等4項,均為現金給付。

與農保相較,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的身心障礙給付及喪葬津貼2項給付額度較高,另新增傷害給付及就醫津貼2項給付。

又領取職災給付者,不再發給農保給付。

修正老農津貼暫行條例 保障老年農民請領福利津貼的權益  農委會表示,本次「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修法,修正重點為老農個人所有名下土地及房屋在未新增情形下,其請領老農津貼權益,不再受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調升影響。

另外,新增3項土地價值扣除項目,其尚未徵收及補償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未產生經濟效益的原住民保留地及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未產生經濟效益具公用地役關役之現有道路等。

未來規劃農民退休制度完備農民經濟與安全保障  農委會強調,推動農民職災保險,在於強化農民職業安全的風險意識,提醒農民職業安全的重要性,並期達到職業安全「預防勝於治療」的目標。

該會將建構完整的農民社會保險制度,希望有效提高農民經濟與安全保障,並營造友善從農環境,鼓勵青年農民返鄉投入農業,未來亦將規劃農民退休制度,讓農民與其他行業從業人員一樣,享有完備的社會安全保障。

附件‧1070518立法院三讀通過「農民健康保險條例」及「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修正案 從農環境更有保障‧1070518立法院三讀通過「農民健康保險條例」及「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修正案 從農環境更有保障107-05-18:11,052:::首長信箱農業財團法人彙總表廉政資訊專區常見問答集交流園地會內資訊首長信箱農業財團法人彙總表廉政資訊專區常見問答集交流園地會內資訊關閉便民服務交流園地首長信箱常見問答集(FAQ)農民福利制度訴願程序說明重大政策產銷履歷—安全、永續、資訊公開之可追溯農產品農村再生創造臺灣農村的新價值雞蛋可溯源衛生安全有保障健全畜產品衛生安全管理因應高病原性禽流感疫



5. 臺南市政府農業局-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5條規定修正了,自105 ...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5條規定修正了,自105年1月1日起農會會員或非會員申請參加農保,均依「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手機版選單search搜尋搜尋進階搜尋分享FacebookPlurkTwitterlineEmail本局簡介首長簡介組織與通訊臺南農業概況施政重點工作報告中程施政計畫年度施政計畫年度施政成果法令規章所屬機關及單位農務科森林及自然保育科漁業科畜產科農產行銷科農會輔導科農地管理工程科秘書室人事室會計室政風室動物防疫保護處漁港及近海管理所農業對策措施新農業新農人新農村休耕地活化農漁畜產行銷網臺南生鮮農產三章一Q哪裡買臺南農漁產品網路商城臺南好米臺南禮好農情儀表板農業統計農漁畜產品交易行情臺南市大宗農產品生態保育專區水雉黑面琵鷺黑腹燕鷗植物類濕地保育生態環境給付資訊發布最新消息活動訊息招標資訊採購業務文件公告文件便民服務申辦業務文件下載其他服務問卷調查熱門資訊新農人農民學堂課程影音影音分享政府資訊公開對外關係文書、法規、第二類之行政規則行政指導有關文書施政計畫及研究報告預算及決算書請願之處理結果及訴願之決定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支付或獎補助支出業務統計資訊公開預告統計資料發佈時間表員工關懷專區網路資源員工關懷協助作業人事業務人事室通告傳閱人事檔案下載專書閱讀專區退休服務資訊發布線上申請證明文件政風業務清廉共同監督區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專區廉政倫理事件公開專區廉政宣導專區清流雙月刊謹言慎行,時時注意保密性別主流化連絡我們熱門關鍵字上方連結網站導覽分類檢索回首頁市府首頁下方連結:::上方連結網站導覽分類檢索回首頁市府首頁熱門關鍵字search搜尋搜尋進階搜尋臺南市政府農業局:::本局簡介首長簡介組織與通訊臺南農業概況施政重點工作報告中程施政計畫年度施政計畫年度施政成果法令規章所屬機關及單位農務科森林及自然保育科漁業科畜產科農產行銷科農會輔導科農地管理工程科秘書室人事室會計室政風室動物防疫保護處漁港及近海管理所農業對策措施新農業新農人新農村休耕地活化農漁畜產行銷網臺南生鮮農產三章一Q哪裡買臺南農漁產品網路商城臺南好米臺南禮好農情儀表板農業統計農漁畜產品交易行情臺南市大宗農產品生態保育專區水雉黑面琵鷺黑腹燕鷗植物類濕地保育生態環境給付資訊發布最新消息活動訊息招標資訊採購業務文件公告文件便民服務申辦業務文件下載其他服務問卷調查熱門資訊新農人農民學堂課程影音影音分享政府資訊公開對外關係文書、法規、第二類之行政規則行政指導有關文書施政計畫及研究報告預算及決算書請願之處理結果及訴願之決定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支付或獎補助支出業務統計資訊公開預告統計資料發佈時間表員工關懷專區網路資源員工關懷協助作業人事業務人事室通告傳閱人事檔案下載專書閱讀專區退休服務資訊發布線上申請證明文件政風業務清廉共同監督區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專區廉政倫理事件公開專區廉政宣導專區清流雙月刊謹言慎行,時時注意保密性別主流化連絡我們:::首頁資訊發布最新消息最新消息_網頁功能列印內容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5條規定修正了,自105年1月1日起農會會員或非會員申請參加農保,均依「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規定辦理!!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5條經總統於104年12月30日發布修正,並自105年1月1日起生效,茲就修正重點及意旨說明如下:(1)增列從事農業工作為農會會員參加農保之資格條件之一,回歸農保為職域性社會保險之本質。

(2)增列102年1月30日農民健康保險條例修正公布施行前已參加農保並已提出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申請者,於102年1月30日修正施行後得繼續參加農保。

(3)增列農會會員亦有依授權由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從事農業工作之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之適用,以使農會會員與非農會會員參加農保之資格認定標準與審查程序一致。

 配合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5條之修正,農委會於105年1月14日以農輔字第1050200451號函函釋,自105年1月1日起申請參加農保者,不論農會會員或非會員,其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均一體適用104年9月15日修正發布之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

 另為保障農保條例修正施行前以農會會員資格加保之被保險人權益,農委會刻依法制作業辦理前開農保審查辦法之修正程序。

 發稿人:臺南市政府農業局農會輔導科鍾豐駿科員電話:06-6322231#6766相關檔案農委會函pdf(86.77KB)MD5:cc1829fdaeb76d1c94d8416bd6879cf6總統令pdf(553.73KB)MD5:3d84777a35f2c80191edd277103f8d14發布單位:臺南市



6.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全球資訊網-農民保險-農保簡介

民國97年10月1日國民年金保險於國人期盼下開辦,為使同時符合國民年金保險加保資格之農保被保險人得選擇參加國民年金保險,乃於97年11月26 ...:::首頁業務專區農民保險農保簡介跳過此子選單列請按[Enter],繼續則按[Tab]分享facebooklineplurktwitter列印小字級中字級大字級業務專區勞工保險勞保簡介承保業務給付業務保費業務紓困貸款業務職業工會、漁會補助業務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勞保年金法令規章常見問答書表下載就業保險就業保險簡介承保業務給付業務(含育嬰津貼)保費業務宣導資料法令規章常見問答書表下載勞工退休金勞退新制簡介適用對象申報作業繳納作業請領作業個人專戶法令規章常見問答書表下載墊償制度墊償制度簡介提繳業務墊償業務法令規章常見問答書表下載國民年金國民年金簡介納保計費保費繳納/年資各項給付宣導資料法令規章常見問答書表下載農民保險農保簡介承保業務給付業務保費業務宣導資料法令規章常見問答書表下載農民退休儲金農民退休儲金簡介適用對象申報作業繳納作業請領作業宣導資料法令規章常見問答書表下載老農津貼老農津貼簡介申請業務排富試算183天試算法令規章常見問答書表下載農保簡介壹、農民健康保險簡介為增進農民福利,維護農民健康,根據行政院指示,參照開辦勞工保險前例,以行政命令訂頒「台灣省農民健康保險暫行試辦要點」,自民國74年10月25日起試辦農民健康保險,由台灣省政府選定組織健全,財務結構良好,人員配置適當及其轄區醫療資源充足的基層農會為投保單位,農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以依農會法第12條規定入會的會員為限,不包括贊助會員,被保險人初次投保無最高年齡限制。

對於試辦地區的農民提供了生活保障和醫療照顧,因此廣受農民的歡迎與接納,未參加試辦地區則咸盼早日實施,經奉行政院核定自民國76年10月25日起第2期試辦農民健康保險,擴大投保地區,對初次投保之農民年齡,規定不得超過70歲,但原已加保者不在此限。

台北巿、高雄巿及福建省的金門縣、連江縣等地區,奉行政院於民國76年10月25日核准,比照台灣省第2期試辦農民健康保險暫行要點之規定,參加試辦農民健康保險。

台灣省政府為貫徹照顧農民之政策目標,復報奉行政院核准,自民國77年10月25日起全面試辦農民健康保險並取消初次投保不得超過70歲之限制,所有農民乃同蒙其惠。

農民健康保險第1期試辦(民國74年10月25日至76年10月24日)保險費率為被保險人月投保金額5%~7%,鑑於農民健康保險係屬試辦性質,衡酌農民的負擔能力,保險費率乃從低訂定為5.8%,農民負擔極低。

農民健康保險第2期試辦(民國76年10月25日至民國78年6月30日)保險費率調整為6.5%至8.5%,實施之保險費率訂為6.8%。

農民健康保險試辦期間(民國74年10月25日至78年6月30日)保險費由政府負擔50%,被保險人負擔40%,投保農會負擔10%,保險給付項目為疾病、傷害、生育及喪葬補助費,疾病、傷害包括門診、住院之醫療給付,生育給付本人及配偶分娩均按月投保金額給予2個月之現金給付,喪葬補助按月投保金額給付5個月。

嗣中央根據此項試辦成效,以農民健康保險涉及農民權利和義務,亟宜立法以落實制度,於是制定「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於民國78年7月1日開始施行,本條例為使保險範圍普及,除農會法12條所定之農會會員外,將年滿15歲以上從事農業工作之農民分為自耕農、佃農、雇農及自耕農、佃農配偶4種納為投保對象。

條例中將農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率訂為月投保金額6%至8%,核定實施為6.8%,月投保金額依勞工保險前1年度實際投保薪資之加權平均金額擬訂,報請中央機關核定之,核定實施之月投保金額為10,200元,保險費的分擔比例為政府補助70%,被保險人負擔30%,前項政府補助部分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40%,直轄巿負擔30%,省負擔20%,縣(巿)負擔10%。

精省後政府補助之保險費改為,在直轄市,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40%,直轄市負擔30%;在縣(市),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60%,縣(市)負擔10%。

農民健康保險之保險事故分為傷害、疾病、生育、殘廢及死亡5種,分別給與「醫療給付與現金給付」前者包括傷害給付與疾病給付,後者包括生育、殘廢及喪葬津貼,其中現金給付較試辦期間增列了殘廢給付項目(民國99年1月29日後改為身心障礙給付),且喪葬津貼由5個月提高為15個月。

民國84年3月1日全民健康保險開辦後,醫療給付移撥「中央健康保險局」辦理,農保保險費率改為2.55%。

至民國85年5月30日「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修



7. 行政院會通過「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5條修正草案(行政院全球 ...

內政部表示,基於落實農民健康保險為農業職域性社會保險本質,避免因被保險人身分別差異,導致農民加保資格條件不一情形,因此擬具「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首頁新聞與公告本院新聞:::新聞與公告本院新聞影音新聞一般新聞即時新聞澄清部會新聞行政院會議首長行程質詢案件管理系統行政院公報RSS頻道服務本院新聞Facebook分享line分享twitter分享plurk分享列印本頁:::行政院會通過「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5條修正草案日期:104-04-30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行政院會今(30)日通過內政部擬具的「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5條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內政部表示,基於落實農民健康保險為農業職域性社會保險本質,避免因被保險人身分別差異,導致農民加保資格條件不一情形,因此擬具「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5條修正草案。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一、規定農會會員加入農保之資格為需從事農業工作,使農會會員與非農會會員參加農保之資格認定標準與審查程序一致。

(修正條文第5條第1項)二、將該條例有關農會會員及非會員從事農業工作之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授權由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修正條文第5條第6項)最新新聞嘉南大圳開工百年紀念蘇揆:秉持八田與一精神讓臺日更好110-05-08母親節前夕蘇揆向全天下母親致敬端育兒利多政策「助圓夢、安心生、國家跟你一起養」110-05-07政府建構友善生養環境 蘇揆:助圓夢、安心生、國家跟你一起養!110-05-06健全食農教育系統行政院會通過「食農教育法」草案110-05-06院長行程視察緊急抗旱水源應變計畫2.0烏溪伏流水工程視察牛結節疹防疫應變措施及疫苗施打儲備作為重要政策青年教育與就業儲蓄帳戶方案—為青年儲蓄未來健全房地產市場—健全房市合理房價部會新聞公開接受各界推薦第6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教育認證審查小組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委員個人申報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可於限額內扣抵大陸地區繳納之稅額,不會重複課稅回頂端



8.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5

被保險人在其尚未向戶籍所在地之投保單位申請加保並完成資格審查前死亡者,得由其親屬檢具證明文件申請審查。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修正施行 ...法源法律網回首頁網站導覽加入會員會員登入購買授權與點數設為首頁訂閱舊報法源電子報精選六法法規查詢法規類別判解函釋裁判書起訴書英譯法規法學論著法學題庫會員專區論著投稿綜合查詢法學期刊論著博碩論文國家考試升學考試相關法條檢視現行法規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民國99年01月27日非現行法規)檢視現行法條第5條農會法第十二條所定之農會會員應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並以其所屬基層農會為投保單位。

非前項農會會員,年滿十五歲以上從事農業工作之農民,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者,應以其戶籍所在地之基層農會為投保單位。

農會會員已參加本保險者,因戶籍遷離原農會組織區域或因會員資格變更致喪失會員資格,經戶籍所在地投保單位審查仍符合第一項或前項規定加保資格者,其保險效力自戶籍遷入農會組織區域或喪失會員資格之日開始。

被保險人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以前因農會會員資格變更致喪失農會會員資格者,得於本條例九十九年一月五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二年內向戶籍所在地投保單位重新申請加保資格審查,經審查仍符合本條例九十九年一月五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之加保資格者,其保險效力自喪失農會會員資格之日開始。

被保險人在其尚未向戶籍所在地之投保單位申請加保並完成資格審查前死亡者,得由其親屬檢具證明文件申請審查。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修正施行前,被保險人因戶籍遷移致喪失被保險人資格,其確有繳交保險費且在保險有效期間罹患傷病,並因同一傷病致診斷身心障礙者,得於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以前由本人重新提出申請身心障礙給付,不受第三十六條規定之限制。

第二項從事農業工作農民之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由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檢視現行法條第6條農民除應參加或已參加軍人保險、公教人員保險或勞工保險者外,應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

但同時符合國民年金保險加保資格者,得選擇參加該保險,不受國民年金法第七條有關應參加或已參加本保險除外規定之限制;其未參加本保險者,視為選擇參加國民年金保險。

已參加本保險者,再參加前項所列其他保險時,應自本保險退保。

但僅再參加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或於農暇之餘從事非農業勞務工作再參加勞工保險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但書規定同時參加本保險及勞工保險或其職業災害保險者,發生同一保險事故而二保險皆得請領保險給付時,僅得擇一領取;其自本保險退保者,退還期前繳納之保險費,不受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限制。

第二項農暇之餘從事非農業勞務工作之認定標準,由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定之。

檢視現行法條第8條各投保單位應為其組織區域內合於第五條規定之農民辦理投保手續及其他有關保險事務,並備具名冊,以供保險人查對。

檢視現行法條第9條投保單位應於審查所屬農民投保資格通過加保或喪失資格退保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其保險效力之開始或停止,均自應為通知之當日起算。

但投保單位未於投保資格審查通過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者,對保險人依本條例所為之給付,應負賠償責任。

檢視現行法條第47條農民經投保單位審查投保資格通過後,不參加本保險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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