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看護補助苗栗延伸文章資訊,搜尋引擎最佳文章推薦

1. 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生活補助費每月核發標準如下: 一、低收入戶之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臺幣八千二百元 ...跳至主要內容:::現在位置:首頁中央法規所有條文P下載友善列印加入資料夾:儲存確定新增資料夾管理資料夾所有條文法規名稱: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修正日期:民國108年12月27日法規類別:行政>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目所有條文條號查詢條文檢索沿革第1條本辦法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依法領有身心障礙者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並具下列資格者,得請領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以下簡稱生活補助費):一、實際居住於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

二、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一百八十三日。

三、未經政府補助收容安置於機構夜間式或全日住宿式服務。

四、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一)低收入戶。

(二)中低收入戶。

(三)家庭總收入及財產符合下列基準:1.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二點五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

2.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價值合計未超過一人時為新臺幣二百萬元,每增加一人,增加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3.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依社會救助法第四條第一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臺灣省不動產限額二倍。

但其有特殊情形,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四款第三目之三土地之價值,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房屋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

但前一年度,已領取前項生活補助費,其家庭應計算人口所有土地及房屋未增加,且每戶不動產價值增加幅度未超過當地區土地公告現值調增幅度者,不受前項第四款第三目之三之限制。

同時符合申請第一項生活補助費及政府所提供其他生活補助或生活津貼要件者,僅能擇一領取。

但低收入戶生活扶助及榮民就養金,不在此限。

依前項所領政府核發之各種補助及津貼,每月合計不得超過行政院核定之基本工資。

第2-1條領有生活補助費之身心障礙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其需求,轉介其參與相關就業服務或職業訓練。

參與前項服務或訓練之身心障礙者,於一定期間及額度內因就業(含自行求職)而增加之收入,得免計入前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三目之家庭總收入。

前項增加收入之認定、免計入之期間及額度,準用社會救助法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第3條生活補助費每月核發標準如下:一、低收入戶之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臺幣八千二百元;輕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臺幣四千七百元。

二、中低收入戶之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臺幣四千七百元;輕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臺幣三千五百元。

三、非屬前二款之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臺幣四千七百元;輕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臺幣三千五百元。

前項所定補助金額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其後每四年調整一次,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之。

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

第4條領有生活補助費,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停發生活補助費:一、受補助人死亡。

二、受補助人經政府補助收容安置於機構夜間式或全日住宿式服務。

三、受補助人之家庭經濟狀況已改善。

四、生活補助費未真正用於照顧受補助人。

五、受補助人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

六、受補助人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七、受補助人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前項第二款至第七款停發情事消失後,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受補助人之申請,重新辦理核發生活補助費。

第5條申請生活補助費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但申請重新鑑定或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五日修正之條文全面施行後申請身心障礙證明,且申請生活補助費者,應由身心障礙需求評估單位轉介:一、申請表。

二、國民身分證正本;十四歲以下者得檢附戶口名簿,均於驗畢後發還。

三、前二款以外之其他必要證明文件。

應檢附之文件如為診斷證明書,應於開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

第一項



2. 社會處-苗栗縣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mobilebottonsearch搜尋進階搜尋分享FacebookPlurkTwitterlineEmail業務簡介主管簡介組織編制業務概況聯絡資訊社工(師)服務社工師專區勞動權益與安全課程資訊社工表揚/社工日其他政府資訊公開法令規章公佈欄調查局保防宣導-10-年國安影片-格瑞特真相活動快訊新聞焦點公告資訊公益彩券盈餘遊民協尋防災專區ICF專區違反兒少法公佈名單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社會福利資源社區照顧關懷據點居家托育服務未滿2歲兒童育兒津貼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推動小組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托嬰中心國民年金公益勸募社會福利服務中心兒童權利公約(CRC)專區志願服務死亡公告財團法人專區便民服務申辦須知表單下載社會福利導覽網站連結性別平等專區性別主流化政策與法規性平報報性平人才資料庫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專區熱門關鍵字上方連結網站導覽回首頁下方連結隱私權宣告版權宣告資訊安全政策:::社會處社會處上方連結網站導覽回首頁字級小中大分享FacebookPlurkTwitterlineEmail熱門關鍵字search搜尋進階搜尋業務簡介主管簡介組織編制業務概況聯絡資訊社工(師)服務社工師專區勞動權益與安全課程資訊社工表揚/社工日其他政府資訊公開法令規章公佈欄調查局保防宣導-10-年國安影片-格瑞特真相活動快訊新聞焦點公告資訊公益彩券盈餘遊民協尋防災專區ICF專區違反兒少法公佈名單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社會福利資源社區照顧關懷據點居家托育服務未滿2歲兒童育兒津貼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推動小組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托嬰中心國民年金公益勸募社會福利服務中心兒童權利公約(CRC)專區志願服務死亡公告財團法人專區便民服務申辦須知表單下載社會福利導覽網站連結性別平等專區性別主流化政策與法規性平報報性平人才資料庫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專區:::首頁便民服務申辦須知申辦須知_網頁功能列印內容苗栗縣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發布單位:身障服務科1.身心障礙證明(手冊)正反面影本、申請人及受託人印章(如無受託人則免)、申請人及代辦人身分證正本、與本府簽約之機構入住證明。

2.其它相關證明文件(如戶籍謄本、兵役證明、失蹤人口證明、學生證明文件、低收入戶證明…)。

請申辦民眾逕洽戶籍地鄉(鎮、市)公所民政課或社會課辦理。

相關檔案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辦法pdf(116.15KB)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標準一覽表pdf(75.84KB)110年苗栗縣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補助簽約機構名冊0309xls(73KB)pdf(163.36KB)ods(35.76KB)上版日期:108-03-18下版日期:111-03-18回上一頁回最上面關閉:::業務簡介主管簡介組織編制業務概況聯絡資訊社工(師)服務社工師專區勞動權益與安全課程資訊社工表揚/社工日其他政府資訊公開法令規章公佈欄調查局保防宣導-10-年國安影片-格瑞特真相活動快訊新聞焦點公告資訊公益彩券盈餘遊民協尋防災專區ICF專區違反兒少法公佈名單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社會福利資源社區照顧關懷據點居家托育服務未滿2歲兒童育兒津貼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推動小組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托嬰中心國民年金公益勸募社會福利服務中心兒童權利公約(CRC)專區志願服務死亡公告財團法人專區便民服務申辦須知表單下載社會福利導覽網站連結性別平等專區性別主流化政策與法規性平報報性平人才資料庫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專區下方連結隱私權宣告版權宣告資訊安全政策更新日期110-06-24地址:36046苗栗市府前路1號‧電話:037-322150 服務時間上午8:00~12:00、13:00~17:00(彈性上班時間:上午8:00~8:30) 建議使用IE11以上版本、GoogleChrome最新版、FireFox最新版、Safari最新版



3. 苗栗縣身心障礙者輔助器具費用補助-輔具福利|輔具資源入口網 ...

所在區域:苗栗縣; 更新日期:2021/02/17 ... 身心障礙者每人每2年依據實際需要最多申請四項輔具補助為原則,因情形特殊致輔具使用未達最低使用年限、申請 ...跳至主要內容:::首頁輔具福利輔具福利清單目前頁面:苗栗縣身心障礙者輔助器具費用補助輔具福利苗栗縣身心障礙者輔助器具費用補助所在區域:苗栗縣更新日期:2021/02/17服務內容【補助標準】1.輔具補助項目、補助基準、最高補助金額、最低使用年限、功能或規格規範、評估規定及其他補助相關規定等依據衛福部公告之「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辦理。

2.購置或承製費用低於前項標準者,依其購置或承製費用核實補助。

3.身心障礙者每人每2年依據實際需要最多申請四項輔具補助為原則,因情形特殊致輔具使用未達最低使用年限、申請項目已逾規定或未符補助資格而確有使用輔具之需求者得專案申請,經本縣輔具資源中心評估及本府核准後使得補助,且以回收輔具媒合為優先。

經其他機關(構)移轉財產之輔具,該項得不列計補助項次。

但其使用年限內,不得重複申請補助。

依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所需醫療費用及醫療輔具費用補助辦法取得醫療輔具之補助者,其補助項目併本規定計算。

4.所持身心障礙手冊屬罕見疾病或其他類,經本縣輔具中心評估認符合補助標準,得不受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障礙類別、等級之限制。

但仍須符合該項輔具項目之其他規定。

5.申請人依核定結果於六個月內購置輔具,並檢附下列文件送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初審後,報本府撥款:(1)輔具費用核銷申請書及本府核定函影本。

(2)申請人郵局儲金簿封面影本(無郵局帳戶者得填具無郵局存摺切結書,委由他人郵局帳戶入帳,委由入帳者須與申請人具有二等親或同戶籍親屬關係)。

(3)購買憑證-統一發票或收據(出具收據廠商需為國稅局核定免用統一發票者並加蓋免用統一發票章)正本。

(4)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影本或保固切結書正本、輔具照片。

(5)其他補助基準表所定應備文件及相關切結書。

6.前款所送資料未備齊者,本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30日內補件,逾期未補正者不予補助。

於核定後六個月內未完成申請撥款者,亦同。

7.申請人經核定補助並完成購置後死亡,補助款未及撥付者,得由法定繼承人檢附申請人死亡相關證明文件,依相關規定請領之。

8.已先購買輔具再要求補開評估建議書者,本縣輔具中心得拒絕開立相關證明文件。

申請資格1.設籍於本縣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一百八十三日,且達輔具補助基準表補助標準者。

2.經政府設置(委託辦理)之輔具服務單位評估人員或身心障礙鑑定醫療機構專科醫師開立診斷書及相關治療師開立評估報告需要裝配輔具者。

申請辦法【申請程序】本補助採「預先申請制」,有輔具補助需求之身心障礙者,應向本府提出輔具補助申請,經本府核准後,方得購買輔具,未經本府核准逕自購買輔具者,不予補助。

【其他規定】1.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或經費撥付有異議時,應於收到核定通知書十五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府申請複查,並以1次為限,本府得視需要請申請人、家屬或相關專業人員提供意見。

2.全額補助或實物給付之輔具項目,本府得於申請人再次申請時辦理回收始予補助;對無使用之需求者,得回收補助之輔具。

3.以詐術或其他不法行為申請或領取補助者,本府應不予補助或停止補助,已補助者應追回之。

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廠商亦同。

4.所接受補助之輔具不得出售或變賣,經查屬實追回已領之補助費用。

5.申請人應配合本府辦理補助輔具之追蹤輔導。

業務單位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聯絡電話037-559964、037-332137相關連結苗栗縣政府社會處輔具費用補助申辦須知回列表



4. 苗栗市公所-身心障礙者福利

身心障礙者福利 · 一、身心障礙者未年滿30歲托育養護補助費之標準如下: · 二、​身心障礙者年滿30歲或年滿20歲其父母一方年滿65歲以上,其托育及養護之補助​標準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mobilebottonsearch搜尋進階搜尋分享FacebookPlurkTwitterlineEmail認識苗栗苗栗市簡介愛遊苗栗(中文版)愛遊苗栗(英文版)愛遊苗栗(日文版)愛遊苗栗(客語版)公所介紹認識市長組織架構課室業務聯絡資訊里辦公處簡介訊息廣場最新消息市政新聞便民服務公告專區一般公告徵才公告政府資訊公開公共債務法令規章主計專區施政計畫防災專區意見交流市政建言常見問題影音專區利益衝突迴避法身分關係揭露專區熱門關鍵字上方連結網站導覽觀光網站回首頁下方連結:::上方連結網站導覽觀光網站回首頁苗栗市公所苗栗市公所search搜尋進階搜尋熱門關鍵字字級小中大分享FacebookPlurkTwitterlineEmail:::認識苗栗苗栗市簡介愛遊苗栗(中文版)愛遊苗栗(英文版)愛遊苗栗(日文版)愛遊苗栗(客語版)公所介紹認識市長組織架構課室業務聯絡資訊里辦公處簡介訊息廣場最新消息市政新聞便民服務公告專區一般公告徵才公告政府資訊公開公共債務法令規章主計專區施政計畫防災專區意見交流市政建言常見問題影音專區利益衝突迴避法身分關係揭露專區:::首頁公所介紹課室業務社會福利課承辦業務承辦業務_網頁功能列印內容身心障礙者福利發布單位:社會福利課 申請或換(補)發身心障礙證明:服務電話:037-331910分機150業務承辦:社會福利課應備文件:1.申請人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及印章2.一吋彩色照片3張(近三個月內)3.代辦人身分證及印章流  程:公所受理申請→醫院鑑定、送件→衛生主管機構→縣府建檔、核發證明→證明回公所→交由里幹事→通知申請人  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服務電話:037-331910分機150業務承辦:社會福利課受理單位:民政課里幹事補助對象:一、設籍本市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並實際居住戶籍所在地者。

二、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

三、未接受政府補助收容安置。

四、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金額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2.5倍。

五、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之合計未超過1人時為新台幣200萬元,每增加1人增加25萬元〈投資金融併入存款本金計算〉。

六、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不動產以未達公告現值706萬元為限。

應備申請書表及證明文件:一、身心障礙證明正反影本 【家中其他家屬若有身障手冊,也請一併附上】二、身障者印章三、身障者郵局存簿影本(封面及最近一年交易明細內頁資料)四、代辦人身分證及印章五、本人現戶全戶謄本(65歲以上者請再檢附原始謄本)、配偶、父母及所有子女戶籍謄本六、其他證明文件:  1.戶內人口有16歲以上在學學生,請提供學生證正反面影本,需蓋最近年度註冊章(如無註冊章請檢附在學證明或學費繳款單)  2.身障者、配偶與直系親屬為軍公教職人員退休者者請檢附領有退休俸相關撥款資料  3.身障者、配偶與直系親屬具有榮民身分者請檢附退休俸或榮民就養金相關撥款資料   4.身障者、配偶與直系親屬領取優惠存款利息者請提供最近年度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  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服務(原托育養護)費用補助:服務電話:(037)331910轉164業務承辦:社會福利課受理單位:民政課里幹事依  據:苗栗縣政府身心障礙者生活托育養護費用補助辦法補助對象:設籍本市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經縣政府轉介收托立案並簽訂合約之托育養護機構。

應備申請書表及證明文件:1.戶口名簿及身分證明文件。

2.低收入戶證明(非低收入戶者免附)。

3.機構入住證明。

4.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印本。

5.申請人印章。

6.其他證明文件(如高中職以上學生證、入獄服刑證明、兵役證明、軍公教人員退休金數額資料...)。

7.代辦人身分證、印章。

補助標準(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依低收入戶公告標準計算):一、身心障礙者未年滿30歲托育養護補助費之標準如下:   1.列冊低收入戶全額補助。

  2.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2倍者補助75%。

  3.家庭總收入平均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2倍以上未達3倍,補助50%。

  4.家庭總收入平均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標準3倍以上未達4倍,補助25%。

  5.家庭總收入平均超過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4倍以上,不予補助。

二、身



5. 苗栗縣低收入戶傷病住院看護費用補助辦法

元,每年最高補助以新臺幣九萬元為限。

前項補助一日係以全日班(二十四小時)​計算;十二小時以上,未滿二十四小時者,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現在位置: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法規內容法規名稱:苗栗縣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傷病住院看護費用補助辦法公發布日:民國97年01月03日修正日期:民國108年01月08日發文字號:府行法字第1080005428號令法規體系:社會類圖表附件:附件一苗栗縣中低收入戶傷病醫療、看護費用補助申請表.DOC附件二證明書.DOC附件三代墊證明單.DOC法規功能按鈕區法規內容條文檢索法規沿革歷史法規第1條   本辦法依社會救助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向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申請傷病住院看護費用補助:一、依社會救助法當年度核列之低收入戶且設籍本縣。

二、依社會救助法當年度核列六十五歲以下之中低收入戶且設籍本縣。

第3條   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傷病住院看護費用,應符合下列各款:一、申請人入住之醫院,以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特約醫療院所為   限。

        二、申請傷病住院看護費用補助者,係指罹患嚴重傷病住院治療,經醫   師診斷證明需僱請專人看護,並有僱請之事實。

但不包含衛生福利   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公告之慢性疾病範圍。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一、屬急診待床及入住各類具有加護病房、隔離性質之病房、慢性病療   養病房、復健病房、醫院呼吸治療中心。

二、申請人經安置或收容於機構,如由機構之照顧服務員或外籍監護工   看護。

第4條   本辦法之傷病住院看護費用補助標準如下:一、本縣列冊低收入戶:每人每日補助看護費用上限為新臺幣一千五百   元,每人每年最高補助以新臺幣十八萬元為限。

二、本縣六十五歲以下列冊中低收入戶:每人每日補助新臺幣七百五十   元,每年最高補助以新臺幣九萬元為限。

前項補助一日係以全日班(二十四小時)計算;十二小時以上,未滿二十四小時者,核以半日補助;未滿十二小時者,不予補助。

申請人實際僱請專職人員看護費用低於補助標準者,以實際支付金額補助。

第5條  申請人應於出院或就醫後三個月內,填具申請表並檢具下列表件,逕向戶籍地之鄉(鎮、市)公所辦理申請。

鄉(鎮、市)公所於受理初審後,須於七日內送本府複核,並備齊下列文件:一、全戶戶籍資料。

二、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

三、醫院診斷書正本註明「需請專人照顧」,如有入住各類隔離病房、   加護病房者須註明入住期間。

四、醫院之主治醫師、護理人員或社工員出具之僱請專人看護證明文件   。

五、支付看護費用收據正本。

六、照顧服務員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其結業證書或證照影本並簽章證   明與正本相符。

七、具領人收據。

如申請人因故無法親自申請或具領者,應另檢附委託   書、代墊證明及代墊人之身分證明影本。

八、申請人或代墊人檢附郵局存摺封面影本;代墊機構檢附金融機構存   摺封面影本。

 第6條   申請看護費用者,應以具備僱用看護行為及支付僱用費用為要件,其看護人員需以領有照顧服務員合格證照為限。

但僱用之看護不得為申請人之直系血親及配偶。

第7條   申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於申請表中簽名蓋章,以確認資料屬實,補助費用以撥付申請人為原則。

第8條   申請人如有虛偽不實之申請接受補助、重複申請者或違反相關法令者,本府即予停止補助並追回已領補助款,並依規定追究責任。

第9條   本辦法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第10條   本辦法自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八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6. 弱勢老人及身心障礙者醫療及重病住院看護費用補助實施計畫 ...

弱勢老人及身心障礙者醫療及重病住院看護費用補助實施計畫-CATCH秉著公平、​公正、公開的方式,透過網路把全國各種社會福利適合您補助以及搜尋,全國有關 ...社會福利查詢請選擇縣市不限縣市基隆市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新竹市新竹縣苗栗縣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嘉義市嘉義縣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臺東縣花蓮縣宜蘭縣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出生年20212020201920182017201620152014201320122011201020092008200720062005200420032002200120001999199819971996199519941993199219911990198919881987198619851984198319821981198019791978197719761975197419731972197119701969196819671966196519641963196219611960195919581957195619551954195319521951195019491948194719461945194419431942194119401939193819371936193519341933193219311930192919281927192619251924192319221921出生月份123456789101112出生日期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特殊身分一般原住民中低收入身心障礙首頁 > 社會福利 > 弱勢老人及身心障礙者醫療及重病住院看護費用補助實施計畫弱勢老人及身心障礙者醫療及重病住院看護費用補助實施計畫facebooktwittergoogle+-聯繫窗口社會福利科-說明網站前往說明網站-特殊身分一般補助說明申請條件申請方式補助說明為減輕本縣弱勢傷病老人及身心障礙者無力負擔之醫療及看護費用,協助其獲得妥善之醫療照顧。

申請條件設籍本縣之民眾,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1.年滿65歲長者或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並列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資格者。

2.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或符合中低收入資格者。

3.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者。

申請方式(一) 醫療補助:因疾病或傷害事故所生之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健保)部分負擔或健保給付未涵蓋之醫療費用,並以於中央健康保險局特約醫療院所就醫或住院者為限。

(二) 住院看護補助:因傷病住院治療,經醫師診斷書證明需僱請專人看護,並雇請具有護理機構病房服務人員訓練結業證書或相關證照之合法看護工者,但不包含中央健康保險局公告之慢性病療養及醫院呼吸治療中心之看護,非因急病入院者。

所聘用之看護工不得為其配偶及三親等內之親屬。

因傷病住院以已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局特約醫療院所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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