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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要保人」、「被保險人」怎麼設定最有利?

由於現在夫妻生養子女少,不少父母都會幫子女購買保單。

以自己為要保人、子女為被保險人。

· 例如要保人是父母,但被保險人是子女,一旦要保人 ...全部分類新聞觀點業務交流好險懂生活好險談健康退休先準備立即搜尋新聞觀點理財理財新知金融科技時事熱門話題新聞推薦業務交流銷售技巧達人專訪精選心法影音專區信心補給激勵金句團隊運作好險懂生活玩美生活流行線上美容塑身親子兩性兩性關係親子教育休閒生活美食旅遊休憩活動好險談健康保健生活保健健康飲食醫療疾病預防醫療趨勢退休先準備身心準備心理素質身體素質財富規劃保險規劃其他投資好險學堂IFPA專區好險專區法律專區輔銷工具數據精靈活動專區好粉獨享輔銷工具e教育平台IFPA專區會員中心最新熱門產業togglemenu「要保人」、「被保險人」怎麼設定最有利?-PHEW!好險網輔銷工具登入新聞觀點理財理財新知金融科技時事熱門話題新聞推薦業務交流銷售技巧達人專訪精選心法影音專區信心補給激勵金句團隊運作好險懂生活玩美生活流行線上美容塑身親子兩性兩性關係親子教育休閒生活美食旅遊休憩活動好險談健康保健生活保健健康飲食醫療疾病預防醫療趨勢退休先準備身心準備心理素質身體素質財富規劃保險規劃其他投資好險學堂IFPA專區好險專區法律專區輔銷工具數據精靈活動專區好粉獨享關閉分享連結確認複製確認分享確認分享關閉客戶名單篩選-全顯示篩選-追蹤中篩選-未標記新增名單姓名上次進站時間分享文章關閉視窗新增名單返回新增好險網要求下列權限記錄您的FB資料關閉視窗允許並登入FB關閉數據精靈好險網邀請您成為我們的VIP*如果同意表示您已閱讀並同意個資告知聲明同意取消關注我們,收看更多好文!Phew!好險網提醒感謝您的評分,已獲得積分1點,可供活動贈品拉霸使用。

關閉視窗目前位置>首頁>退休先準備>財富規劃>保險規劃2019/01/28「要保人」、「被保險人」怎麼設定最有利?好險網/羽聞瀏覽數:46366分享連結確認分享確認分享確認複製關閉由於現在夫妻生養子女少,不少父母都會幫子女購買保單。

以自己為要保人、子女為被保險人。

然而,很多保戶也許不知道,當「要保人≠被保險人」時,會有以下問題:首先,可能會有「遺產稅」的問題。

例如要保人是父母,但被保險人是子女,一旦要保人(父母)過世,保單價值準備金(簡稱「保價金」)會計入要保人的遺產中,課徵遺產稅。

其次,可能會有「贈與稅」的問題。

例如有些父母原本是要保人、子女為被保險人,但後來把要保人更改為「子女」,且更改當年度的保價金超過220萬元,就必須申報及繳交贈與稅。

再者,保單可能「無效」。

根據《保險法》第105條第一項的規定:「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其約定無效」。

最後,如果是「要保人≠受益人」,還可能有「最低稅負制」的問題。

因為根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二款的規定,當「要保人≠受益人」時的死亡給付,超過3330萬元時,必須計入個人所得額中計算,並可能衍生「最低稅負」的問題。

正因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時,會有不同的稅負及保單效力等問題,所以,保險夥伴必須以專業的角度,為保戶做好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設定,並每年提醒保戶檢視,才能100%符合保戶原本投保時的需求及保障。

 【新聞摘要及連結】如果父母幫兒女買保單,但父母若過世,有課稅問題要注意。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有民眾來詢問,如果父親替子女買了數筆保險,但是如果所遺的被保險人不是要保人本身,那就要計入遺產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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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何謂保險人、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天秤座法律網

所謂被保險人參照保險法第4條之規定,是指於保險事故發生時,遭受損害,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亦得為被保險人。

看完這條規定就會發現,雖然要保人才是 ...民事卷家事卷刑事卷行政卷商事卷勞資卷森羅萬象浩瀚無垠本單元為您在多如牛毛的法律中,篩選出有用的資訊保險法何謂保險人、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一、 在我們保險制度中,按照主體來區分,會發現有「保險人」、「要保人」、「被保險人」以及「受益人」等不同稱呼,一般民眾可能對這些稱呼不太明白,下面就稍作介紹:(一)保險人所謂保險人參照保險法第2條之規定,是指經營保險事業之各種組織,在保險契約成立時,有保險費之請求權;在承保危險事故發生時,依其承保之責任,負擔賠償之義務。

簡單來說,就是我們所謂的保險公司,例如新光人壽、遠雄人壽等等,而這些保險公司與銀行業一樣,都需要特別經過政府許可才可以經營。

保險公司在跟個人簽訂保險起約後,就可以向立約人(要保人)收取保險費,而若是有承保範圍內的意外發生,則要負擔給付保險金的賠償義務。

 (二)要保人所謂要保人參照保險法第3條的規定,是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

從法條規定可以看出來,要保人除了是向保險人提出訂約請求以及交付保險費之人,更對於投保的標的,例如生命、身體健康或特定財產等還需要具有保險利益。

而若是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無保險利益者,保險契約就會失其效力,例如:為名下房屋投保火災險,當房屋出賣予第三人,這份火災保險原則上就會失去效力。

而保險利益又可以分為財產保險利益和人身保險利益兩部分,分別規定在保險法第14條到第16條。

其中人身保險部分,要保人對於本人或其家屬;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債務人;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等四種關係之人的生命或身體,有保險利益。

所以父母可以合法為子女投保意外險。

 (三)被保險人所謂被保險人參照保險法第4條之規定,是指於保險事故發生時,遭受損害,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亦得為被保險人。

看完這條規定就會發現,雖然要保人才是繳保費的義務人,但卻不必然是享有賠償請求權的人。

在通常的狀況下,被保險人跟要保人會是同一人,但有時因為家庭、工作或經濟等因素,就會有兩者分開的現象,而這類型的狀況又以人身保險最為常見。

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分開的狀況,除了要保人要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外,在人壽保險中也有特別約定,第三人所簽訂的死亡保險契約,一定要經過被保險人的書面同意,並約定好保險金額,否則保險契約是無效的,並且被保險人可以隨時以書面方式通知保險人及要保人撤銷同意(保險法第105條)。

這個規定最主要就是為了使被保險人可以享有主控權,避免道德危險的發生。

 (四)受益人參照保險法第5條之規定,是指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均得為受益人。

簡而言之,受益人就是當保險事故發生時,可以向保險公司聲請理賠金的人,而受益人通常都是具有親屬關係之人,但最高法院97台上2087號判決特別強調「倘保險契約約定有受益人,於保險事故發生時,該受益人對於保險人即享有請求給付保險金之權利,而不論該受益人是否為法定繼承人。

至該受益人之約定,不以具體指名為必要,凡於訂約時得特定者,均無不可。

」  義務權利保險人1、危險承擔義務2、保險事故發生時給付保險金義務1、向要保人收取保費要保人1、繳納保險費2、據實告知義務3、危險增加通知義務4、事故發生通知義務5、事故相關資料提供義務6、事故防止、減少損害義務1、可同時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2、決定其他受益人被保險人1、據實告知義務2、事故發生通知義務3、事故相關資料提供義務4、事故防止、減少損害義務1、賠償請求權受益人1、事故發生通知義務1、賠償請求權>上一頁律師小叮嚀:遇到法律問題不知如何解決嗎?歡迎直撥免費法律諮詢專線中部04-23756755、北部02-27185211、南部07-2819120、夜間0936-177880、新竹桃園03-6586032銀行與民間債務處理夜間專線0936-177880總所地址:台中市西區忠明南路270號7樓之2;銀行與民間債務處理夜間專線0936-177880免費電話諮詢專線:中部04-23756755、北部02-27185211、南部07-2819120、夜間0936-177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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