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動電話損失保險延伸文章資訊,搜尋引擎最佳文章推薦

1. 行動電話螢幕意外損失補償保險登錄平台

完成資料登錄不代表享有行動裝置保險商品相關權益,神揚保代將依購買人所登錄之資料MAIL保險相關文件,購買人須於指定期限內將要保文件傳真、掃瞄mail或 ...查無營運代碼,請洽神揚保代!



2. 台灣三星電子

將依購買人所登錄之資料寄發保險相關文件,行動電話螢幕意外損失補償保險之生效日須依據神揚保代收到客戶親簽回傳之要保文件當日,並經富邦 ...台灣三星電子|SamsungGalaxyS205G旗艦系列行動電話螢幕意外損失補償保險線上通路登錄活動活動辦法凡 2020/05/31前於指定通路所購買之GalaxyS205G旗艦系列手機,若保險期間內因意外事故導致螢幕破裂毀損或滅失,經送至指定維修單位修復後,富邦產險會依保險金額內負賠償責任,以補償您維修螢幕所支出之費用。

(須經登錄並完成投保程序後享有)對於本保險契約載明之行動電話於保險期間內因意外事故導致螢幕破裂毀損或滅失,被保險人將前述行動電話送至原廠指定維修單位修復者,富邦產險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負賠償之責(以承保之行動電話螢幕意外事故發生時之實際修復金額為基礎賠付之,賠償金額最高以保單所載之保險金額為限)。

保險期間內以賠償一次為限。

要/被保險人須為同一人且限為自然人,若要/被保險人未滿20歲須法定代理人簽名。

需於收到新機後10日內至活動網頁完成資料登錄,若未於時間內完成資料登錄,將視為客戶主動放棄此權益,不得再次要求。

購買人需於神揚保代寄出要保文件後15日內填寫完整並簽名回傳,若未於時間內完成回傳或申辦資格不符,將視為客戶主動放棄此權益,不得再次要求。

將依購買人所登錄之資料寄發保險相關文件,行動電話螢幕意外損失補償保險之生效日須依據神揚保代收到客戶親簽回傳之要保文件當日,並經富邦產險核保通過後生效。

要/被保人將手機送至三星維修服務中心修復後,並交付維修費。

被保險人備齊理賠申請文件,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保險公司受理申請與審核理賠文件。

保險公司給付理賠金。

*以承保之行動電話螢幕意外事故發生時之實際修復金額為基礎賠付之,賠償金額最高以保單所載之保險金額為限。

理賠申請書正本。

載明行動電話IMEI碼之維修證明及收據正本。

如經確認行動電話本體及螢幕毀損無法加以修復者,則以檢附相關檢測證明(載明行動電話IMEI碼)替代之。

如有必要時,得要求檢附行動電話購買證明、意外事故相關證明及行動、電話螢幕破損之照片。

*三星服務據點:https://www.samsung.com/tw/support/service-center/本簡介內容僅供參考,消費者投保前應審慎瞭解本保險商品之承保範圍、除外不保事項及商品風險,其他未盡事宜,悉依保單條款及本公司核保規定辦理,富邦產險保有最終承保與否之決定權。

本專案享有之保險商品不得要求更換、轉售/轉讓保單權益或因中止契約享有退費。

本專案保單將於核保通過後10日內以電子保單方式寄送。

被保險人姓名資料須為真實且正確,並與手機型號、序號、IMEI碼需與保險內容相同,如有發現資料不符、造假及不實,將影響後續理賠的權益。

若您維修手機後並無支付相關費用及未取得相關理賠申請文件,將不適用本專案之理賠條件。

本專案商品核准名稱:真安心個人綜合保險-行動電話螢幕意外損失補償保險。

商品核准文號:108.02.20富保業字第1080000360號函備查。

消費者於購買前,應詳閱各種銷售文件內容,本商品之預定費用率(預定附加費用率)最高50%,最低50%;如要詳細了解其他相關資訊,請洽本公司業務員、服務據點(免付費電話:0800-009-888)或網站(網址:www.fubon.com),以保障您的權益。

『有關本公司保密措施詳細內容及資訊公開說明,歡迎利用網際網路至本公司網站www.fubon.com查詢』。

免費申訴電話:0800-009-888,地址:台北市建國南路一段237號。

本專案商品係由神揚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代理與銷售(客服專線:0800-813-588週一~週五09:00~18:00),由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保。




3. 行動電話保險–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

竊盜、搶奪或強盜發生時間悉依警察機關出具之事故證明為準。

一、行動電話損失保險除外不保事項. 本公司對於承保行動電話直接或間接因下列事項所致 ...  行動電話保險–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行動電話保險Home行動電話保險我要投保行動電話保險承保範圍一、行動電話損失保險二、行動電話竊盜損失保險三、行動電話盜打費用損失保險一、行動電話損失保險對於承保之行動電話於保險期間內因不可預料之事故所致毀損,被保險人至遲應於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屆滿後十五個日曆天內將前述行動電話送至指定維修中心者,本公司得選擇以原機維修或置換方式進行理賠,理賠次數以本保險契約所載之累計最高賠償次數為限。

二、行動電話竊盜損失保險對於承保之行動電話於保險期間內因竊盜、搶奪、強盜所致之整機滅失,本公司以置換方式進行理賠,理賠次數與本保險契約行動電話損失保險併計以本保險契約所載之累計最高賠償次數為限。

三、行動電話盜打費用損失保險對於承保之行動電話於保險期間內因遭遇竊盜、搶奪或強盜致被盜用,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保險事故發生至被保險人知悉後二十四小時內被盜用之通信費用,於本保險契約約定之保險期間累計最高賠償限額內負賠償責任。

竊盜、搶奪或強盜發生時間悉依警察機關出具之事故證明為準。

一、行動電話損失保險除外不保事項本公司對於承保行動電話直接或間接因下列事項所致之毀損或有下列狀況時,不負賠償責任:一、一般使用狀況下之正常損耗,或原廠公告非其保固範圍內之現象,包括但不限於螢幕影像殘留、亮點、暗點、烙印、色偏等。

所謂正常損耗,係指磨損、腐蝕、氧化、鏽垢、變質、自然耗損。

二、因電池蝕漏、電力不足或遽增或不適當電壓或電流。

三、承保行動電話製造商或經銷商依法或依約應負保固或瑕疵擔保責任範圍內提供之修復服務或召回。

四、資料遺失、軟體無法使用、軟體(包括操作系統與任何儲存資料)使用、安裝或移除以及電腦病毒或具有危險性之程式碼所導致之故障、承保行動電話周邊設備或新增硬體所造成之故障。

五、傳輸線、觸控筆、電線、連接器、SIM卡、記憶卡、充電器、耳機、周邊配備或其他非基本功能所必要之選購配備之損壞。

不影響機體正常功能使用之行動電話外型、非功能性或裝飾性零組件之損壞(例如行動電話外觀無觸控或其他功能之玻璃材質部位磨損)。

外殼、電池、充電孔、耳機孔、卡槽之單獨故障或損壞。

六、承保行動電話未經原廠同意之改裝、動拆、替換零件、不當安裝、變更或未遵守原廠關於組裝、操作或保養之說明與指示。

或使用未經原廠授權之電池、零件或配件所致之損害。

七、承保行動電話欠缺外殼、螢幕或機板、無法清楚辨識或其產品識別碼遭竄改。

八、一般定期保養、清潔、調整或校準,以及未發現任何毀損或無法正常使用之檢查費用。

九、承保行動電話之遺失;或因竊盜、搶奪、強盜行為所致承保行動電話之滅失。

二、行動電話竊盜損失保險除外不保事項本公司對於承保行動電話直接或間接因下列事項所致之整機滅失時,不負賠償責任:一、將承保行動電話置放於無人看管之處所或車輛所致之竊盜行為,但能證明遭遇強迫或暴力進入該處所或車輛者,不在此限。

二、承保行動電話之遺失(被保險人無法證明承保行動電話之整機滅失係由竊盜、搶奪、強盜所致者或未取得載明因承保範圍所致之警察機關事故證明,視為遺失)。

三、竊盜、搶奪、強盜係由被保險人之親屬所為者。

四、被保險人未於知悉行動電話遭遇竊盜、搶奪或強盜後四十八小時內向警察機關報案並向電信業者辦理停話手續,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三、行動電話盜打費用損失保險除外不保本公司對於承保行動電話直接或間接因下列事項所致之盜用通信費用損失時,不負賠償責任:一、承保行動電話之遺失(被保險人無法證明承保行動電話之整機滅失係由竊盜、搶奪、強盜所致者或未取得警察機關事故證明視為遺失)。



二、行動電話盜用係由被保險人之親屬所為者。

三、行動電話識別碼被盜拷、冒用所致之損失。

四、被保險人未於知悉行動電話遭遇竊盜、搶奪或強盜後四十八小時內向警察機關報案並向電信業者辦理停話手續,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五、已由電信業者負擔,或同意被保險人不需支付之任何款項。

六、被保險人向電信業者辦理停話手續後所發生之行動電話盜用費用。

七、單獨SIM卡遭竊盜、搶奪或強盜所致之盜用損失。

保單條款相關文件下載批改申請書提醒:行動電話



4. 行動電話保險超"機"省

行動電話損失保險. 行動電話竊盜損失保險. 行動電話盜打費用損失保險. 投保規則. 保障內容. ◇承保行動電話因意外造成毀損、碾壓、破裂時之原機維修(免自負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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