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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智慧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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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貿易政策進口·出口·國際收支平衡國際貿易法·自由貿易協定·貿易圏貿易創造效果·貿易轉移出口替代·進口替代貿易融資·貿易便利化交易路·國內貿易·稅貿易限制貿易壁壘·關稅·非關稅壁壘·進口配額·關稅配額·進口許可證·出口補貼·技術性貿易壁壘·賄賂·外匯管制·禁運·保障措施·反貼補稅·傾銷·自動出口限制國際貿易史重商主義·貿易保護主義·自由放任·自由貿易·經濟國家主義·經濟一體化組織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貿易組織·世界海關組織經濟一體化優惠貿易區·自由貿易協定·關稅同盟·共同市場·經濟共同體·貨幣共同體·財政同盟·關稅貨幣共同體·經濟貨幣聯盟課題智慧財產權·走私·競爭法·政府採購·外包·全球化·公平貿易·貿易正義·排放權交易·經濟制裁·競爭(貨幣戰爭·貿易戰·關稅戰)理論比較優勢·赫克歇爾-奧林模型·經濟地理學·地心引力模型閱論編位於日內瓦的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總部智慧財產權(英語:intellectualproperty),是人類智慧創造出來的無形的財產,主要涉及版權、專利、商標等領域。

[1]音樂和文學等形式的藝術作品,以及一些發現、發明、詞語、詞組、符號、設計都能被當作智慧財產而受到保護。

[2][3]智慧財產權可以分為工業產權與版權兩類,工業產權包括發明(專利)、商標、工業品外觀設計和地理標誌,版權則包括文學和藝術作品。

[4]智慧財產權被概括為一切來自知識活動領域的權利,始於17世紀中葉法國學者卡普佐夫的著作,後由比利時法學家皮爾第所發展;到1967年《成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公約》簽訂後,智慧財產權的概念得到世界上大多數國家所認可。

[5]智慧財產權法律與知識所有權主要權利著作權專利商標精神權利工業設計實用新型地理標誌商業秘密鄰接權特殊權利商號權域名權資料庫權利掩模作品育種者權利補充保護證書自主智慧財產權其它主題批評更多…編輯方框目錄1歷史2智慧財產權的分類2.1狹義的智慧財產權分類2.2廣義的智慧財產權分類3智慧財產權之範圍4智慧財產權的特點4.1專有性4.2地域性4.3時間性5智慧財產權戰略5.1美國5.2中華人民共和國5.3中華民國[7]5.4各國家和地區智慧財產權管理機構6智慧財產權的思潮6.1自由軟體6.2中國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7參考文獻8外部連結9參見歷史[編輯]智慧財產起源已不可考,一種說法是起源於歐洲威尼斯,中世紀的威尼斯商業允許買賣技術與紡織的圖樣,可以登記買賣,並且於取得專利權之後獨家販售。

其後推廣藝術作品也可以買賣,視為代表作者人格權之一的權利。

藝術品因為作者而有不同的價值,例如法國收藏藝術作品時特別強調藝術家身份,以強調藝術品的價值。

十三世紀,那就是兩浙轉運司於嘉熙二年(1238)為祝穆《方輿勝覽》所發布的《榜文》,以及淳佑八年(1248)行在國子監發給段昌武開雕《叢桂毛詩集解》的《執照》。

智慧財產權的分類[編輯]工業所有權,它包括發明(專利)、商標、工業品外觀設計以及原產地地理標誌等。

專利保護期一般20年,工業設計保護至少10年,而商標則可無限期保護。

著作權,它包括文學和藝術作品:諸如小說、詩歌和戲劇、電影、音樂作品;藝術作品諸如繪圖、繪畫、攝影和雕塑以及建築設計。

與著作權相關的權利包括表演藝術家對其表演的權利、錄音製品製作者對其錄音製品的權利以及廣播電視組織對其廣播和電視節目的權利。

著作權持續到作者逝世後至少50年。

此外還有一種特殊的智慧財產權:商業秘密。

企業可以認定任何資訊為「商業秘密」,禁止能夠接觸這些機密的人將秘密透露出去,一般是通過合約的形式來達到這種目的。

只要接觸到這些秘密的人在獲取這些機密前簽署合約或同意保密,他們就必須守約。

商業秘密的好處是沒有時限,而且任何東西都可被認定為商業秘密。

例如可口可樂的配方就屬商業秘密



2. 保護智慧財產權宣導網站(含個資及資安)

所謂「智慧財產權」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簡稱IPR),是指人類精神活動的成果而能產生財產上價值的,為了保護創作發明者的權益,就以法律創設的一種 ...東吳大學網站地圖更多連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主題網著作權知識+校園著作權教師授課著作權錦囊網路著作權著作權一點通校園著作權百寶箱中小學網路素養與認知網教育部校園自由軟體數位資源推廣服務中心原創我挺你粉絲專頁東吳大學校園資訊安全服務網公告組織及諮詢窗口設置辦法組織成員法律諮詢窗口校園軟體相關法規校內法規政府相關法規宣導及活動認識智慧財產權智慧財產權相關活動智財局智慧財產權宣導影音智財局智慧財產權宣導文宣教科書智慧財產權題庫個資專區隱私權保護政策首頁宣導及活動認識智慧財產權 所謂「智慧財產權」(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簡稱IPR),是指人類精神活動的成果而能產生財產上價值的,為了保護創作發明者的權益,就以法律創設的一種權利。

即因人類智慧創意,所衍生之財產權,由於智慧創意的提出,使社會、產業達成進步及提升,而造福人群,所以政府為鼓勵並追求人類福祉,而賦予發明或創作者各種特權,作為有效的獎勵及酬勞。

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法規:1.著作權法為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特制定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本法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2.商標法為保障商標權及消費者利益,維護市場公平競爭,促進工商企業正常發展,特制定本法。

3.專利法為鼓勵、保護、利用發明與創作,以促進產業發展,特制定本法。

4.營業秘密為保障營業秘密,維護產業倫理與競爭秩序,調和社會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5.公平交易為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確保公平競爭,促進經濟之安定與繁榮,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6.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為保障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並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以促進國家科技及經濟之健全發展,特制定本法。

7.光碟管理相關法規為光碟之管理,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事業製造預錄式光碟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經核發許可文件後,始得從事製造。

事業製造空白光碟,事前應向主管機關申報。

前二項申請許可及申報之程序、內容、應備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參考資料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回到頁首|認識智慧財產權認識智慧財產權智慧財產權相關活動智財局智慧財產權宣導影音智財局智慧財產權宣導文宣更多連結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主題網著作權知識+校園著作權教師授課著作權錦囊網路著作權著作權一點通校園著作權百寶箱中小學網路素養與認知網教育部校園自由軟體數位資源推廣服務中心原創我挺你粉絲專頁東吳大學校園資訊安全服務網Copyright©2021東吳大學網站管理員 | 王錦娟最後更新時間:2021-03-2910:46:15



3. 認識智慧財產權

這其實都是一種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的違法行為,與侵害他人有形財產之結果是相同的,其法律責任上,除了須對權利人負民事的損害賠償責任外,刑事上也可能要 ...此網頁使用框架,但是您的瀏覽器不支援框架。




4. 什麼是智慧財產權,對創業家為什麼重要?

智慧財產權(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提供企業一個合法排他的權利以阻止或限制他人在未經授權的狀況下使用到屬於企業的無形資產,智慧 ...closeSharewithyourfriends洞察觀點產業服務關於我們加入我們Pleasenotethatyouraccounthasnotbeenverified-unverifiedaccountwillbedeleted48hoursafterinitialregistration.Clickanywhereonthebar,toresendverificationemail.KPMGPersonalizationGetthelatestKPMGthoughtleadershipdirectlytoyourindividualpersonalizeddashboardRegisternowLoginClose更新提醒!"自從您上一次登入後,我們已更新隱私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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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PMG小叮嚀:舉凡市場資訊、客戶資訊、產品設計、合約與技術等業務都會產生大量、不同型式之智慧財產權,企業應能辨識各項智慧財產以利管理。

誰擁有智慧財產智慧財產的來源大致可分成自行開發、委託開發、合作開發或授權四種來源,依據種類的不同在法律上歸屬則略有差異。

對於企業來說,當受雇的員工參與各項業務而產生之研發成果、生產製造、銷售或經營管理之資訊,產生之智慧財產權相關權利如專利權、商標權、著作財產權與營業秘密原則上係屬雇用該些員工之企業。

如相關業務係由企業與外部專家、顧問、機構等共同研究開發或委託開發,則企業應透過合約,事先約定該些智慧財產權所有權與使用權之分配,以避免後續權利之歸屬糾紛。

若相關業務需外部專家、顧問、機構等的協助,而自外部引進特定之智慧財產權以供業務使用時,企業應透過合約確保取得該些智慧財產權之使用權利。

KPMG小叮嚀:與員工之間的雇用、與外部單位的合作案、甚至是授權案,皆應於合約明定現有與未來相關智慧財產權之歸屬,以減少糾紛之發生。

智慧財產權種類(常用)專利:保護可供產業上利用之發明,包含物、方法與透過視覺訴求之設計。

商標:保護用於企業服務、產品等任何具有識別性之標識。

營業秘密:保護企業之各種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而產生經濟價值之受保密資訊。

著作權:保護各種內容創作如文案、軟體(電腦程式)、音樂、美術、戲劇、舞蹈等。

如何保護智慧財產?智慧財產權中,專利與商標權需要向政府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後方能獲准,而著作權與營業秘密雖不需要申請,營業秘密的認定有其要件,並非任何資訊都能成為營業秘密。

因此,企業如要使智慧財產獲得保護,則需要依循相關的法規要求提出申請與或保存之。

 專利以專利來說,企業在向專責機關提出申請前,除了應考量其發明是否符合專利的要件,即發明是否為適格標的、是否可以被產業利用、與現有技術相比是否可能具有新穎之特點、該新穎之特點與現有



5. 著作權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民國108 年05 月01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經濟部> 智慧財產權目 ... 三、著作權: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四、公眾:指不特定人或特定 ...跳至主要內容:::現在位置:首頁中央法規所有條文P下載友善列印加入資料夾:儲存確定新增資料夾管理資料夾所有條文法規名稱:著作權法EN修正日期:民國108年05月01日法規類別:行政>經濟部>智慧財產權目所有條文編章節條號查詢條文檢索沿革立法歷程附帶決議第一章總則第1條為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特制定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2條本法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著作權業務,由經濟部指定專責機關辦理。

第3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

二、著作人:指創作著作之人。

三、著作權: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四、公眾: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

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在此限。

五、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

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

六、公開口述:指以言詞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

七、公開播送:指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

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

八、公開上映:指以單一或多數視聽機或其他傳送影像之方法於同一時間向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

九、公開演出: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

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

十、公開傳輸: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

十一、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

十二、散布:指不問有償或無償,將著作之原件或重製物提供公眾交易或流通。

十三、公開展示:指向公眾展示著作內容。

十四、發行:指權利人散布能滿足公眾合理需要之重製物。

十五、公開發表:指權利人以發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示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公開提示著作內容。

十六、原件:指著作首次附著之物。

十七、權利管理電子資訊:指於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或於著作向公眾傳達時,所表示足以確認著作、著作名稱、著作人、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授權之人及利用期間或條件之相關電子資訊;以數字、符號表示此類資訊者,亦屬之。

十八、防盜拷措施:指著作權人所採取有效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或利用著作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其他科技方法。

十九、網路服務提供者,指提供下列服務者:(一)連線服務提供者:透過所控制或營運之系統或網路,以有線或無線方式,提供資訊傳輸、發送、接收,或於前開過程中之中介及短暫儲存之服務者。

(二)快速存取服務提供者:應使用者之要求傳輸資訊後,透過所控制或營運之系統或網路,將該資訊為中介及暫時儲存,以供其後要求傳輸該資訊之使用者加速進入該資訊之服務者。

(三)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透過所控制或營運之系統或網路,應使用者之要求提供資訊儲存之服務者。

(四)搜尋服務提供者:提供使用者有關網路資訊之索引、參考或連結之搜尋或連結之服務者。

前項第八款所定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包含電影院、俱樂部、錄影帶或碟影片播映場所、旅館房間、供公眾使用之交通工具或其他供不特定人進出之場所。

第4條外國人之著作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法享有著作權。

但條約或協定另有約定,經立法院議決通過者,從其約定︰一、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首次發行,或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首次發行後三十日內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發行者。

但以該外國人之本國,對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在相同之情形下,亦予保護且經查證屬實者為限。

二、依條約、協定或其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得在該國享有著



6.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為保障智慧財產權,優化經商環境,妥適處理智慧財產及商業案件,促進國家科技與經濟 ... 四、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之案件。

跳至主要內容:::現在位置:首頁中央法規所有條文P下載友善列印加入資料夾:儲存確定新增資料夾管理資料夾所有條文法規名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EN修正日期:民國109年01月15日生效狀態:※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110年07月01日連結舊法規內容本法 109.01.15  修正名稱及全文 45 條定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法規類別:司法>院本部>組織目附檔:附表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員額表.PDF附表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員額表.ODT附表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員額表.DOC附表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或其分院員額表.PDF附表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或其分院員額表.ODT附表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或其分院員額表.DOC所有條文編章節條號查詢條文檢索沿革立法歷程附帶決議第一章總則第1條為保障智慧財產權,優化經商環境,妥適處理智慧財產及商業案件,促進國家科技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

第2條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依法掌理下列事務:一、智慧財產之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

二、商業之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

第3條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案件如下:一、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及依商業事件審理法規定由商業法院管轄之商業事件。

二、因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至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三百十七條、第三百十八條之罪或違反商標法、著作權法、營業秘密法及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案件,不服地方法院依通常、簡式審判或協商程序所為之第一審裁判而上訴或抗告之刑事案件。

但少年刑事案件,不在此限。

三、因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涉及智慧財產權所生之第一審行政訴訟事件及強制執行事件。

四、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之案件。

第4條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之設置地點,由司法院定之。

司法院得視地理環境及案件多寡,增設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分院。

第5條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對應設置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其類別及員額依附表之規定。

各地方檢察署及其分署檢察官辦理第三條第二款及第四款之刑事案件,其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為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檢察長。

第6條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審判案件,除智慧財產之民事事件第一審程序以法官一人獨任行之外,其餘以三人合議行之。

合議審判,以庭長充審判長;無庭長或庭長有事故時,以庭員中資深者充之,資同以年長者充之。

獨任審判,即以該法官行審判長之職權。

第7條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或其分院之類別及員額,依附表之規定。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或其分院應適用之類別及其變更,由司法院以命令定之。

第8條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置院長,由法官兼任,綜理全院行政事務。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院長,應就具有最高法院法官、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或最高檢察署檢察官任用資格,並有領導才能者遴任之。

第9條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分設智慧財產法庭、商業法庭,其庭數視事務之繁簡定之。

各庭置庭長一人,分別於智慧財產法庭、商業法庭法官中遴兼之,監督各該庭事務。

第10條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置法官、試署法官,分別依其改任或遴選之類別,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或商業事件之審判相關事務。

司法院因應業務需要,得調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試署法官或候補法官至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辦事,協助法官辦理案件程序之進行、爭點之整理、資料之蒐集、分析及裁判書之草擬等事項。

試署法官或候補法官調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辦事期間,計入其試署法官或候補法官年資。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置法官助理,依聘用人員相關法令聘用專業人員,或調派各級法院或行政法院其他司法人員或借調其他機關適當人員充任,協助法官辦理案件程序之進行、爭點之整理、資料之蒐集、分析等事項。

具專業證照執業資格者,經聘用充任法官助理期間,計入其專業執業年資。

法官助理之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等相關事項,由司法院定之。

第11條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得設執行處,由法官或司法事務官辦理智慧財產案件之強制執行事務,



7.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最新消息. 110-05-07 110年度智慧財產權業務座談會將自6月21日起舉辦,歡迎各界踴躍報名 ... 110-05-03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理110年度二手電腦捐贈作業公告.按Enter到主內容區:::最新消息110-05-07110年度智慧財產權業務座談會將自6月21日起舉辦,歡迎各界踴躍報名110-05-05已開放報名!110年度「網路賣家與網紅應知的著作權知識及網路侵權執法實務」宣導說明會110-05-05預告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十二章「電腦軟體相關發明」110-05-03本局舊版「網路公報」網站將於110年5月5日終止服務,若有相關資訊查詢需求,請多加利用新版網站為提升網路公報瀏覽便利性,前已分別於109年7月13日及9月15日開放新版商標網路公報、專利網路公報與發明公開網路公報網站,簡化使用者操作介面並支援行110-05-03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理110年度二手電腦捐贈作業公告一、緣由:資訊科技日新月異,許多機關團體、學校和家庭、個人的電腦汰換日趨頻繁,更換下來的相關套件、零組件丟棄不僅可惜,並且會造成環境的污染。

因此,基於110-04-30智慧局商標審查「快軌機制」試行成效亮眼今(110)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智慧局自去(109)年5月1日導入商標審查「快軌機制」,即將試行屆滿一年。

自試行以來至110年2月止,快軌案總件數逾49,000件,平均每月快軌案件數110-04-27110年5月份的智慧財產權月刊第269期發燒出版本月專題—資訊科技對音樂授權的影響網際網路高度發展與智慧行動裝置普及化,藉由數位時代轉型使著作流通及利用極為便利,大眾可以輕易接觸大量且多樣的著作,嚴更多最新消息國際動態110-04-19德國專利商標局(DPMA)公布2020年數位科技領域已公開發明專利申請的統計110-04-19歐洲專利局(EPO)推出新的網路申請服務OnlineFiling2.0歐洲專利局(EPO)於2021年4月1日推出新版網路申請服務OnlineFiling2.0。

用戶以智慧IC卡在EPO網站註冊後,即可登入使用該項服務。

透過該項服務,用戶可以提交PDF格式的歐洲專利申請、國際專利PCT申請及與該申請相關之文件或其衍生的專利相關文件。

PCT申請案,也可以XM110-04-19加拿大智慧財產局(CIPO)開始核發電子專利證書加拿大智慧財產局(CIPO)開始電子專利證書核發。

已取得加拿大專利的權利人現在可以電子格式下載文件,且不再發送紙本專利證書。

從2021年4月6日開始,CIPO將依檔案所載的郵寄地址或電子郵件發送有關如何下載專利證書的指引。

權利人應在收到指引後6個月內下載電子證書等文件。

CIPO新的電110-04-12EUIPO發布「2010-2019年中國大陸聚焦報告及2020年COVID‑19影響分析」2020年,中國大陸在歐盟商標(EUTM)和註冊設計(RCD)申請量的成長,尤其在COVID‑19開始擴大流行之後,似乎顯得特別突出。

但是這個趨勢早於2010-2019年間,即在醞釀中。

歐盟智慧財產局(EUIPO)最近發布的「中國大陸聚焦報告(ChinaFocusReport)」,指出中更多國際動態研討會資訊110-06-21110年度智慧財產權業務座談會110-06-052021年智慧財產人才培訓課程-商標爭議實務班"隨著知識經濟時代來臨,智慧財產權已經成為職場上掌握優勢與先機的重要關鍵!面對全球化的機會與挑戰以及智慧財產權議題不斷更新,為因應企業在智慧財產領域之國內外佈局,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與智慧財產培訓學院(TIPA)聯手結合學術與實務的寶貴經驗,於2021年推出智慧財產人才培訓課程,提供專業且紮實之智慧財產110-06-04淺談專利侵權的判斷【活動說明】一、主題:淺談專利侵權的判斷二、時間:2021年6月4日星期五下午4點至4點30分,4點30分開放Q&A【介紹】專利權作為一種排他權,使專利權人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實施該發明的權利。

因此,企業在日常生產活動中,必須注意所採用的生產方法及產品是否會侵害競110-05-282021LexisNexis智權研討會/LexisNexisIPConference2021隨著全球化影響,如何能利用基於事實為基礎(fact-basedanalysis)的分析來協助各種決策與爭議處理相形重要。

本次研討會規劃近年來公司治理中備受重視之「智財管理與永續經營ESG(Environmental,Social,andGovernance)」的相關議題,並特別邀請來自各國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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