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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北市市民醫療補助自治條例

第五條本自治條例補助基準如下: 一符合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者,全額補助。

二符合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者,補助最近六個月內醫療費用超過新臺 ...民國110年06月26日星期六06時42分:::設為首頁網站導覽ENGLISH都市計畫書法規命令專區SOP專區LOGO下載iOS&AndroidAPP線上教學回首頁回法務局首頁.全站查詢:........:::現在位置:首頁>法規資訊字級:小中大臺北市法規條文另存文字檔|友善列印|回上頁|回查詢結果頁法規類號:北市08-04-1004名  稱:臺北市市民醫療補助自治條例異動時間:中華民國101年7月19日臺北市政府(101)府法三字第101320668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十條第一條本自治條例依社會救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條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

第三條臺北市市民於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全民健保)特約醫療院(所)(以下簡稱醫療院(所))就醫,並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申請醫療補助:一低收入戶之傷、病患。

二經社會局予以保護、安置。

三中低收入戶患嚴重傷、病。

四非屬前三款,患嚴重傷、病,所需醫療費用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

前項第四款所稱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之認定基準,由社會局定之。

第四條本自治條例之補助範圍,為因傷、病就醫所生全民健保之部分負擔醫療費用或健康保險給付未涵蓋之醫療費用。

前項醫療費用不含義肢、義眼、義齒、配鏡、鑲牙、整容、整形、病人運輸、指定醫師、特別護士、指定藥品材料費、掛號費、疾病預防及非因疾病而施行預防之手術、節育結紮、住院期間之看護費、指定病房費及其他與醫療無直接相關之項目。

前項之指定病房費如因就醫期間醫療院(所)無全民健保病床且須接受住院治療者,得予以補助;其補助費用由社會局定之。

第五條本自治條例補助基準如下:一符合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者,全額補助。

二符合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者,補助最近六個月內醫療費用超過新臺幣二萬元部分之百分之八十。

但每人每年度最高補助總額,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

第六條依本自治條例申請補助者,除有急迫情形得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規定辦理外,應檢具下列文件,向社會局提出申請:一申請表。

二最近六個月內醫療費用收據正本。

三醫療診斷證明書:應載明入院、出院日期。

四申請人指定帳戶之存摺封面影本。

符合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者,除前項各款應備文件外,並應檢附家庭應計算人口之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各類所得及財產資料。

前項之家庭應計算人口及所得與財產之計算基準,準用本法第五條及第五條之一至第五條之三規定。

申請第四條第三項之指定病房費者,應檢附醫療院(所)無全民健保病床及經醫師診斷須住院治療之證明文件。

相關SOP第七條申請文件不全者,社會局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得駁回其申請。

第八條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已補助者,社會局應撤銷原核准補助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追繳已撥付之全部或一部金額:一提供不實之資料。

二隱匿或拒絕提供社會局所要求之資料。

三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本補助。

前項金額,經社會局通知限期繳回,逾期不繳回者,移送強制執行。

第九條本自治條例所定書表格式,由社會局定之。

第十條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地址:11008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8樓東北區電話:1999(非臺北市02-27208889) 傳真:02-27596695、02-27593266單一陳情:https://hello.gov.taipei/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本局信箱係處理與系統相關之問題,其餘市政問題請至單一陳情系統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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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市民醫療補助|新北市政府福利補助自己查

(ㄧ)新北市政府辦理市民醫療費用補助申請查定表【(民)表一】。

(二)診斷證明書正本一份。

(三)醫療收據正本或收費通知單一份。

(四)具領人金融機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網站導覽場館優惠免帶證福利項目一覽表搜尋熱門:生育獎勵金、育兒、托育費用目前位置:福利項目搜尋/市民醫療補助福利項目說明福利名稱:市民醫療補助福利說明:申請人向區公所提出申請,區公所經初審通過再送本局複審。

補助內容:依本市市民醫療補助辦法規定:1.符合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者,扣除不補助項目後,全額補助。

2.符合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者,扣除不補助項目後,補助百分之八十。

但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十萬元。

3.符合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目至第六目者,補助百分之七十。

但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十五萬元。

承辦單位:新北市各區公所承辦人員:吳小姐連絡電話:(02)2960-3456#5691傳真:(02)29666556應備證件:(ㄧ)新北市政府辦理市民醫療費用補助申請查定表【(民)表一】。

(二)診斷證明書正本一份。

(三)醫療收據正本或收費通知單一份。

(四)具領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一份。

(五)如具領人非受補助對象,應檢附受補助人所開立之切結書【(民)表二】。

(六)領據:具領人如為機構填寫領據(機構)【(民)表三】一份,若具領人如為一般民眾填寫領據(一般民眾)【(民)表四】一份。

(七)新北市政府查調戶籍及財稅資料申請授權書【(民)表五】一份。

(八)依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六目規定申請者,除前項各款應備文件外,並應檢附最近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本人及扶養義務人最近一年郵局存簿內頁影本、各類所得及財產資料。

(九)申請人身分證(查驗後歸還)。

※最近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

※各類所得及財產資料。

申請方式:(一)符合規定之補助對象可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由公所初審後送本府社會局核定。

(二)申請市民醫療補助,應於就醫、出院或死亡後三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

交付方式:1.經審查符合補助資格者,由社會局將審查結果通知民眾,補助款項由社會局於辦妥撥款手續後匯入受補助者帳戶或其指定帳戶。

2.經審查不符合補助資格者或民眾仍需補正資料,由社會局將審查結果通知公所,由公所轉知民眾。

處理期限:17天備註欄:繳付與否:免費申請表單下載:前往檔案下載頁面(另開新視窗)申辦地點:板橋區新北市政府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02-29603456www.ntpc.gov.tw



3. 桃園市市民醫療補助辦法

申請本辦法補助,應於就醫或出院後三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申請: 一、申請表。

二、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之自付費用收據正本或 ...目前線上:856人,瀏覽人次:601645272會員登入|加入會員法規檢索令函判解英譯法規裁判書書狀例稿契約範本植根服務相關網站行政令函│司法判解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法規資訊法規名稱:桃園市市民醫療補助辦法時間:中華民國104年7月7日所有條文第一條本辦法依社會救助法第二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執行機關為本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

第三條設籍桃園市(以下簡稱本市)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之傷、病患,得依本辦法申請醫療補助:一、列冊之低收入戶。

二、列冊之中低收入戶或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最近三個月自行負擔醫療費用累計達新臺幣三萬元以上。

三、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不超過當年度本市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患嚴重傷、病,且最近三個月自行負擔醫療費用累計達新臺幣三萬元以上。

第四條本辦法之補助項目為因疾病或傷害就醫所生之下列費用:一、全民健康保險之部分負擔醫療費用。

二、全民健康保險不給付,且經醫師診斷為必要醫療項目之費用。

前項醫療費用之補助,不包含掛號、義肢、義眼、義齒、配鏡、鑲牙、整容、整形、病人運輸、指定醫師、特別護士、指定藥品材料、疾病預防、非因疾病而施行預防之手術、節育結紮、住院期間之看護、指定病房及其他與醫療無直接相關之項目。

第五條本辦法之補助基準如下:一、符合第三條第一款規定者,全額補助。

二、符合第三條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者,補助百分之八十。

第六條申請本辦法補助,應於就醫或出院後三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申請:一、申請表。

二、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之自付費用收據正本或收費通知單。

三、醫療診斷證明書正本,住院者並應載明入院及出院日期。

四、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五、具領人收據。

六、依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申請者,應檢附最近一年度家庭總收入相關證明文件。

七、其他證明文件。

第七條本市各區公所於受理申請後,應就申請案件進行初審,再送社會局複審。

申請案件經社會局審定後,應將結果函復申請人及該區公所,並將補助金額撥匯至申請人帳戶。

醫療費用由醫院或診所代墊者,得由申請人檢附切結書、代墊費用明細表及領據,經社會局審定後,將補助金額撥匯至代墊醫院或診所帳戶。

第八條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已補助者並應追繳其受領金額:一、提供不實資料。

二、隱匿或拒絕提供審查所需資料。

三、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補助。

四、已取得政府其他相同性質補助。

前項應追繳之受領金額,經社會局通知限期繳回而屆期未繳回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第九條本辦法所需經費,由社會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第十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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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我的E政府-申辦服務-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市民醫療補助申請書表 ...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市民醫療補助申請書表(一致性) · (一)列冊低收入戶者,依全民健康保險就醫之自付醫療費用,扣除不補助項目後,全額補助。

· (二)列冊中低收入戶者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尚未定義分享FacebookTwitterlineEmail人生大事出生就學就業就養終老政府服務申辦服務英文申辦服務主題策展資訊發布政府新聞即時影像行動化服務實用連結GSP會員中心關於本站網站導覽規範與授權English隱私權保護政策服務條款上方連結網站連結下方連結電腦版:::選單人生大事出生就學就業就養終老政府服務申辦服務英文申辦服務主題策展資訊發布政府新聞即時影像行動化服務實用連結GSP會員中心關於本站網站導覽規範與授權English隱私權保護政策服務條款我的E政府我的E政府上方連結網站連結字級小中大分享FacebookTwitterlineEmail搜尋找服務全站搜搜尋搜尋進階搜尋:::首頁政府服務申辦服務申辦服務_網頁功能列印內容BopomofoFacebookTwitterlineEmail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市民醫療補助申請書表(一致性)一、補助對象及標準:設籍臺中市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於設籍期間所生符合第4條規定之醫療費用,得依本辦法申請補助:(一)列冊低收入戶。

(二)列冊中低收入戶患嚴重傷、病,所需醫療費用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

(三)前二款之外,患嚴重傷、病,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不超過當年度臺中市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1.5倍,且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1.領有經濟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

2.具有特殊境遇家庭生活扶助身分。

3.領有身心障礙生活補助費。

4.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四)生活陷困或其他特殊情形,致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未能負擔醫療費用,經社會局指派社會工作員訪視評估有必要補助者。

前項第三款所稱全家人口及家庭總收入計算基準,依社會救助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可取得醫療給付者,不得申請補助。

二、補助金額:(一)列冊低收入戶者,依全民健康保險就醫之自付醫療費用,扣除不補助項目後,全額補助。

(二)列冊中低收入戶者,最近3個月依全民健康保險就醫之自付醫療費用累計達新臺幣2萬元以上,扣除前條不補助項目後,補助80%(三)前2款之外,第3款(患嚴重傷、病,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不超過當年度臺中市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1.5倍,且符合領有經濟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具有特殊境遇家庭生活扶助身分、領有身心障礙生活補助費或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其中之一)及第4款(生活陷困或其他特殊情形,致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未能負擔醫療費用,經社會局指派社會工作員訪視評估有必要補助者),最近3個月依全民健康保險就醫之自付醫療費用累計達新臺幣5萬元以上,扣除前條不補助項目後,補助70%。

(四)已獲保險給付、民間單位及個人贈與或依法取得損害賠償繳付之醫療費用,不列入前項(二)(三)累計金額,亦不予補助。

(五)補助額度,每人每年度以15萬元為上限。

三、受理單位:戶籍所在地區公所。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市民醫療補助申請書表(一致性)發布單位:臺中市政府臨櫃申辦親自現場辦理服務內容一、補助對象及標準:設籍臺中市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於設籍期間所生符合第4條規定之醫療費用,得依本辦法申請補助:(一)列冊低收入戶。

(二)列冊中低收入戶患嚴重傷、病,所需醫療費用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

(三)前二款之外,患嚴重傷、病,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不超過當年度臺中市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1.5倍,且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1.領有經濟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

2.具有特殊境遇家庭生活扶助身分。

3.領有身心障礙生活補助費。

4.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四)生活陷困或其他特殊情形,致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未能負擔醫療費用,經社會局指派社會工作員訪視評估有必要補助者。

前項第三款所稱全家人口及家庭總收入計算基準,依社會救助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可取得醫療給付者,不得申請補助。

二、補助金額:(一)列冊低收入戶者,依全民健康保險就醫之自付醫療費用,扣除不補助項目後,全額補助。

(二)列冊中低收入戶者,最近3個月依全民健康保險就醫之自付醫療費用累計達新臺幣2萬元以上,扣除前條不補助項目後,補助80%(三)前2款之外,第3款(患嚴重傷、病,家庭總收入平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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