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團體保險保險人於辦理本保險結束後2個月內若有結餘應將結餘繳入專戶滾存之用若有不足延伸文章資訊,搜尋引擎最佳文章推薦

1. 立法院三讀通過首部維護學生保險權益之條例

立法院院會今(29)日三讀通過「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草案。

教育部為保障學生及幼兒的安全及健康,減輕意外事故、疾病造成之家庭經濟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教育部全球資訊網:::English網站導覽意見信箱常見問答電子報回首頁字級:小中大熱門搜尋:公費接種三級延長會考成績關鍵字公費接種三級延長會考成績進階搜尋mobile_menu重要政策當前教育重大政策政策白皮書年度施政方針年度施政計畫業務概況報告教育資料中華民國教育現況簡介教育統計法令規章獎補助規定(含教育經費分配審議委員會)出版品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教育開講國際視窗教育剪影認識教育部部、次長主任秘書室本部各單位體育署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青年發展署部屬機構行政法人本部駐境外機構部史網站各級學校師生園地教育雲學習資源(網)教學資源(網)圓夢助學網全國大專校院數位證書驗證系統高教創新招生資訊網電子辭典電子辭典簡介國語辭典簡編本國語小字典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異體字字典成語典臺灣閩南語常用詞辭典臺灣客家語常用詞辭典國字標準字體筆順學習網認證檢定及留考華語文能力測驗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認證公費留學與各項獎學金閩南語語言能力認證教師資格檢定考試臺灣重點領域獎學金試辦計畫便民服務年金改革專區政府公開資訊學產基金資源區統計資料發布時間表性別統計專區教育消費服務就業資訊線上申辦申辦表單代售出版品目錄及三聯單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訊息公告即時新聞資料下載電子布告欄活動訊息常見問答法律草案公告專區稅式支出報告即時新聞澄清English網站導覽意見信箱常見問答電子報回首頁當前教育重大政策政策白皮書年度施政方針年度施政計畫業務概況報告中華民國教育現況簡介教育統計法令規章獎補助規定(含教育經費分配審議委員會)出版品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教育開講國際視窗教育剪影部、次長主任秘書室本部各單位體育署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青年發展署部屬機構行政法人本部駐境外機構部史網站各級學校教育雲學習資源(網)教學資源(網)圓夢助學網全國大專校院數位證書驗證系統高教創新招生資訊網電子辭典簡介國語辭典簡編本國語小字典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異體字字典成語典臺灣閩南語常用詞辭典臺灣客家語常用詞辭典國字標準字體筆順學習網華語文能力測驗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認證公費留學與各項獎學金閩南語語言能力認證教師資格檢定考試臺灣重點領域獎學金試辦計畫年金改革專區政府公開資訊學產基金資源區統計資料發布時間表性別統計專區教育消費服務就業資訊線上申辦申辦表單代售出版品目錄及三聯單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即時新聞資料下載電子布告欄活動訊息常見問答法律草案公告專區稅式支出報告即時新聞澄清:::當前教育重大政策政策白皮書年度施政方針年度施政計畫業務概況報告中華民國教育現況簡介教育統計法令規章獎補助規定(含教育經費分配審議委員會)出版品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教育開講國際視窗教育剪影部、次長主任秘書室本部各單位體育署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青年發展署部屬機構行政法人本部駐境外機構部史網站各級學校教育雲學習資源(網)教學資源(網)圓夢助學網全國大專校院數位證書驗證系統高教創新招生資訊網電子辭典簡介國語辭典簡編本國語小字典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異體字字典成語典臺灣閩南語常用詞辭典臺灣客家語常用詞辭典國字標準字體筆順學習網華語文能力測驗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認證公費留學與各項獎學金閩南語語言能力認證教師資格檢定考試臺灣重點領域獎學金試辦計畫年金改革專區政府公開資訊學產基金資源區統計資料發布時間表性別統計專區教育消費服務就業資訊線上申辦申辦表單代售出版品目錄及三聯單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即時新聞資料下載電子布告欄活動訊息常見問答法律草案公告專區稅式支出報告即時新聞澄清訊息公告即時新聞資料下載電子布告欄活動訊息常見問答法律草案公告專區稅式支出報告即時新聞澄清:::即時新聞首頁訊息公告即時新聞立法院三讀通過首部維護學生保險權益之條例發布單位:國教署聯絡人:盧俊旭    電話:04-37061351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立法院院會今(29)日三讀通過「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草案。

教育部為保障學生及幼兒的安全及健康,減輕意外事故、疾病造成之家庭經濟負擔,藉由立法明確規定學生團體保險為政策保險,學生及幼兒強制納保,由政府設置專戶負盈虧責任,另籌組具公信力之保險費審議會,負責釐訂公平的保險費,並強化廣大學生權益。

本條例立法重點如下:一、為政策保險:明定為強制性政策保險,規定凡符合本條例之學生及幼兒定義者應參加本保險。

二、明定法令適用順序:保險公司為保險人,條例未規定者,適用保險法,藉由保險法完整監理架構,有效督導保險人辦理學生團體保險。

三、區分保險費及行政作業事務費:為體現



2.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20 ...

為健全本保險之財務制度,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本保險專戶。

保險人於辦理本保險結束後二個月內,若有結餘,應將結餘繳入專戶滾存支用,若有不足時,由該專戶填補之;專 ...列印時間:110/07/1908:34:::現在位置:首頁中央法規所有條文條文內容P友善列印加入資料夾:儲存確定新增資料夾管理資料夾條文內容法規名稱: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EN法規類別:行政>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目第20條為健全本保險之財務制度,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本保險專戶。

保險人於辦理本保險結束後二個月內,若有結餘,應將結餘繳入專戶滾存支用,若有不足時,由該專戶填補之;專戶填補不足時,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填補之,保險人不負擔盈虧之責。

第一項之保險專戶,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3. 國立雲林特殊教育學校教育儲蓄戶執行規定

三、學年度決算後若有經費結餘,應予滾存下一學年度繼續使用。

四、本專戶名稱:中等學校基金-雲林特教教育儲蓄402專戶;帳號:6117-04-00003-100;經辦行庫:彰化銀行 ...跳到主要內容登入|回首頁|橫式網站選單認識雲特發展願景行政組織現任校長發展歷史歷屆校長單位分機交通路線校徽介紹公佈欄最新公告活動訊息研習資訊榮譽榜活動相簿媒體報導行政單位校長室教務處學務處總務處輔導室人事室主計室秘書室教學單位幼兒部國小部國中部高職部專業服務認識雲特發展願景行政組織現任校長發展歷史歷屆校長單位分機交通路線校徽介紹公佈欄最新公告活動訊息研習資訊榮譽榜活動相簿媒體報導行政單位校長室教務處學務處總務處輔導室人事室主計室秘書室教學單位幼兒部國小部國中部高職部專業服務教育儲蓄戶/管理要點國立雲林特殊教育學校教育儲蓄戶執行規定 壹、依據:一、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

二、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許可申請辦法。

三、各級學校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組成及運作辦法。

 貳、勸募目的:為照顧本校經濟弱勢學生(指家庭狀況屬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突遭變故、因其他特殊狀況造成家庭經濟困難,致無法順利接受學校教育之在學學生),特開設教育儲蓄戶(以下簡稱本專戶),使其順利就學。

 參、組織及會議:一、本校設「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負責本校教育儲蓄專戶勸募所得之存管、審核、開立收據、動支與收支使用相關事宜及其他相關業務推動事項,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校長兼任,其餘委員依「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第八條第三項規定,由校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其中校外代表及任一性別委員人數,均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派)之,小組組織及分工如下: 職務職稱工作職掌備註 主任委員校長召集及主持會議綜理委員會各項事務1人 委員兼執行秘書學務主任綜合辦理各項事務1人 委員主計室主任、社工師、家長會代表1人、社區公正人士1人及相關領域專家學者1人。

經濟弱勢學生之認定勸募所得支用於補助案件之審查勸募所得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查教育儲蓄戶結束後清算之審查其他有關勸募及管理事項5人以上委員人數合計7人 出納出納組長保管存放於代理公庫保管款專戶代收款項,並依支用手續依法核銷列帳開立收納統一收據。

 會計主計室佐理員所經管款項,依會計程序辦理收支,並依會計法等規定,登帳並編製會計報告表 業務承辦學務處書記彙整申請表每月應於教育部指定之網站,公告教育儲蓄戶之經費收支明細,以公開徵信。

  二、會議召開:本小組每學期至少定期召開會議一次,審核書面申請表件及會務工作之檢討與推展。

學期中若遇緊急或突發性之事件需要,則由召集人召集開會。

  三、本會各委員皆為無給職,不另支給工作津貼,會務行政績優人員,得由執行秘書簽請召集人獎勵。

肆、實施對象:本校經濟弱勢學生,包含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突遭變故、因其他特殊狀況造成家庭經濟困難,致無法順利接受學校教育之在學學生。

伍、勸募方式:一、於教育部教育儲蓄戶網站(http://www.edusave.edu.tw/)辦理全國公開勸募。

二、捐款流程:(一)捐款人填寫捐款意願書。

(二)匯款至本校教育儲蓄戶。

(三)3-5個工作天後於教育儲蓄戶網站查詢捐款是否成功。

(四)學校開立收據寄發捐款人。

  陸、經費存管:一、本專戶儲存經費,其經費收支採代收代付方式,專帳管理,專款專用。

本校原有相關救助基金得轉換納入本案經費中。

二、學校接受捐款應開立收據,載明勸募許可文號、捐款人姓名、捐款金額及捐款日期;其有指定對象或依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第四條第二項所定用途中之特定用途者,並應載明。

三、學年度決算後若有經費結餘,應予滾存下一學年度繼續使用。

 四、本專戶名稱:中等學校基金-雲林特教教育儲蓄402專戶;帳號:6117-04-00003-100;經辦行庫:彰化銀行斗南分行 柒、補助經費用途:一、本專戶補助經費用途限於本校在學個案學生之下列項目之一:(一)學費。

(二)雜費。

(三)代收代辦費。

(四)餐費(含早餐、午餐、晚餐)。

(五)與教育相關之生活費用。

 二、本校所獲經費應用於補助第肆點規定之實施對象,協助其順利就學。

捐款人已指定對象或用途者,應依其指定對象或用途之需求項目支用;指定對象或用途之捐款若有賸餘,經徵得捐款者之同意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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