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成本認列延伸文章資訊,搜尋引擎最佳文章推薦

1.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32 相關法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二、資產之交換,應以時價入帳,如有交換利益,應予認列。

... 三、自中華民國七十五年一月一日起,營利事業與地主合建分成、合建分售土地及房屋或自行以土地及房屋 ...列印時間:110/08/0522:46:::現在位置:首頁中央法規所有條文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相關法條友善列印相關法條法規名稱: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2條出售或交換資產利益:一、出售資產之售價,大於資產之未折減餘額部分,應列為出售資產收益課稅。

但依政府規定儲備戰備物資而處理財產之增益,出售非屬所得稅法第四條之四第一項規定之土地之增益,及符合同法第四條之五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規定之土地、第三款規定之土地及其土地改良物之增益,免納所得稅;如有損失,應自該項增益項下減除。

二、資產之交換,應以時價入帳,如有交換利益,應予認列。

其時價無法可靠衡量時,按換出資產之帳面金額加支付之現金,或減去收到現金,作為換入資產成本入帳。

三、自中華民國七十五年一月一日起,營利事業與地主合建分成、合建分售土地及房屋或自行以土地及房屋合併銷售時,其房屋款及土地款未予劃分或房屋款經查明顯較時價為低者,稽徵機關應依查得時價計算房屋銷售價格;其無查得時價者,房屋銷售價格(含營業稅)應依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含營業稅)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含營業稅)總額之比例計算。

其計算公式如下:房屋土地及其銷售=房屋之銷房屋評定標準價格×(1+營業稅徵收率)價格售價格(×──────────────────────(含含營業稅土地公告現值+房屋評定標準價格×(1+營業稅營業)徵收率)稅)房屋銷售收入=房屋銷售價格(含營業稅)÷(1+營業稅徵收率)四、房屋款或土地款之時價,應參酌下列資料認定之:(一)金融機構貸款評定之價格。

(二)不動產估價師之估價資料。

(三)大型仲介公司買賣資料扣除佣金加成估算之售價。

(四)法院拍賣或國有財產署等出售公有房屋、土地之價格。

(五)報章雜誌所載市場價格。

(六)臨近地區政府機關或大建築商建造房屋之成本價格,加上同業之合理利潤估算之時價。

(七)出售土地帳載金額或房屋帳載未折減餘額估算之售價。

(八)其他具參考性之時價資料。

(九)時價資料同時有數種者,得以其平均數認定。

五、營利事業以應收債權、他公司股票或固定資產等作價抵充出資股款者,該資產所抵充出資股款之金額超過成本部分,應列為收益;其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以技術等無形資產作價抵充出資股款者,亦同。

所得稅法(民國110年04月28日)EN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第4-4條個人及營利事業交易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以後取得之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以下合稱房屋、土地),其交易所得應依第十四條之四至第十四條之八及第二十四條之五規定課徵所得稅。

個人及營利事業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以後取得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或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其交易視同前項之房屋、土地交易。

個人及營利事業交易其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出資額過半數之國內外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該營利事業股權或出資額之價值百分之五十以上係由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所構成者,該交易視同第一項房屋、土地交易。

但交易之股份屬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之股票者,不適用之。

第一項規定之土地,不適用第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款規定;同項所定房屋之範圍,不包括依農業發展條例申請興建之農舍。

第4-5條前條交易之房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納所得稅。

但符合第一款規定者,其免稅所得額,以按第十四條之四第三項規定計算之餘額不超過四百萬元為限:一、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符合下列各目規定之自住房屋、土地:(一)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六年。

(二)交易前六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三)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六年內未曾適用本款規定。

二、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

三、被徵收或被徵收前先行協議價購之土地及其土地改良物。

四、尚未被徵收前移轉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之土地、土地改良物,不適用第十四條之五規定;其有交易損失者,不適用第十四條之四第二項損失減除、第二十四條之五第三項損失減除及同條第四項後段自營利



2.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90 相關法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但出售屬所得稅法第四條之四第一項規定之土地,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不得列為成本費用或損失。

八、租用或借用不動產或交通工具等之稅捐,經契約約定由承租人 ...跳至主要內容:::現在位置:首頁中央法規所有條文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相關法條友善列印相關法條法規名稱: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0條稅捐:一、個人綜合所得稅及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規定追繳或繳納之營業稅,不得列為本事業之費用或損失。

二、營利事業所得稅係屬盈餘分配,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三、扣繳他人之所得稅款,不得列為本事業之損費。

四、對不動產課徵之稅捐(如房屋稅及地價稅),除本事業所有或取得典權者外,不予認定。

五、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得以扣抵銷項稅額之進項稅額及依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得以退還或留抵之溢付稅額,如自動放棄扣抵,得就其支出性質,列為成本或損費。

六、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納金、滯報金、怠報金等及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暨未依法扣繳而補繳之稅款不予認定。

七、營利事業出售土地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應在該項出售土地之收入項下減除。

但出售屬所得稅法第四條之四第一項規定之土地,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不得列為成本費用或損失。

八、租用或借用不動產或交通工具等之稅捐,經契約約定由承租人或借用人負擔者,應視同租金支出。

九、應納貨物稅及菸酒稅廠商,繳納原物料之貨物稅及菸酒稅,應准併當年度進貨成本或製造成本核實認定。

十、進口貨物之關稅,應列為貨物之成本。

十一、購買土地、房屋所繳之契稅、印花稅等,應併入土地或房屋之成本。

十二、稅捐之原始憑證為稅單收據,其貼用之印花稅票,應以經售印花稅票之收據或證明為憑。

十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不得扣抵之進項稅款,得就其支出之性質按原支出項目列支。

十四、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計算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得分別歸屬原支出科目或以其他費用列支。

十五、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四章第二節計算繳納之營業稅,應以稅捐科目列支。

十六、營利事業於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六日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十六條及第二十條修正施行前,已代付菸品健康福利捐餘額,於施行當日得轉列為進貨成本或製造成本。

其於修正施行後,繳納之原物料菸品健康福利捐,應准併當年度進貨成本或製造成本核實認定。

十七、營利事業繳納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屬銷售房屋、土地者:應於該項出售房屋、土地之收入項下減除。

(二)屬產製特種貨物者:應列為出廠當年度之稅捐費用。

(三)屬進口特種貨物者:應列為該特種貨物之進貨成本或製造成本。

(四)屬向法院及其他機關(構)買受其拍賣或變賣尚未完稅之特種貨物者:應列為該特種貨物之進貨成本或製造成本。

(五)屬銷售特種勞務者:應於該項出售特種勞務之收入項下減除。

所得稅法(民國110年04月28日)EN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第4-4條個人及營利事業交易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以後取得之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以下合稱房屋、土地),其交易所得應依第十四條之四至第十四條之八及第二十四條之五規定課徵所得稅。

個人及營利事業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以後取得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或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其交易視同前項之房屋、土地交易。

個人及營利事業交易其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出資額過半數之國內外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該營利事業股權或出資額之價值百分之五十以上係由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所構成者,該交易視同第一項房屋、土地交易。

但交易之股份屬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之股票者,不適用之。

第一項規定之土地,不適用第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款規定;同項所定房屋之範圍,不包括依農業發展條例申請興建之農舍。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民國106年06月14日)EN第16條第十四條所定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

但本次銷售之營業稅額不在其內。

前項貨物如係應徵貨物稅、菸酒稅或菸品健康福利捐之貨物,其銷售額應加計貨物稅額、菸酒稅額或菸品健康福利捐金額在內。

第19條營業人左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一、購進



3. 營利事業列報稅捐支出應注意那些事項?(2247)-伍、營利事業 ...

但出售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1項規定之土地,其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不得作為收入減項,亦不得列為成本費用或損失。

8.租用或借用不動產或交通工具等之稅捐,經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站導覽常見問題網站信箱RSSENGLISH舊版網站熱門搜尋:房地交易綜合所得稅營業稅營利事業退稅其他:進階查詢告知事項本網站已於2016年10月19日改版,由於您的瀏覽器版本不適用於新版網站,將可能導致無法順利瀏覽網站內容或發生錯誤,建議升級為IE10以上版本,或轉址到舊版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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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營利事業所得稅係屬盈餘分配,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3.扣繳他人之所得稅款,不得列為本事業之損費。

4.對不動產課徵之稅捐(如房屋稅及地價稅),除本事業所有或取得典權者外,不予認定。

5.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得以扣抵銷項稅額之進項稅額及依同法第39條規定得以退還或留抵之溢付稅額;如自動放棄扣抵,得就其支出性質,列為成本或損費。

6.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納金、滯報金、怠報金等及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暨未依法扣繳而補繳之稅款不予認定。

7.營利事業出售土地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應在該項出售土地之收入項下減除,不得列為費用支出。

但出售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1項規定之土地,其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不得作為收入減項,亦不得列為成本費用或損失。

8.租用或借用不動產或交通工具等之稅捐,經契約約定由承租人或借用人負擔者,應視同租金支出。

9.應納貨物稅及菸酒稅廠商,繳納原物料之貨物稅及菸酒稅,應准併當年度進貨成本或製造成本核實認定。

10.進口貨物之關稅,應列為貨物之成本。

11.購買土地、房屋所繳納之契稅、印花稅等,應併入土地或房屋之成本。

12.稅捐之原始憑證為稅單收據,其貼用之印花稅票,應以經售印花稅票之收據或證明為憑。

13.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不得扣抵之進項稅款,得就其支出之性質按原支出項目列支。

14.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計算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得分別歸屬原支出項目或以其他費用列支。

15.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章第2節計算繳納之營業稅,應以稅捐項目列支。

16.營利事業於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及第20條修正施行前,已代付菸品健康福利捐餘額,於施行當日得轉列為進貨成本或製造成本。

其於修正施行後,繳納之原物料菸品健康福利捐,應准併當年度進貨成本或製造成本核實認定。

17.營利事業繳納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依下列規定辦理:(1)屬銷售房屋、土地者:應於該項出售房屋、土地之收入項下減除。

(2)屬產製特種貨物者:應列為出廠當年度之稅捐費用。

(3)屬進口特種貨物者:應列為該特種貨物之進貨成本或製造成本。

(4)屬向法院及其他機關(構)買受其拍賣或變賣尚未完稅之特種貨物者:應列為該特種貨物之進貨成本或製造成本。

(5)屬銷售特種勞務者:應於該項出售特種勞務之收入項下減除。

18.建設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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