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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藥害救濟的給付類別有哪些種類?

依《藥害救濟法》第四條規定,救濟分為死亡給付、障礙給付與嚴重疾病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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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長庚醫訊 長庚紀念醫院

依據藥害救濟的給付分為死亡給付,障礙給付及嚴重疾病給付三種。

障礙是指符合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令所訂障礙類別、等級者,但不包括因心理因素所導致的情形; ...第四十二卷第五期110年5月1日發刊首頁>第四十二卷第五期新冠肺炎特別報導~「戰勝疫情、迎向未來」用藥權益要知道嚴重藥害有保障◎嘉義長庚藥劑科 張展維組長、戴慶玲主任王先生在志工的轉介下,到藥物諮詢櫃檯來詢問藥害救濟的資訊。

言談中提及,他先前因為用藥後發生嚴重過敏,全身皮膚、口腔黏膜潰瘍及指甲脫落,在加護病房住了好一段時間,講起那段經歷,至今仍心有餘悸。

臨床上我們可以見到像王先生一樣,在正當合法的使用藥物之下,因體質問題發生嚴重的藥害。

其實多數藥物的副作用是輕微,少數則會造成身體較嚴重的傷害,當嚴重程度達到需要住院程度時,可稱之為藥害。

衛生福利部有藥害救濟制度,此制度為使民眾在正當使用合法藥物卻發生藥物不良反應,而導致死亡、障礙或是嚴重疾病時,能獲得迅速救濟之服務,依據財團法人藥害救濟基金會網站之統計資料顯示,歷年來(1999~2013年)給付案件數達1,142件,案例之類別分布:嚴重疾病給付佔64.5%、死亡給付佔30.3%、障礙給付佔5.2%。

藥害救濟的承辦單位為財團法人藥害救濟基金會,專責辦理藥害救濟相關業務。

依據藥害救濟的給付分為死亡給付,障礙給付及嚴重疾病給付三種。

障礙是指符合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令所訂障礙類別、等級者,但不包括因心理因素所導致的情形;而嚴重疾病僅限於因藥物不良反應致危及生命、導致病人住院、延長病人住院時間,須作處置以防永久性傷害者。

依據藥害救濟基金會的資料分析,獲救濟案件中,最常見的嚴重藥品副作用有哪些?以皮膚症狀最常見,較嚴重的可能會有脫皮、起水泡、眼睛腫等症狀;極少數案件則可能會發生嚴重的藥物不良反應─「史蒂文生強生症候群」,有相當高的致命危險。

衛生福利部呼籲,民眾用藥時要留意是否有紅疹、水泡等症狀,一發生應立即停藥就醫。

藥害救濟申請案,給付案之可疑藥品前十名,大多是治療痛風的降尿酸藥、消炎止痛藥、抗癲癇藥品、抗生素等。

目前許多民眾對於藥害救濟有些迷思,以為只要吃藥出現問題,就可以申請藥害救濟。

其實申請藥害救濟是有條件的,須於遵照醫師處方或藥師指示下,「正當使用」合法藥物下,卻發生嚴重的藥物副作用,於知道藥害發生時起3年內,可填寫申請書,並依照規定提出申請。

藥害救濟的受害程度也須達死亡、障礙或嚴重疾病等程度,才有藥害救濟給付的可能。

所謂正當使用的意思,為藥物的使用上,遵照醫藥專業人員的指示下使用藥物,並按時服藥;換句話說,未依照指示自行調整劑量、自行購買處方藥使用或使用他人藥物,或服用非合法的藥物(即沒有衛生福利部核發藥物許可證之藥物,或非法製造、輸入或販賣之藥物),就不符合救濟的條件。

民眾也千萬不要聽信及使用來路不明的藥物,藥害救濟法有明列不適用藥害救濟的情形,主要有:人為過失(例如亂買藥、吃錯藥、開錯藥、藥物過量等)、輕微的藥物不良反應(未達死亡、殘障或嚴重疾病程度)、常見且可預期的藥物不良反應、試驗用藥或急救使用超量藥物等等。

為了讓大眾認識什麼是「藥害」,其實本院藥袋背面,就標示有關藥害救濟提醒資訊:「正當使用合法藥物,造成嚴重疾病、障礙或死亡,得申請藥害救濟」及藥害救濟基金會之諮詢專線(電話:02-23584097)。

讀者可以用網路搜尋引擎,鍵入關鍵字:藥害救濟基金會,抑或是直接輸入網址:http://www.tdrf.org.tw/,以得到更多藥害救濟的相關資訊。

也建議讀者,若用藥曾發生嚴重副作用(例如:過敏),記得請醫師將過敏藥物紀錄於用藥記錄卡上,或登錄於健保卡IC內,藥名則建議以學名標示,其他院所的醫護人員才直接看得懂,自己於下次就醫開藥時,也主動出示提醒,避免更嚴重的不適發生。

用藥安全有自己把關,才可以幫忙預防再次發生同樣的藥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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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藥害救濟給付標準-全國法規資料庫

跳至主要內容:::現在位置:首頁中央法規所有條文P下載友善列印加入資料夾:儲存確定新增資料夾管理資料夾所有條文法規名稱:藥害救濟給付標準EN修正日期:民國105年12月26日法規類別:行政>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目所有條文條號查詢條文檢索沿革第1條本標準依藥害救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藥害救濟給付分為死亡給付、障礙給付及嚴重疾病給付。

其給付應依本標準之規定。

第3條申請藥害救濟案件經審議可合理認定係因使用藥品產生之不良反應致死者,最高救濟給付新臺幣二百萬元。

附死者解剖報告,經審議無法認定其有其他原致死者,於給付標準範圍內,酌予救濟給付。

未附死者解剖報告,經審議,無法認定係因使用藥品產生之不良反應致死者,不予救濟給付。

第4條申請藥害救濟案件經審議後,可合理認定係因藥品之不良反應致障礙者,依下述障礙程度給付;經審議後,無法合理認定有其他原因致身體障礙者,亦於最高額度內,酌予給付。

一、極重度障礙者最高給付新臺幣二百萬元。

二、重度障礙者最高給付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三、中度障礙者最高給付新臺幣一百三十萬元。

四、輕度障礙者最高給付新臺幣一百一十五萬元。

前項障礙等級,依衛生福利部公告之身心障礙等級認定之。

第5條申請藥害救濟案件經審議後,可合理認定係因藥品不良反應致嚴重疾病者,給付其至醫療機構診療所支出並具有正式收據之必要醫療費用。

經審議後無法合理認定有其他原因致嚴重疾病者,亦依前述規定酌予給付。

但因病情需要住入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者,得酌予增加救濟給付。

前項給付總額以新臺幣六十萬元為上限;給付總額未滿新臺幣一萬元者,以新臺幣一萬元給付之。

第6條救濟之原因競合時,應選擇其中之較高額者給付;其已給付較低額之救濟者,得補足其差額。

第7條辦理病理解剖、身心障礙鑑定及其他因鑑定所生之費用,均由藥害救濟基金支付。

第8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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