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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律專區

一、根據保險法第96條及第98條規定,其他財產保險為不屬於火災保險、海上保險、陸空保險、責任保險及保證保險之範圍,而以財物或無形利益為保險標的之各種 ...全部分類新聞觀點業務交流好險懂生活好險談健康退休先準備立即搜尋新聞觀點理財理財新知金融科技時事熱門話題新聞推薦業務交流銷售技巧達人專訪精選心法影音專區信心補給激勵金句團隊運作好險懂生活玩美生活流行線上美容塑身親子兩性兩性關係親子教育休閒生活美食旅遊休憩活動好險談健康保健生活保健健康飲食醫療疾病預防醫療趨勢退休先準備身心準備心理素質身體素質財富規劃保險規劃其他投資好險學堂IFPA專區好險專區法律專區輔銷工具數位頭貼活動專區好粉獨享輔銷工具e教育平台IFPA專區會員中心togglemenu好險網登入新聞觀點理財理財新知金融科技時事熱門話題新聞推薦業務交流銷售技巧達人專訪精選心法影音專區信心補給激勵金句團隊運作好險懂生活玩美生活流行線上美容塑身親子兩性兩性關係親子教育休閒生活美食旅遊休憩活動好險談健康保健生活保健健康飲食醫療疾病預防醫療趨勢退休先準備身心準備心理素質身體素質財富規劃保險規劃其他投資好險學堂IFPA專區好險專區法律專區輔銷工具數位頭貼活動專區好粉獨享目前位置>首頁>法律專區>看案例(財產保險>服務)法律專區服務財產保險看案例讀法規保險法第98條適用範圍之相關爭議乙則。

案例事實金鑽銀行與太和產物保險公司訂立員工誠實保證保險契約,由太和產物保險公司承保金鑽銀行因被保證員工之不誠實行為所致之直接損失負賠償責任,每年換約一次,從未中斷。

民國77年至79年間,金鑽銀行職員魏大千於辦理中央銀行儲蓄券兌付業務,因不誠實行為,未依規定收回債券,先後自金鑽銀行應付帳款「中央銀行儲蓄券本息基金」(下稱系爭基金)項下,轉帳付出新台幣(下同)1480萬元。

嗣後卻僅收回儲蓄券一張,金額110萬元,另以現金236萬元補正帳務外,其餘款項的儲蓄券則未收回。

一直等到民國80年間,儲蓄券持有人向金鑽銀行請求兌領本息時,金鑽銀行才發現系爭基金帳款下已無餘款,不得已乃以金鑽銀行的自有資金支付上開本息,因此,金鑽銀行受有損失,於是向太和產物保險公司聲請理賠。

但太和產物保險公司卻表示,金鑽銀行員工的不誠實行為及金鑽銀行之損失,均於77年至79年間發生,但卻一直遲至80年間才被發現,因此,金鑽銀行的監督顯有懈怠,依據保險法第98條之規定,太和產物保險公司自不需負賠償責任。

請問太和產物保險公司的拒賠理由是否合法?案例解析一、根據保險法第96條及第98條規定,其他財產保險為不屬於火災保險、海上保險、陸空保險、責任保險及保證保險之範圍,而以財物或無形利益為保險標的之各種保險。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未盡約定保護責任所致之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之責。

危險事故發生後,經鑑定係因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未盡合理方法保護標的物,因而增加之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之責。

二、題示情形,最高法院審議後認為,按保險法第98條規定係針對保險法第三章財產保險所列舉特定保險種類外之其他財產保險所為之規定,並不適用於保險法第三章所列舉之特定保險契約,換言之,保險法第三章第五節其他財產保險之規定係排除保險法第三項除第五節以外所列舉各節特定保險種類之適用,因此,保險法第98條的規定並不適用於保證保險。

所以,太和產物保險公司以保險法第98條規定,辯稱金鑽銀行有未盡約定保護責任,故所致之損失,保險公司得不負賠償責任的說詞,於法無據。

小叮嚀案例相關法規保險法96其他財產保險為不屬於火災保險、海上保險、陸空保險、責任保險及保證保險之範圍,而以財物或無形利益為保險標的之各種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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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保險法-編章節條文-全國法規資料庫

其他財產保險為不屬於火災保險、海上保險、陸空保險、責任保險及保證保險之範圍,而以財物或無形利益為保險標的之各種保險。

第97 條. 保險人有隨時查勘保險 ...跳至主要內容:::現在位置:首頁中央法規編章節編章節條文友善列印編章節條文法規名稱:保險法EN法規類別: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目所有條文編章節條號查詢條文檢索沿革立法歷程附帶決議第三章財產保險第一節火災保險第70條火災保險人,對於由火災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毀損或滅失,除契約另有訂定外,負賠償之責。

因救護保險標的物,致保險標的物發生損失者,視同所保危險所生之損失。

第71條就集合之物而總括為保險者,被保險人家屬、受僱人或同居人之物,亦得為保險標的,載明於保險契約,在危險發生時,就其損失享受賠償。

前項保險契約,視同並為第三人利益而訂立。

第72條保險金額為保險人在保險期內,所負責任之最高額度。

保險人應於承保前,查明保險標的物之市價,不得超額承保。

第73條保險標的,得由要保人,依主管機關核定之費率及條款,作定值或不定值約定之要保。

保險標的,以約定價值為保險金額者,發生全部損失或部份損失時,均按約定價值為標準計算賠償。

保險標的未經約定價值者,發生損失時,按保險事故發生時實際價值為標準,計算賠償,其賠償金額,不得超過保險金額。

第74條第七十三條所稱全部損失,係指保險標的全部滅失或毀損,達於不能修復或其修復之費用,超過保險標的恢復原狀所需者。

第75條保險標的物不能以市價估計者,得由當事人約定其價值。

賠償時從其約定。

第76條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之契約,係由當事人一方之詐欺而訂立者,他方得解除契約。

如有損失,並得請求賠償。

無詐欺情事者,除定值保險外,其契約僅於保險標的價值之限度內為有效。

無詐欺情事之保險契約,經當事人一方將超過價值之事實通知他方後,保險金額及保險費,均應按照保險標的之價值比例減少。

第77條保險金額不及保險標的物之價值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保險人之負擔,以保險金額對於保險標的物之價值比例定之。

第78條損失之估計,因可歸責於保險人之事由而遲延者,應自被保險人交出損失清單一個月後加給利息。

損失清單交出二個月後損失尚未完全估定者,被保險人得請求先行交付其所應得之最低賠償金額。

第79條保險人或被保險人為證明及估計損失所支出之必要費用,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由保險人負擔之。

保險金額不及保險標的物之價值時,保險人對於前項費用,依第七十七條規定比例負擔之。

第80條損失未估定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除為公共利益或避免擴大損失外,非經保險人同意,對於保險標的物不得加以變更。

第81條保險標的物非因保險契約所載之保險事故而完全滅失時,保險契約即為終止。

第82條保險標的物受部份之損失者,保險人與要保人均有終止契約之權。

終止後,已交付未損失部份之保險費應返還之。

前項終止契約權,於賠償金額給付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保險人終止契約時,應於十五日前通知要保人。

要保人與保險人均不終止契約時,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保險人對於以後保險事故所致之損失,其責任以賠償保險金額之餘額為限。

第82-1條第七十三條至第八十一條之規定,於海上保險、陸空保險、責任保險、保證保險及其他財產保險準用之。

第一百二十三條及第一百二十四條之規定,於超過一年之財產保險準用之。

第二節海上保險第83條海上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因海上一切事變及災害所生之毀損、滅失及費用,負賠償之責。

第84條關於海上保險,適用海商法海上保險章之規定。

第三節陸空保險第85條陸上、內河及航空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因陸上、內河及航空一切事變及災害所致之毀損、滅失及費用,負賠償之責。

第86條關於貨物之保險,除契約另有訂定外,自交運之時以迄於其目的地收貨之時為其期間。

第87條保險契約,除記載第五十五條規定事項外,並應載明左列事項:一、運送路線及方法。

二、運送人姓名或商號名稱。

三、交運及取貨地點。

四、運送有期限者,其期限。

第88條因運送上之必要,暫時停止或變更運送路線或方法時,保險契約除另有訂定外,仍繼續有效。



3. 其他財產保險

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物因意外事故所致之毀損或滅失負賠償之責。

... 4、「其他財產損失保險」,只要是營業處所之營業裝修及其內之動產(不含前項所承保之金銀 ...      NikeFreeViritousKaufenSwitzerlandNikeZoomPegasus31KaufenSwitzerlandNikeAirJordan6KaufenSwitzerlandNikeFree3.0V3KaufenSwitzerlandNikeCortezNylonKaufenSwitzerland 安心網產品介紹企業體財產保險>其他財產保險          ■玻璃保險◎承保標的固定裝置之玻璃。

桌面玻璃。

玻璃四周之框架。

◎承保範圍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物因意外事故所致之毀損或滅失負賠償之責。

因前項毀損或滅失需拆除或重新裝置或為減輕損失所需合理之費用保險人亦負賠償之責。

          ■成屋買賣保險◎承保範圍保險契約之承保範圍,依雙方當事人之協議,就下列各類別全部或部分訂定之:(一)售屋履約保證保險。

(二)購屋履約保證保險。

(三)房屋權利瑕疵保險。

(四)房屋品質瑕疵保險。

(五)被保險人已投保「房屋品質瑕疵保險」者,得經雙方協議,投保「附加房屋漏水保險」。

          ■竊盜損失保險◎承保範圍1、被保險人或其家屬所有置存於保險單規定處所之下列保險標的物因竊盜所致之損失。

(1)普通物品:住宅之傢俱、衣李、家常日用品;及官署,學校,教堂,醫院診所,辦公處所之生財器具。

但不包括珠寶、鐘錶、項鍊、手鐲、寶石、首飾、金銀器皿,及皮貨等貴重物品在內。

(2)特定物品:以特別訂明者為限,但珠寶、鐘錶、項鍊、手鐲、寶石、首飾、金銀器皿、及皮貨等貴重物品每件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萬元整。

除上述特定物品外,其他每件物品之最高賠償額以普通物品總保險金額百分之或新臺幣元為限,但以兩者較少之金額為準。

2、置存保險標的物之房屋因遭受竊盜所致之毀損,本公司負賠償責任,但該被毀損之房屋以被保險人所自有者為限。

          ■現金保險◎承保對象以政府機構、金融事業、學校、團體及公私企業為對象。

◎承保範圍保險人對於被保險人所有或負責管理之現金因下列保險事故所致之損失,負賠償責任:1、在保險單載明之運送途中遭受竊盜、搶奪、強盜、火災、爆炸或運送人員、運送工具發生意外事故所致之損失。

2、在保險單載明之金庫或保險櫃保存中遭受竊盜、搶奪、強盜、火災、爆炸所致之損失。

3、在保險單載明之櫃台地址及範圍遭受竊盜、搶奪、強盜、火災、爆炸所致之損失。

          ■藝術品綜合保險◎承保對象展出單位、藝術家或收藏家。

◎承保範圍(甲)館藏品:係指被保險人所有之藝術品。

(乙)參展品:係指接受被保險人邀請參加展覽之藝術品。

(丙)運送品:係指運送中之接受被保險人邀請參加展覽之藝術品。

          ■珠寶商綜合保險◎承保對象為金銀珠寶之損失風險提供保障,主要是承保金銀珠寶之損失。

◎承保範圍1、營業處所內收藏品,指被保險人擁有或受託之金銀珠寶,保險期間以一年度為基準。

2、展覽陳列品,指被保險人邀請或受邀參加展覽之金銀珠寶,保險期間以展覽期間為限。

3、運送品,承保被保險人運送金銀珠寶之風險,保險期間為運送起迄期間。

上述三種承保項目,保戶可依實際需求,擇其一、二或全部投保。

4、「其他財產損失保險」,只要是營業處所之營業裝修及其內之動產(不含前項所承保之金銀珠寶),因火災、爆炸、竊盜、搶奪、強盜...等所致之毀損或滅失,保險人即賠償其損失,提供業者更多重保障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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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第五節其他財產保險

其他財產保險為不屬於火災保險、海上保險、陸空保險、責任保險及保證保險之範圍,而以財物或無形利益為保險標的之各種保險。

第九十七條. 保險人有隨時查勘 ...第三章財產保險第五節其他財產保險第九十六條其他財產保險為不屬於火災保險、海上保險、陸空保險、責任保險及保證保險之範圍,而以財物或無形利益為保險標的之各種保險。

第九十七條保險人有隨時查勘保險標的物之權,如發現全部或一部份處於不正常狀態,經建議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修復後,再行使用。

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不接受建議時,得以書面通知終止保險契約或其有關部份。

第九十八條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未盡約定保護責任所致之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之責。

危險事故發生後,經鑑定係因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未盡合理方法保護標的物,因而增加之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之責。

第九十九條保險標的物受部份之損失,經賠償或回復原狀後,保險契約繼續有效。

但與原保險情況有異時,得增減其保險費。

第一百條(刪除)



5. 其他財產保險

其他財產保險 · 現金保險 · 金融業保管箱責任保險 · 銀行業綜合保險 · 藝術品綜合保險 · 信用卡旅遊不便保險.Opensearchpanel搜尋關鍵字:MenuMenu首頁保險新聞保險理賠保險百科人身保險產物保險保險名詞保險問與答搜尋保險業務員保險討論區業務員專區充電專區產品行銷增員組織輔導心態激勵目標綜合保險糾紛案例Opensearchpanel搜尋關鍵字:其他財產保險可分為下列幾種:現金保險政府機關、金融事業運送、庫存、櫃台現金或有價證券因竊盜、強盜、搶奪、火災、爆炸等事故導致損失時,由保險人予以理賠的保險。

金融業保管箱責任保險金融業因經營出租保管箱業務發生竊盜、強盜、搶奪、火災、爆炸等意外事故,導致承租人的置存物毀損或滅失,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並受賠償請求時,由保險人予以理賠的保險。

銀行業綜合保險金融機構因員工的不忠實行為、庫存及運送的財產因竊盜、強盜、搶奪、票據及有價證券被偽造變造、營業處所設備毀損及貨幣被偽造導致損失時,由保險人予以理賠的保險。

藝術品綜合保險藝術品於典藏、展覽、運送期間,發生意外事故導致毀損或滅失時,由保險人予以理賠的保險。

信用卡旅遊不便保險發行信用卡之金融機構提供持卡人以信用卡支付大眾運輪工具於搭乘期間因飛機延誤、行李延誤、行李遺失、為應急支付之住宿、膳食、日用必需品所發生之費用,由保險人予以理賠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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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保險法-編章節條文-全國法規資料庫

第五節其他財產保險. 第96 條. 其他財產保險為不屬於火災保險、海上保險、陸空保險、責任保險及保證保險之範圍,而以財物或無形利益為保險標的之各種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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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7條保險人有隨時查勘保險標的物之權,如發現全部或一部份處於不正常狀態,經建議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修復後,再行使用。

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不接受建議時,得以書面通知終止保險契約或其有關部份。

第98條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未盡約定保護責任所致之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之責。

危險事故發生後,經鑑定係因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未盡合理方法保護標的物,因而增加之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之責。

第99條保險標的物受部份之損失,經賠償或回復原狀後,保險契約繼續有效。

但與原保險情況有異時,得增減其保險費。

第100條(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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