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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從美國制度看保險金信託推展

保險信託(Life Insurance Trust)在我國稱為「保險金信託」,自信託業相關法令 ... 據報載,壽險業目前正積極推動保險金分期給付選擇權,其用意亦是為了避免受益人 ...  :::國際會計準則(IFRS)專區最新消息文獻資料教育宣導相關網站連結財報表達與揭露研究成果市場報導專欄文章保險專刊會員登入加入會員訂單查詢我的購物車會員資料修改個人資料告知事項保險實務與制度會員登入加入會員訂單查詢我的購物車會員資料修改個人資料告知事項保險經營與制度會員登入加入會員訂單查詢我的購物車會員資料修改個人資料告知事項保險圖書查詢:::首頁>專業研究>專欄文章>從美國制度看保險金信託推展保險信託(LifeInsuranceTrust)在我國稱為「保險金信託」,自信託業相關法令通過,主管機關核准第一家銀行承作迄今已三年餘,在信託業及保險業者的努力推廣下,迄今卻仍成效不彰,據報載,一家大型的保險公司表示該公司一年承作的案件亦不過百件餘,究竟為何這樣一個具有保障未成年子女的良善制度,在我國卻不能蓬勃發展,本文遂就美國保險信託制度做簡略的介紹,作為我國制度改進之參考。

保險信託之緣由  保險信託顧名思義是指將保險金交付信託,自十九世紀初開始在美國發展,一開始會將保險與信託這二個制度結合,除了因為美國信託業十分發達,財富管理業務上有其需求外,最主要還是為了彌補保險制度之不足,尤其是在未成年子女的教養照顧問題,藉由保險信託制度,讓失去父母親的子女,在信託人和監護人的合作下,仍能依照被保險人生前指示,妥善運用保險金於子女之生活、教育等各項需求,避免未成年子女不善管理運用保險金或保險金遭監護人不當挪用之問題。

  據報載,壽險業目前正積極推動保險金分期給付選擇權,其用意亦是為了避免受益人不善管理大筆的保險金給付,可約定保險金之支付為分期給付,此分期給付選擇權與保險信託最大的不同,是受託人裁量權之有無,在信託關係下,受託人係依據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最大利益管理信託財產,在此信託本旨的原則下,受託人可基於受益人之利益,在信託財產之管理上擁有一定之彈性,例如除了每年支付一定金額之生活教育費外,亦得依受益人每個成長階段需要支付出國留學或購買必要學習設備之費用,因此,在一個保險信託發展成熟的國家,信託人之社會責任和職業道德規範是必須受到嚴格要求的,一旦被保險人發生不幸時才能讓未成年子女在法定監護人及受託人之合作下金錢無虞的成長。

美國人身保險信託制度  美國保險信託發展至今不過數十年,但因為財產信託觀念的發達,憑著信託業者的創意,保險信託已發展成非常複雜的專業財產規劃工具,且因為其同時具有節稅、集中管理多張保單、提供遺產管理所需要的現金準備等優點,目前已非常蓬勃發展,據學者統計,美國的人壽保險約有3﹪至4﹪交付信託管理。

  美國保險金信託申請程序為:父母親先進行人壽保險投保前之體檢,同時向國稅局申請「信託帳號」,再憑此帳號向銀行申請開立一個「信託帳戶」,並以此帳戶為信託財產,成立保險信託契約;亦可針對已經成立之保險契約來設立信託,但為規避美國稅法中之三年規定(Three-yearRule,移轉既存之保險單至受託人,倘被保險人三年內死亡仍必須課徴遺產稅),一般而言,都會在成立保險信託之時同時購買保單,如此就算被保險人於保險信託成立三年後死亡,亦不會被課徵遺產稅。

  信託依據設立時委託人是否保留權利,分為可撤銷信託與不可撤銷信託,美國之人壽保險信託多是以不可撤銷人壽保險信託(IrrevocableLifeInsuranceTrust)方式承作,所謂不可撤銷人壽保險信託即要保人將保單之所有權移轉與受託人,並指定受託人為保險受益人,一旦不可撤銷人壽保險信託成立後,要保人不得再主張任何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對於信託契約之內容及受益人之指定不得再為任何之變更,對委託人而言則必須承受未來可能情勢變更保單卻不得撤銷的風險。

其實美國保險信託多為不可撤銷信託,主要是因為稅法規定使然,美國之壽險保險金給付在符合內地稅法(IRC)第7702條之規定下得免課徵所得稅,惟就死亡給付部分仍必須課徵聯邦遺產稅,為避免聯邦遺產稅的課徵,一般而言,多會利用不可撤銷人壽保險信託方式的安排來達到節省遺產稅的效果,因為不可撤銷信託,在信託成立當時即視為將保單利益實質移轉給受益人,當被保險人身故時,信託財產不再為被保險人之遺產,因此不需課徵遺產稅。

我國保險金信託運作情形  依據我國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倘信託之委託人與受益人不同之情形,亦即所謂「他益信託」,在信託成立之時就必須課徵贈與稅,因此,為避免保險金給付不用課稅,但若與信託結合後卻必須課稅之缺陷,目前坊間推出之保險金信託,皆是以自益信託之方式運



2. 15. 陳先生的壽險保單含有保險金給付選擇權

陳先生的壽險保單含有保險金給付選擇權,他在選擇固定期間選擇權,請問下列何者是固定期間選擇權? (A) 保險金存留保險公司,只有隨後產生的利息支付給受益人,契約有 ...×載入中..請稍候..關閉●公告搜尋回報註冊登入疫情嚴峻,請大家一起為防疫努力諮商與輔導理論派別整理避免考試群聚外語導遊、地政士等國考延期精神分析學派(考前快速複習)企業管理筆記各種效應整理高普考重大變革!停考公文、英文比重增112年起實施考選部因應疫情發展,近期2項國家考試延後舉行國語文+專業國文(修辭法整理)喊話功能列表循序試卷非選錯題自由冠軍練功房考試一覽表近期刊誤試卷模式循序漸進模式冠軍賽今日錯題測驗近期錯題測驗最近測驗未完成試卷常錯題目個人題庫總複習自由測驗關鍵字測驗精熟測驗讀書會測驗考試秘書各科能力分析打氣工具私人筆記打卡發問問題線上筆記考用行事曆我上傳的試卷最近測驗收錄的題目按讚的題目發表的討論查單字好友四處逛逛回家大廳成功牆打工科目一覽表線上人數加值服務  商城  加值訂單查詢VIP專區  VIP與詳解卡管理  VIP功能介紹下載題庫專區  下載題庫  試題查詢  序號兌換活動NEW!密技人身保險概論題庫下載題庫上一題下ㄧ題查單字:關15.陳先生的壽險保單含有保險金給付選擇權,他在選擇固定期間選擇權,請問下列何者是固定期間選擇權?(A)保險金存留保險公司,只有隨後產生的利息支付給受益人,契約有保證最低利率。

(B)在一限定期間內,按月或按年以確定年金方式給付保險金,期間通常不超過25年或30年。

(C)按月或按年以確定年金方式給付固定金額,給付期間持續至本金及利息完全清償為止。

(D)以保險金購買躉繳保費即期生命年金,在指定給付期間內,第一順位受益人持續存活時,分期給付給第一順位受益人,若在指定期間屆滿前第一順位受益人身故,則由第二順位受益人繼續領分期給付,直到指定期間屆滿為止。

編輯私有筆記及自訂標籤人身保險概論-107年-107春中華民國人壽保險人身保險概論#69162答案:B難度:簡單0.633討論私人筆記(0)最佳解!怎麼辦小二上(2019/01/15)固定期間選擇權,提供一限定期間內,按月或...(內容隱藏中)查看隱藏文字你可以購買他人私人筆記。

查單字:關懸賞詳解X人身保險概論38若保戶與保險業者發生理賠爭議,可以透過下列那些方式來處理?①申訴②調解③訴訟④和解(A)僅①②③(B)僅①②④(C)僅②③④(D)①②③④...10x前往解題懸賞詳解X人身保險概論3.楊先生為客戶甲、乙、丙安排投保定期保險,客戶要求如下,請問楊先生要怎麼幫客戶安排保險?(A)(B)(C)(D)...10x前往解題 錯在阿摩,贏在考場給我們一個讚,讓我們可以做的更好!登入後,將不會看到此視窗15.陳先生的壽險保單含有保險金給付選擇權,他在選擇固定期間選擇權,請問下..-阿摩線上測驗



3. 不怕被詐! 除了一次全拿保險金還能分期給付

專家建議,保戶在投保時可行使「保險給付選擇權」與保險公司約定「分期給付」身故保險金。

保險學者表示,保險給付選擇權在國外是很基本的保單權益, ...1109SMTWTFS會員登入還不是會員?立即加入記住Email忘記密碼?管理者登入記住帳號標題來源類別發行日期閱讀權限-選擇來源-新聞月刊季刊其他無-選擇類別-財經時勢市場動態健康醫療百科調查&排名公、勞、農、健保醫療、健康保險投資理財退休規劃人壽保險財產保險現代看保險市場訊息~-會員種類-書城會員電子報會員新聞會員新聞會員Plus不放置新聞------------新聞搜尋><會員登入|會員中心新聞搜尋2021年9月13日星期一今日要聞《現代保險健康理財》媒體集團現代保險教育事務基金會《現代保險》書城財經時勢市場動態健康醫療百科調查&排名公、勞、農、健保醫療、健康保險投資理財退休規劃人壽保險財產保險市場訊息收件人姓名:小姐先生收件人Email:寄件人電話:顯示不顯示新聞 財經時勢不怕被詐!除了一次全拿保險金還能分期給付文/鄭慧菁|《現代保險》雜誌|2019.04.01 (新聞)本文重點:身故保險金除一次給付還可選擇「分期給付」,不必擔心子女領完保險金可能因缺乏規劃而將錢揮霍一空,導致最終窮困潦倒、一蹶不振。

新竹一名30歲的孤女,去(2018)底遭到詐騙集團鎖定,將父母留給他的遺產一千多萬元,分7次提領給車手,頓時父母留下的生活費全被騙光,新聞一出,令不少高資產憂心下一代理財經驗不足,讓原本足以衣食無虞的資產,因不善管理而提早耗盡。

專家建議,保戶在投保時可行使「保險給付選擇權」與保險公司約定「分期給付」身故保險金。

保險學者表示,保險給付選擇權在國外是很基本的保單權益,台灣則在近幾年才有相關保單問市。

壽險公會多次與金管會討論,希望推出保險金給付選擇權業務,讓保戶事先可選擇遞延給付或分期給付的方式,避免出現爭產、未成年子女一次領到過多保險金等問題,直到2015年,金管會終於宣布具有「身故、全殘及滿期保險金」壽險保單,可改採「分期給付」方式領取保費,至於原有舊保單的民眾則可以透過批註方式,改為分期給付。

  依《保險法》規定,壽險保單若要採取分期給付,必須以嵌入方式記載於保險契約中,保單確認後將不能要求改回一次給付,但若是已購買的壽險舊保單要更改為分期給付,則可採批註方式,將保險金改為分期給付。

因為就法規而言,保戶在發生保險事故前,都有權利終止批註,舊保單因為一開始就是一次給付,若因故改成分期給付後,只要沒有發生事故前,未來都還是可以再改回一次給付。

以終身壽險保額1,000萬元為例,要保人可將1,000萬元保險金分成10年給付,讓受益人每年定期領回100萬元。

選擇分期給付,保戶就不必擔心子女領完保險金可能因缺乏規劃而將錢揮霍一空,導致最終窮困潦倒、一蹶不振。

延伸閱讀保險金選擇權壽險業爭取擴大適用        推薦相關新聞肯亞用保險科技抗旱救活7萬頭家畜衝突與不安國際情勢劇變前兆醫院聘請密醫不實紀錄詐保肇事背2,200萬賠償金超額責任險幫你扛英國將為自動駕駛訂新保險法案保險學者:這一類健康漲價較不合理(下)業績剩不到一成機場保險櫃位還運作嗎?更多新聞>編輯推薦市場訊息台灣人壽:不受市場降息影響建議善用投資型商品填補保障市場進入降息趨勢,民眾購買保險想要獲得與過去相同的保障,未來勢必面臨成本增加的情形,為避免因此降低投...財產保險鐵皮屋火災全損機會大應投保火險桃園市新屋保齡球館日前發生大火,導致鐵皮鋼架的2層樓建築塌陷,造成6名消防隊員殉職;消防署前組長林金...財經時勢台幣強勢六大壽險10月單月衰退17%10月受到美國大選影響,選前普遍呈現觀望,加上新台幣居高不下,六大壽險10月單月獲利相較9月衰退17...關於我們與我們聯絡徵才看板相關網站連結廣告刊登隱私權聲明網站導覽©2015RMIMInc.AllRightsReserved.



4. 保險給付選擇權

【 保險給付選擇權】指身故、全殘、滿期保險金可選擇分期給付。

投資簡單典解釋專有名詞是什麼意思;陸續將投信投顧基金、ETF、指數、股票、債券、期貨、選擇權、保險等 ...首頁基金股票保險投資理財保險給付選擇權身故、全殘、滿期保險金可選擇分期給付。

一般來說,身故、全殘、滿期保險金,保險公司均採一次性給付,但為了避免受益人一次拿到過多保險金而衍生爭產、不善理財、不當挪用等問題,保戶有「保險給付選擇權」,可選擇是否要用類似信託方式的分期給付。

Share:TwitterFacebookGoogle+相關名詞可保性證明滿期保險金



5. 壽險主契約行使增加保險金額選擇權

原契約為豁免保費中、已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已申領重大疾病保險金二、三級殘廢保險金、已申領生命末期先行給付保險金者,不得行使本選擇權。

依行使當時年齡增加保險 ...保單服務對保單有任何問題嗎?這裡可能有您要的答案喔!客戶服務這時我該怎麼辦保單服務保單變更保單借款/保單還款電子表單服務生存滿期金電子保單服務繳費服務自動轉帳信用卡自行繳費集體彙繳派員收費線上繳費ibon繳費列印繳費單理賠服務申請流程申請文件收據差額證明加值服務繳費證明申請英文投保證明三年免費健檢海外緊急救援表單下載契約變更保單借款投資交易繳費服務理賠服務生存滿期金約定匯款帳戶FATCA及CRS房貸服務團險服務常見問題契約投保契約變更保單借款理賠服務投資型保單加值服務繳費作業生存滿期金FATCA及CRS其他聯絡我們全省服務中心分支機構總覽免付費電話諮詢24小時電子信箱利害關係人保戶刊物保戶園地首頁客戶服務保單服務保單變更壽險主契約行使增加保險金額選擇權受理文件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或行使增加保險金選擇權通知書戶籍謄本或出生證明(因被保險人結婚或婚生子女出生)委託他人代辦時,須檢附代辦人身分證影本申請時間依保單條款約定之時間提出申請申請增加保險金額注意事項相關限制:將依保單條款「增加保險金額選擇權」之約定,得不具可保性證明,於下列時間提出申請:依物價指數提高者,須於主契約第五保單週年日或嗣後每屆滿五週年之保單週年日前三十日內提出申請。

(須連續行使,如有中斷行使者,即喪失本項保額增加選擇權)被保險人結婚(以一次為限)或婚生子女(不限一人)出生後第一保單週年日始得申請。

 其他注意事項:限保單條款有「增加保險金額選擇權」之約定的險種。

所增加壽險保額之保費補收方式依條款約定行使。

原契約為豁免保費中、已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已申領重大疾病保險金二、三級殘廢保險金、已申領生命末期先行給付保險金者,不得行使本選擇權。

依行使當時年齡增加保險金額,得選擇繳費年期較短或繳費年期相同之相同險種增加保險金額,原契約為終身壽險者,主契約繳費期滿後,增加之保額以年繳方式繼續繳費,原契約為定期壽險者,主契約屆終期日時,增加之保額亦同時終止,公司將退還增加保額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要保人/被保險人/法定代理人應親自簽名;未經書面授權同意而逕為簽署、變造或盜(冒)用要保人/被保險人/法定代理人簽名或印章者,不論是否為便宜行事或為求處理方便,均將可能觸及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第217條「偽造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罪」及第342條「背信罪」,最高將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前述不法態樣將可追究行為人之民事侵權責任,並追償因此造成之損害。

注意事項相關限制:將依保單條款「增加保險金額選擇權」之約定,得不具可保性證明,於下列時間提出申請:依物價指數提高者,須於主契約第五保單週年日或嗣後每屆滿五週年之保單週年日前三十日內提出申請。

(須連續行使,如有中斷行使者,即喪失本項保額增加選擇權)被保險人結婚(以一次為限)或婚生子女(不限一人)出生後第一保單週年日始得申請。

 其他注意事項:限保單條款有「增加保險金額選擇權」之約定的險種。

所增加壽險保額之保費補收方式依條款約定行使。

原契約為豁免保費中、已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已申領重大疾病保險金二、三級殘廢保險金、已申領生命末期先行給付保險金者,不得行使本選擇權。

依行使當時年齡增加保險金額,得選擇繳費年期較短或繳費年期相同之相同險種增加保險金額,原契約為終身壽險者,主契約繳費期滿後,增加之保額以年繳方式繼續繳費,原契約為定期壽險者,主契約屆終期日時,增加之保額亦同時終止,公司將退還增加保額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要保人/被保險人/法定代理人應親自簽名;未經書面授權同意而逕為簽署、變造或盜(冒)用要保人/被保險人/法定代理人簽名或印章者,不論是否為便宜行事或為求處理方便,均將可能觸及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第217條「偽造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罪」及第342條「背信罪」,最高將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前述不法態樣將可追究行為人之民事侵權責任,並追償因此造成之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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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比信託還好用的「保險金給付選擇權」!

過去我們已經看到許多未成年子女因父母意外身故,突然領得一大筆保險金,繼而引發家族之間保險金的爭奪戰。

但保險金信託一來管理費用所費不貲,再者是否確 ...首頁課程報名電銷人才繁星專案保險論壇登入會員/加入免費會員首頁關於我們最新公告網站導覽駐站顧問聯絡我們合作廠商常見問題服務項目保單爭議處理線上課程課程訓練晨會邀約最新活動 ▷成交,水到渠成!歷屆活動回顧 ▷《缺角一族》特映會宏泰人壽高手說明會宏泰人壽高手說明會2宏泰人壽高手說明會1行銷雲端應用講座玩得痛快玩得安心!KASHMAC說明會行銷雲端應用講座兩岸人才交流說明會寶劍贈英雄保險超業專屬講座聰明購買保險講座過往課程會員專區加入會員會員公開資料會員控制台修改個人資料站內私訊優惠活動重設密碼下載中心 ▷講義下載行動裝置APP圖片分享常用連結討論區讀者投書-投稿區讀者投書保險專業/新聞商品研究契約核保保險理賠統計數據爭議案例遺產規劃法令時事專題報導 ▷非我族類其辛必異保護幸福家庭保險不容錯過的保險最容易碰到的理賠有沒有人鳥你未來保險公司退場機制新聞主題 ▷每日新聞業界新聞歷史新聞查詢影音分享最新文章業務員專區課程訓練活動照片線上課程保險商品比較業務行銷組織增員輔導激勵課後學員意見調查業務員常見問題消費者專區保單爭議處理淺談保險商品文宣條款說明 ▷人壽示範條款傷害保險示範條款保險商品比較公司資訊 ▷壽險財務統計保單借款利率申訴率統計找尋業務員*買保險保險規劃健康醫療 ▷營養專區健康講義癌症心血管系統醫療數據生活百科 ▷理財節稅社會保險媒體採訪鐵板神算感謝函消費者常見問題線上商城業務支援中心「教您聰明選」讀冊推薦書單旅行險汽車險機車險傷害險(意外險)醫療險網路商店廣告購買首頁/保險專業/新聞/法令時事比信託還好用的「保險金給付選擇權」!發佈日期:2014年10月01日撰文:陳忠興文章編號:5230在討論區討論本文分享到Google+  Facebook  LINE依中央社9月23日報導,為了提高保險公司的競爭力,金管會研議保險商品創新,例如推動保單給付選擇權,預計年底前會有具體方案出爐。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9月25日將赴立法院財委會進行業務概況報告。

為了提升保險業的競爭力,金管會研議外幣創新商品、天災及參數型天氣保險、保險金給付及實物給付型商品,並推動完工土木工程保險等商品。

其中值得注意的是,金管會研議推動保險金給付選擇權。

金管會官員解釋,現在民眾買保單,例如生存保險金或者是重大疾病險等,等到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公司會依據契約給一整筆金額理賠。

但整筆領回可能會有遭他人不當挪用的情況與風險。

金管會參考此次舊保單轉換的經驗,研議推動保險金給付選擇權,民眾到給付時間,可以選擇一次領回或者是分期領回。

官員表示,一項好處是民眾可以依照自己的意願,選擇領回保險金,而留在保險公司的保險金仍可計息;對保險公司來說,資金可以留在保險公司當中,繼續作為運用。

官員表示,保險金選擇權的開放,必須修正示範條款,預計年底前會有具體方案出爐。

其實「保險金給付選擇權」並不是個創新的概念,國外這樣的附加條款早已行之多年,而國內數家保險公司提出此構想亦至少已有十年以上,但據了解,當時主管機關對開放保險金可分期給付,是否會與銀行業的「存款」或「信託」業務有所衝突,頗有疑慮,而請壽險公會研議妥適的做法已有多年,希望此次真的有結論,可以端出做法讓保險業者依以遵循。

以壽險的身故保險金為例,現行的保險金都是約定事故發生後,保險公司一次給付與受益人,受益人如為智能學識都正常的成年人自然沒有太大的問題,但許多受益人可能是未成年子女,心智功能障礙者,甚或為罕見疾病患者,許多父母擔心當自己亡故後,一次性給付的鉅額身故保險金,未必能照顧自己的子女,甚至可能引來禍端。

過去我們已經看到許多未成年子女因父母意外身故,突然領得一大筆保險金,繼而引發家族之間保險金的爭奪戰。

但保險金信託一來管理費用所費不貲,再者是否確能發生保護保險金的效果,也非毫無疑問,所以這個問題一直困擾著許多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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