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總額延伸文章資訊,搜尋引擎最佳文章推薦

1. 新聞稿

一、 放寬保險業外幣保單準備金不計入國外投資限額規範(修正條文第15條之2): (一)為提高經營外幣保單業務之壽險業者資產負債配置效率,並 ...選單跳到主要內容區塊金管會銀行局證期局保險局檢查局:::回首頁|網站導覽|English|常見問答|聯絡我們|雙語詞彙|||字級:小中大搜尋搜尋關鍵字地震保險|強制車險|旅平險|RBC法規檢索回首頁機關介紹首長簡介組織架構首長言論集沿革機關聯絡資訊影音平台公告資訊新聞稿與即時新聞澄清重大政策榮譽專區招標資訊國際活動重要公告個人資料保護專區徵才資訊裁罰案件法規資訊最新法令函釋法規草案預告保險法及相關法規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及相關法規行政規則保險法令判解查詢系統金融資訊保險業務資訊揭露維護統計資料資訊圖像化出版品消費者園地金融智慧網清理專區定型化契約範本保險犯罪防制消費者保護實務上死亡人壽保險金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遺產稅案例及其參考特徵便民服務民意信箱就業資訊政風園地申辦案件流程保險申訴服務聯繫表單下載雙語詞彙人身保險商品Q&A問答集金管會保險局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防疫措施專區專區說明保險公司便民措施網址及服務專線彙總表金管會新聞稿及重要函文政府資訊公開對外關係文書MOU法規及行政規則行政指導有關文書施政計畫研究報告預決算書及會計報告訴願決定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支付或接受之補助委員會議紀錄遊說法專區政策宣導廣告專區內部控制聲明書性別主流化專區保險業務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施政個案計畫公共設施維護管理資訊業務主題專區保險輔助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住宅火災及地震保險保險業風險資本額制度保險商品審查保險核心原則ICPs微型保險青年度假打工專區保險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區致敬山海保險挺您OIU專區保險業承保身心障礙者統計資料新南向政策專區IFRS17&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接軌專區相關單位連結保險公司保險相關網站外國保險相關網站其他政府網站及相關活動專區政府相關連結English機關介紹首長簡介組織架構首長言論集沿革機關聯絡資訊影音平台公告資訊新聞稿與即時新聞澄清重大政策榮譽專區招標資訊國際活動重要公告個人資料保護專區徵才資訊裁罰案件法規資訊最新法令函釋法規草案預告保險法及相關法規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及相關法規行政規則保險法令判解查詢系統金融資訊保險業務資訊揭露維護統計資料資訊圖像化出版品消費者園地金融智慧網清理專區定型化契約範本保險犯罪防制消費者保護實務上死亡人壽保險金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遺產稅案例及其參考特徵便民服務民意信箱就業資訊政風園地申辦案件流程保險申訴服務聯繫表單下載雙語詞彙人身保險商品Q&A問答集金管會保險局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防疫措施專區專區說明保險公司便民措施網址及服務專線彙總表金管會新聞稿及重要函文政府資訊公開對外關係文書MOU法規及行政規則行政指導有關文書施政計畫研究報告預決算書及會計報告訴願決定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支付或接受之補助委員會議紀錄遊說法專區政策宣導廣告專區內部控制聲明書性別主流化專區保險業務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施政個案計畫公共設施維護管理資訊業務主題專區保險輔助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住宅火災及地震保險保險業風險資本額制度保險商品審查保險核心原則ICPs微型保險青年度假打工專區保險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區致敬山海保險挺您OIU專區保險業承保身心障礙者統計資料新南向政策專區IFRS17&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接軌專區相關單位連結保險公司保險相關網站外國保險相關網站其他政府網站及相關活動專區政府相關連結:::公告資訊新聞稿與即時新聞澄清新聞稿即時新聞澄清重大政策榮譽專區招標資訊國際活動重要公告個人資料保護專區徵才資訊裁罰案件重大裁罰(金管會網站超連結)非重大裁罰:::回首頁公告資訊新聞稿與即時新聞澄清新聞稿新聞稿_fbg+lineTwitter友善列印回上頁中央內容區塊預告「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15條、第15條之2修正草案,研擬放寬外幣保單限額,並強化匯率風險揭露及招攬人員訓練2021-03-09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表示,鑒於保戶對外幣保單之需求日益增加,並為提高經營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以下稱外幣保單)之壽險業者資產負債配置效率,已完成「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以下稱本辦法)第15條、第15條之2修正草案之研議,將於近期內依法辦理預告。

   本辦法本次共計修正2條,修正重點如下:一、 放寬保險業外幣保單準備金不計入國外投資限額規範(修正條文第15條之2):(一)為提高經營外幣保單業務之壽險業者資產負債配置效率,並綜合考量保戶之外幣需求、保戶匯率風險承受能力、以及臺、外幣保險商品發展之衡平性,爰將現行不計入國外投資額度計算公式中,保險業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各種準備金之35%提高為4



2.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11、12

三、投資於大陸地區掛牌上市證券投資基金及指數股票型基金之每一基金投資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經核定國外投資額度百分之一及該基金已發行總額百分之十。

四 ...法源法律網回首頁網站導覽加入會員會員登入購買授權與點數設為首頁訂閱舊報法源電子報精選六法法規查詢法規類別判解函釋裁判書起訴書英譯法規法學論著法學題庫會員專區論著投稿綜合查詢法學期刊論著博碩論文國家考試升學考試相關法條檢視現行法規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民國100年08月18日非現行法規)檢視現行法條第11條保險業對國外不動產之投資,以所投資之不動產即時利用並有收益者為限,其投資總額不得超過保險業業主權益百分之十,並應符合第十七條之規定。

保險業取得或處分其投資之國外不動產,應經當地合格之鑑價機構出具鑑價報告,取得後應於公司網站揭露下列事項:一、國外不動產所在地。

二、市場公平價值之相關證明資料。

三、權屬狀況、面積及使用情形。

檢視現行法條第12條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種類,不含以人民幣計價之有價證券及大陸地區政府、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衍生性金融商品及大陸地區不動產。

但已訂定經董事會通過之從事大陸地區投資相關交易處理程序及風險監控管理措施,且無第十七條第二項所列情事者,其資金得從事下列投資項目運用:一、為第二款至第七款及第九款交易目的持有之人民幣存款。

二、大陸地區政府公債及國庫券。

三、大陸地區集中市場交易股票及集中市場上市前首次公開募集股票。

四、大陸地區集中市場交易之公司債。

五、大陸地區掛牌上市之證券投資基金及指數股票型基金(ETF)。

六、香港證券交易市場由大陸地區政府或公司所發行或經理之有價證券、恒生香港中資企業指數成分股公司所發行之有價證券,及香港證券交易市場由大陸地區政府、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股權達百分之三十以上之公司所發行之有價證券,及以上開有價證券為成分股之指數股票型基金。

七、非第六款所列發行者於香港證券交易市場所發行以人民幣計價之公司債、金融債及第五條第一項第九款所列債券。

八、依第十二條之一規定投資大陸地區不動產。

九、於依本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所為實際投資額度內,得基於避險目的,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

保險業資金投資前項第四款所稱集中市場交易之公司債,其發行公司或保證公司之信用評等等級須經國外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為A-級或相當等級以上。

第一項所列之投資項目,除應符合本辦法各項商品之投資條件及限額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投資於大陸地區政府公債及國庫券之投資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經核定國外投資額度百分之五。

二、投資於同一公司所發行符合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中以人民幣計價及第七款之有價證券投資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經核定國外投資額度百分之一及發行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

三、投資於大陸地區掛牌上市證券投資基金及指數股票型基金之每一基金投資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經核定國外投資額度百分之一及該基金已發行總額百分之十。

四、投資於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第七款、第八款及第六款中以人民幣計價之有價證券及指數股票型基金之投資總額,合計不得超過該保險業經核定國外投資額度百分之十。

五、投資於第一項第八款之投資總額,加計其他國外不動產後之投資總額,合計不得超過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限額。

保險業從事第一項各款資金運用,應確實遵循相關法令規定及各項資金運用內部作業規範。

財產保險業及人身保險業並應分別依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第十一條及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於資訊公開網頁之說明文件應記載事項項下公開揭露從事第一項各款資金運用之投資總額及損益情形,並每季更新一次。

檢視現行法條第12-1條保險業得於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大陸地區分支機構及參股投資持股比例達百分之五十之大陸地區保險業(以下簡稱大陸地區分支機構及參股投資保險業)總分支機構所在地之縣(市),從事下列投資:一、以自己名義取得供大陸地區分支機構及參股投資保險業使用之不動產。

二、經由投資特定目的不動產投資事業取得供大陸地區分支機構及參股投資保險業使用之不動產。

前項特定目的不動產投資事業,係指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核准百分之百直接出資設立並專以購置供大陸地區分支機構及參股投資保險業使用之不動產為設立目的之事業。

保險業及特定目的不動產投資事業投資大陸地區不動產之每一標的物,其購入時供大陸地區分支機構及參股投資保險業使用之面積,應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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