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不計入遺產延伸文章資訊,搜尋引擎最佳文章推薦

1. (遺產篇)保險怎麼保才可以節省遺產稅@ 郭彥廷地政士事務所 ...

依據遺贈稅法第16 條第9 款規定不計入遺產稅「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 ...關閉廣告郭彥廷地政士事務所跳到主文免費諮詢,歡迎來電討論,不動產買賣、遺產、贈與貸款優惠、債務規劃、陽台補登、離婚辦理、二等親買賣、第一次登記、土地使用變更、農地變更、土地容許使用,提供地政業務諮詢、常見節稅問題以及法律常識。

郭彥廷地政士,電話0928-521-813,LINEID:@vlk9953l部落格全站分類:社團組織相簿部落格留言名片Sep21Mon202010:08(遺產篇)保險怎麼保才可以節省遺產稅彥庭過世後,保單必須列入遺產中,而這份保單是否應申報遺產稅?還是最低稅賦?就與被保險人的身份有關,依被保險人與受益人的不同,所適用的稅務規定也都大不相同!彥庭是保單的要保人,但不是受益人。

當彥庭吃西瓜爽死時,這張保單要列入彥庭的遺產嗎?但保單價值合計未滿3,330萬元,就不需要繳遺產稅,只需要申報最低稅賦制的基本所得嗎?依「被保險人」的身份,應細分如下:  分析如下:狀況1:依據遺贈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不計入遺產稅「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

」及保險法第112條明定「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

當A是要保人也是被保險人,則該保單因為被保險人身故,保單終止,由B領取身故理賠金。

原則上,該筆理賠金不需計入遺產課稅。

 不過,近年來,稽徵機關若發現投保動機為隱匿財產、逃避遺產稅申報,可能被祭以「實質課稅」,保單價值或理賠金還是會被計入遺產課稅!財政部於102年1月18日發文(台財稅字第10200501712號),說明「實務上死亡人壽保險金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遺產稅案例及其參考特徵」。

若保單有以下特徵,將可能以實質課稅原則,遭稽徵機關計入遺產課稅: 狀況2:當要保人A死亡,但被保險人B並未死亡,則A死亡時,該保單仍屬A之財產,因此,以A死亡日之保單價值計入A之遺產,申報遺產稅。

雖然,目前保險公司不需即時通報此類保單資料給財政部,但是A之繼承人仍應誠實申報。

否則,稽徵機關調閱A之銀行帳戶往來明細,發現與保險公司之間的匯款紀錄,審閱資金進出紀錄,便可能得知A有保單的事實。

或者,國稅局可以查閱A過世前的所得稅申報紀錄,便可能發現有列舉2.4萬保費扣除額,就知道A有保單,再行文給保險公司,調閱與A相關的所有保單明細。

這類調查過程很簡單,並不困難。

 狀況3:當要保人是A、被保人是B、身故受益人是C。

這樣的保單安排,情況與狀況2相同。

但是,將來這類保單的被保險人死亡時,稅負問題很複雜,還需要再往下詳細分析三種情形(如下表)。

  以祖父母為要保人,子女為被保險人,孫子女輩為身故受益人,這類安排俗稱「三代保單」,則必須注意很多稅務問題。

舉例而言,要保人是祖母、被保險人是女兒、身故受益人是孫女。

分析如下: 情形甲祖母死亡,當要保人過世,但被保險人並未過世,此時,該保單沒有保險理賠金,當然不需申報最低稅負制的基本所得,也無須討論保單價值金是否超過3,330萬元。

但是,該保單以死亡當天的保單價值金計入祖母的遺產項目中「其他資產」,申報遺產稅。

保單屬於要保人的財產。

當要保人過世,但被保險人並未過世,這張保單的價值金必須計入要保人的遺產。

而且,無論保單價值是否超過3,330萬元,都必須申報遺產。

因為,3,330萬元屬於最低稅賦制的規定,與遺產稅無關! 情形乙被保險人(女兒)死亡,身故理賠金給付給孫女,由於保費由祖母出資,此屬於祖母贈與孫女行為,將該筆保險金加上祖母當年度其他的贈與金額,合計若超過當年度贈與稅免稅額(目前現行220萬元),祖母必須在30日內主動申報贈與稅。

另外,還必須考慮最低稅賦的申報問題,如果,該保單完全符合以下三個條件,則還必須於隔年5月,孫女於申報綜所稅時,一併申報。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後(95.1.1)所訂立的保單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只要完全符合以上三個條件,受益人(孫女)受領之保險給付必須申報最低稅賦相關之基本所得。

但死亡給付的每一綜所稅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新臺幣3,330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

 



2. 保單價值應列入遺產總額-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常有民眾以為被繼承人死亡時,其生前所投保之保險均不計入遺產總額,免課徵遺產稅,然被繼承人生前為其配偶或子女投保,與保險公司訂立保險契約,被繼承人 ...按Enter到主內容區TogglenavigationTogglenavigation:::回首頁主任委員信箱常見問答網站導覽雙語詞彙EnglishSearch熱門:就業助學金退除給付:::首頁法律服務法律服務案例暨法律常識專題法律常識專題A+A-保單價值應列入遺產總額發布日期:105-08-29資料來源:法規會專題摘要:常有民眾以為被繼承人死亡時,其生前所投保之保險均不計入遺產總額,免課徵遺產稅,然被繼承人生前為其配偶或子女投保,與保險公司訂立保險契約,被繼承人僅屬「要保人」,其配偶或子女始為「被保險人」,因保險契約尚未期滿,被繼承人即要保人死亡時,被保險人仍生存,故保險公司即無死亡給付之情形,因此常有繼承人漏將該等保單價值併入遺產申報或誤申報為不計入遺產總額,致遭國稅局為補稅及罰鍰處分。

本文:一、按「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境外全部遺產,依本法規定,課徵遺產稅」、「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在中華民國境內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遺產,依本法規定,課徵遺產稅」,此分別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第1、2項所明定。

又「本法稱財產,指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準此,凡符合前揭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所定之身分及遺產,不論為動產、不動產或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均屬課徵遺產稅之標的,合先敘明。

二、次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固規定,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不計入遺產總額,然此乃被繼承人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與被繼承人以其配偶或子女為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訂立保險契約之情形不同,亦即被繼承人僅係要保人,即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保險法第3條規定參照),並非被保險人,被繼承人(要保人)死亡時,其配偶或子女(被保險人)仍生存,保險人自無保險給付,保單所累積之利得即應歸被繼承人(要保人)所有,屬被繼承人(要保人)死亡時所遺具有財產價值之權利,故應列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三、末按,「納稅義務人違反第二十三條或第二十四條規定,未依限辦理遺產稅或贈與稅申報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二倍以下之罰鍰」、「納稅義務人對依本法規定,應申報之遺產或贈與財產,已依本法規定申報而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應按所漏稅額處以二倍以下之罰鍰」、「納稅義務人有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遺產稅或贈與稅者,除依繼承或贈與發生年度稅率重行核計補徵外,並應處以所漏稅額一倍至三倍之罰鍰」,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45、46條分別定有明文。

是以,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如納稅義務人未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機關辦理遺產稅申報者,或雖已辦理遺產稅申報,但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遺產稅者,除須補稅外,將遭受不同之罰鍰處分,惟前開三種違規情形之懲罰,無論何一情形之罰鍰,連同應徵之稅款,最多不得超過遺產總額(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7條規定參照),併此敘明。

(退除役官兵職業訓練中心法律顧問袁健峰律師提供)[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分享點閱次數:4105最近更新日期:110-04-15回上一頁:::關於本會本會簡介主任委員主任委員信箱組織架構職掌與電話交通與位置訊息公告最新消息即時新聞澄清新聞資訊就業資訊採購專區活動訊息榮民節活動專區活動剪影影音專區退除役官兵代表懇談會專區榮民遺留不動產標售安養機構床位資訊重大政策年金專區便民服務線上申辦及查詢申辦表單下載常見問答主要服務就學服務就業服務職業訓練就醫服務就養服務服務照顧退除給付一般服務國際聯絡廉政專區人事服務業務統計法律服務主管法規查詢訴願及訴訟服務國家賠償服務人權保障專區法律服務案例暨法律常識專題法制作業規定及範例法網相連資訊公開主管法令本會組織與職掌行政指導文書施政計畫業務統計研究報告預算及決算會計報表會計制度請願及訴願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支付或接受之補助合議制機關會議紀錄國家賠償事件統計政策宣導相關廣告行動服務發展現況行政透明措施專區立法院業務報告民營事業本會獎項專區政府資料開放(OpenData)本會出版品本會宣傳品個人資料保護專區檔案應用性別主流化專區遊說法資訊專區消保專區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內部控制專區所屬機構服務機構



3. 保單免繳遺產稅有撇步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規定,官員表示,如果保單上約定,在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金額,可以不計入遺產總額, ...快訊諾富特飯店風暴桃園市府開罰多少?陳時中下午2時記者會說明10:05大陸長征五號火箭墜落畫面曝光!今晚及明晨「通過台灣上空」09:34udn產經稅務法務聽新聞test0:00/0:00YourbrowserdoesnotsupportHTML5Audio!😢保單免繳遺產稅有撇步2020-12-2205:45經濟日報/記者程士華/台北報導保單父母規劃藉由買保險留財產給子女,要注意投保的細節不同,可能會影響遺產稅的認定,高雄國稅局表示,以最常見的壽險保單而言,長輩必須同時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保單才能免課遺產稅,如果被保險人是子女或他人,未來仍要繳交一筆遺產稅。

官員表示,保險往往是父母為了避免突發事故過世,導致子女失去經濟來源,而使生活陷入困境的保障之一。

然而在父母死亡、子女須申報遺產稅時,父母購買的人壽保險保單,列入遺產申報課稅與否,就要視那張保單上的要保人、被保險人身分而定。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規定,官員表示,如果保單上約定,在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金額,可以不計入遺產總額,也就是不必課遺產稅。

官員表示,父母投保之前,要注意有一種明確的例外情形,當被繼承人只作為要保人,但被保險人是子女或他人,那麼被繼承人生前以要保人身分繳交的保險費,將會衍生保單價值,這部分仍屬於父母的財產,日後父母過世時,這筆未到期的保單,不論子女是否繼續承保,或主張解約退還已繳保費,都要納入遺產總額中申報。

父母在規劃保單的過程中,為了避免落入上述課稅情形,官員表示,不僅本身要作為要保人,被保險人也必須是自己,未來指定受益人(譬如子女)領取到身故給付時,才不會被課到遺產稅。

未來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保單內容也要經過國稅局審核,確認投保動機並非避稅後,才會排除在遺產總額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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