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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人員進用辦法

第4 條存保公司新進人員資格條件及核薪,應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 ... 存保公司甄試之筆試應試科目,得按業務需要分為共同科目及專業科目,跳到主要內容區塊:::現在位置: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法規內容法規名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人員進用辦法公發布日:民國105年12月29日發文字號:金管人字第10500962970號令法規體系:本會/人事室立法理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人員進用辦法總說明(105.12.29).pdf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人員進用辦法條文對照表(105.12.29).pdf圖表附件:附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各職等職位新進人員資格條件及核薪標準表.pdf法規功能按鈕區法規內容條文檢索法規沿革第1條本辦法依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所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存保公司)之人員進用事項,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第3條存保公司應本職位分類之精神,建立人事管理制度,除董事長、總經理外,各級職位應按工作之繁簡難易及職責程度核列職等。

存保公司職位列等第五職等以上者為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之職員,職位列等第四職等以下者為純勞工身分之工員。

第4條存保公司新進人員資格條件及核薪,應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各職等職位新進人員資格條件及核薪標準表(如附表)規定辦理,並得視各職務專業需要增訂資格條件。

第5條存保公司人員,應公開甄試進用。

存保公司甄試方式如下:一、甄試得單獨或聯合舉行,試務作業得委託行政機關(構)或民間專業   機構辦理。

二、甄試以筆試為原則,得按業務需要另依筆試成績擇優一定比例人數分   階段甄試,以口試、實地考試、測驗、審查著作或發明或審查知能有   關學經歷證明等方式行之。

存保公司甄試之筆試應試科目,得按業務需要分為共同科目及專業科目,其錄取標準及成績計算方式如下:一、存保公司應依需用名額按考試總成績擇優錄取,並得視業務需要列備   取名額。

二、甄試類科僅採筆試方式舉行之類科,以筆試成績為考試總成績;採分   階段考試舉行之類科,其筆試成績應占考試總成績百分之六十以上。

   但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者,不予錄取或進入次一階段甄試。

缺考之   科目,以零分計之。

三、存保公司得視甄試類別需要,對各階段甄試或特定科目設定最低錄取   分數,未達該最低錄取分數者,不予錄取或進入次一階段甄試。

存保公司辦理新進人員甄試作業應依前二項規定訂定甄試計畫,報本會備查。

第6條存保公司董事長、總經理、董事、監察人、副總經理及應業務所需其他重要管理人員、特殊技術人員,由存保公司建立項目、職位及所需資格條件陳報本會核定後依規定程序進用,不受前條應公開甄試進用之限制。

第7條新進人員應先予試用或實習,其期間為半年,期滿經考核合格者始得正式進用。

考核不合格者,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之職員不予進用,純勞工身分之工員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終止勞動契約。

第8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進用: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

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   尚未結案。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或業務侵占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   未結案。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   畢。

但受緩刑宣告,不在此限。

六、依公務人員法令不得任用或停止任用。

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八、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存保公司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之職員於進用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有第八款情事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

進用後發現其於進用時已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解除進用。

存保公司純勞工身分之工員有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終止勞動契約。

前二項解除進用或終止勞動契約人員,其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不失其效力;業已依規定支付之薪資及其他給付,不予追還。

第9條存保公司董事長及總經理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該公司進用。

對於存保公司各級



2. 台灣金融研訓院-中央存款保險公司110年進用正式職員甄試

【重要公告】為因應國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原訂110年5月21日(星期五)開始報名之中央存款保險公司110年進用正式職員甄試,將順延至6月25日(五)10:00開始,至7月7 ...訊息視窗×關閉首頁最新公告/查詢最新公告[2021/06/25]應試人報名完成後,可於訂單查詢確認報名資料,除依甄試簡章規定不受理變更之項目外,倘應試人本人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聯絡電話或其他欄位變更,請於110年7月28日24:00前,下載『報名資料異動申請書』填妥後傳真台灣金融研訓院金融測驗中心,同時請來電確認(02-33653666#1),以憑辦理。

 [2021/06/24]【重要公告】本項甄試因應國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原調整至本(110)年7月25日(第一試)及8月22日(第二試)舉辦均再順延至8月21日(第一試)及9月26日(第二試)辦理。

報名期間自6月25日(五)10:00至7月28日(星期三)17:00止,一律採網路報名;詳細內容請見甄試簡章。

[2021/06/03]【重要公告】為因應國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原訂110年5月21日(星期五)開始報名之中央存款保險公司110年進用正式職員甄試,將順延至6月25日(五)10:00開始,至7月7日(星期三)17:00止,一律採網路報名;詳細內容請見甄試簡章。

[2021/05/17]【延期資訊】因應疫情升溫,中央存款保險公司110年進用正式職員甄試將延期辦理,相關報名及重要測驗時程待確認後公告,敬請密切注意最新消息。

[2021/04/23]中央存款保險公司110年進用正式職員甄試,報名期間自110年5月21日(星期五)10:00至110年6月2日(星期三)17:00止,甄試類別金融業務人員、宣導媒體規劃人員及資訊人員等,一律採網路報名;詳細內容請見甄試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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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人員進用辦法

二、甄試以筆試為原則,得按業務需要另依筆試成績擇優一定比例人數分階段甄試,以口試、實地考試、測驗、審查著作或發明或審查知能有關學經歷證明等方式行之。

存保公司甄 ...跳至主要內容:::現在位置:首頁中央法規所有條文P下載友善列印加入資料夾:儲存確定新增資料夾管理資料夾所有條文法規名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人員進用辦法發布日期:民國105年12月29日法規類別: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目附檔:附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各職等職位新進人員資格條件及核薪標準表.PDF所有條文條號查詢條文檢索沿革第1條本辦法依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所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存保公司)之人員進用事項,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第3條存保公司應本職位分類之精神,建立人事管理制度,除董事長、總經理外,各級職位應按工作之繁簡難易及職責程度核列職等。

存保公司職位列等第五職等以上者為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之職員,職位列等第四職等以下者為純勞工身分之工員。

第4條存保公司新進人員資格條件及核薪,應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各職等職位新進人員資格條件及核薪標準表(如附表)規定辦理,並得視各職務專業需要增訂資格條件。

第5條存保公司人員,應公開甄試進用。

存保公司甄試方式如下:一、甄試得單獨或聯合舉行,試務作業得委託行政機關(構)或民間專業機構辦理。

二、甄試以筆試為原則,得按業務需要另依筆試成績擇優一定比例人數分階段甄試,以口試、實地考試、測驗、審查著作或發明或審查知能有關學經歷證明等方式行之。

存保公司甄試之筆試應試科目,得按業務需要分為共同科目及專業科目,其錄取標準及成績計算方式如下:一、存保公司應依需用名額按考試總成績擇優錄取,並得視業務需要列備取名額。

二、甄試類科僅採筆試方式舉行之類科,以筆試成績為考試總成績;採分階段考試舉行之類科,其筆試成績應占考試總成績百分之六十以上。

但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者,不予錄取或進入次一階段甄試。

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之。

三、存保公司得視甄試類別需要,對各階段甄試或特定科目設定最低錄取分數,未達該最低錄取分數者,不予錄取或進入次一階段甄試。

存保公司辦理新進人員甄試作業應依前二項規定訂定甄試計畫,報本會備查。

第6條存保公司董事長、總經理、董事、監察人、副總經理及應業務所需其他重要管理人員、特殊技術人員,由存保公司建立項目、職位及所需資格條件陳報本會核定後依規定程序進用,不受前條應公開甄試進用之限制。

第7條新進人員應先予試用或實習,其期間為半年,期滿經考核合格者始得正式進用。

考核不合格者,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之職員不予進用,純勞工身分之工員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終止勞動契約。

第8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進用: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

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或業務侵占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

但受緩刑宣告,不在此限。

六、依公務人員法令不得任用或停止任用。

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八、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存保公司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之職員於進用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有第八款情事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

進用後發現其於進用時已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解除進用。

存保公司純勞工身分之工員有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終止勞動契約。

前二項解除進用或終止勞動契約人員,其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不失其效力;業已依規定支付之薪資及其他給付,不予追還。

第9條存保公司董事長及總經理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該公司進用。

對於存保公司各級主管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應迴避進用。

應迴避人員,在其接任以前進用者,不受前項之限制。

第10條存保公司得於不超過二人範圍內進用機要人員,辦理機要工作,並視進用人員資格條件,比照其他



4. 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檢查金融機構業務辦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第一聯由指定檢查人員收執,隨同檢查報告繳銷。

第二聯由指定檢查人員面交受檢機構負責人收存。

第三聯存查。

第6 ...跳至主要內容:::現在位置:首頁中央法規所有條文P下載友善列印加入資料夾:儲存確定新增資料夾管理資料夾所有條文法規名稱:廢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檢查金融機構業務辦法廢止日期:民國92年10月29日法規類別:廢止法規>財政部所有條文條號查詢條文檢索沿革第1條中央存款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為依據財政部及中央銀行之核准及委託,檢查金融機構,訂定本辦法。

第2條本辦法所稱金融機構,係指依銀行法或其他法律組織登記,經營銀行業務之下列機構:一、銀行。

二、信用合作社。

三、設置信用部之農會、漁會。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金融機構。

第3條本公司檢查金融機構之工作目標如左:一、健全金融機構業務經營及風險管理,以保障存款人利益。

二、評估及檢查金融機構業務經營方針與辦理方式、程序是否合理或有無違反金融法令。

三、覈實評估金融機構資本適足性、資產品質、管理績效、流動性、盈利狀況及內部控制制度。

四、從金融機構實際業務中檢討現行法令之利弊得失及應興應革事項,作為建議修訂有關法令之參考。

第4條本公司檢查金融機構,以下列方式行之:一、實地檢查:由本公司直接派員或會同或配合有關機關派員辦理實地檢查。

(一)一般檢查:對全般業務作一般性之檢查。

(二)專案檢查:對特定業務項目作專案檢查。

二、報表稽核:對各金融機構報送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或其他報告予以審核。

本公司為有效執行檢查工作,必要時得邀請金融機構負責人或主辦業務人員,至本公司就指定事項提出說明。

第5條檢查人員憑本公司頒發之檢查證執行職務。

檢查證分三聯,自填發之日起生效,檢查完畢失效。

第一聯由指定檢查人員收執,隨同檢查報告繳銷。

第二聯由指定檢查人員面交受檢機構負責人收存。

第三聯存查。

第6條檢查人員除奉特別指示外,應於接獲檢查命令後二日內出發,倘因故不能如期出發,應先報准展延。

第7條檢查人員得於檢查期間通知受檢機構編製有關報表,並提供有關憑證、書類、帳冊備檢或詳為說明,受檢機構應據實編製提供,必要時檢查人員得影印之,受檢機構均不得藉詞拒絕、推諉、虛列或漏列。

受檢機構編製或提供不實報表等資料,導致財務資訊重大不實表達,及受檢機構拒絕或推諉編製、提供報表等資料,其責任應由受檢機構或其管理階層負責;檢查人員並得視為緊急或重大事項處理。

第8條檢查人員於執行職務時,工作應確實認真,態度應誠懇和藹,不得有逾越檢查職權範圍以外之行為。

第9條檢查人員於檢查過程中,遇有緊急或重大事項應儘速報告,以便處理。

第10條檢查人員認為有必要,應在其所檢查之各項帳冊簿籍上簽名蓋章。

第11條檢查人員應於檢查完竣後,十個工作天內提出檢查報告。

其有特殊原因不能於期限內呈報者,應將理由先期陳報。

第12條本公司對各受檢機構之檢查報告,應向受檢機構提出改進意見,如逾期不改善者,報請主管機關處理。

第13條本公司對各受檢機構之檢查報告,非基層金融機構部份應函送財政部及中央銀行,副本分送各有關機關;基層金融機構部份應函送省(市)財政廳(局),副本分送財政部、中央銀行及各有關機關。

如發現受檢機構有重大違法事件或業務經營遭遇嚴重困難時,如係非基層金融機構,應儘速報請中央銀行及財政部即時處理;基層金融機構部分應儘速報請縣(市)政府及省(市)政府即時處理,並副知財政部、中央銀行及各有關機關。

第14條檢查人員對於檢查事項、日程及受檢機構業務情形,應負保密之義務,不得對外洩漏。

但領隊檢查人員得於檢查期間邀集有關人員,就檢查事項充分溝通。

第15條檢查人員如有違法瀆職等情事,經查明屬實者,按情節輕重,依法懲處。

第16條本辦法經報請財政部洽商中央銀行核定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5. 工作環境

中央存保公司係國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專責辦理存款保險、要保機構承保風險控管、輔導、監管、接管、申報資料正確性之覆核及實地查核、資產負債評估等相關業務。

跳到主要內容公司簡介:::公司簡介成立宗旨首長簡介公司章程組織概況業務概況工作環境存保標示牌史料館:::首頁公司簡介工作環境工作環境更新日期:109-04-20一、業務性質:中央存保公司係國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專責辦理存款保險、要保機構承保風險控管、輔導、監管、接管、申報資料正確性之覆核及實地查核、資產負債評估等相關業務。

二、工作地點:中央存保公司地址位於台北市南海路3號11樓,南區辦事處地址位於高雄市海邊路31號10樓,中區辦事處地址位於台中市五權路2之107號16樓。

目前本公司員工人數約170人,平均年齡約49歲,執行任務地區遍佈全省各地及離島地區。

三、資格條件:中央存保公司職員之進用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人員進用辦法及各次辦理公開甄試簡章內容規定,並以具備銀行實務經驗者為佳。

四、待遇:中央存保公司實施單一薪給制,待遇標準依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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