負責人勞健保 | 負責人健保 轉 出

問題, 請問我們有A,B兩間公司,負責人為同一人,原本員工及負責人的勞健保都在A公司,現在想把勞健保都移至B公司,請問負責人轉出的理由也是寫“離職” ...馬上辦最新消息找顧問找知識找資源找工具找網站常見問題線上申請專區財會諮詢專區財會諮詢專區我要提問首頁財會諮詢專區勞健保負責人勞健保負責人勞健保Q:請問我們有A,B兩間公司,負責人為同一人,原本員工及負責人的勞健保都在A公司,現在想把勞健保都移至B公司,請問負責人轉出的理由也是寫“離職”嗎?負責人原本投保薪資為34800,現在要移至B公司,也可投保34800就好嗎?需要什麼證明嗎?謝謝!姓名:小先生/小姐行業別:製造業區域:彰化縣詢問日期:2020-07-13會計師回覆#1陳重佑榮譽會計師A:負責人轉換投保單位,一邊加保,另一邊以離職退保即可。

除以34800納保之外,還需考慮公司投保最高薪資員工,負責人薪資至少要與公司最高薪資員工一樣的薪資級距才可以。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0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可安排榮譽會計師提供1對1現場諮詢或直接到場診斷服務,竭誠為您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399,或可聯繫經濟部中小企業處馬上辦服務中心免付費專線:0800-056-476。

)回覆日期2020-07-14會計師回覆#2許禮賢榮譽會計師A:如同黃會計師所建議,建議將兩公司之退保與加保併案送件,A公司負責人之轉出理由可寫轉換單位,並影印B公司加保證明影本附上,另負責人投保金額方面,依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46條規定,僱用被保險人數未滿五人之事業負責人,除自行舉證申報其投保金額者外,應按投保金額分級表最高一級申報。

自行舉證申報之投保金額,最低不得低於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被保險人之平均投保金額及其所屬員工申報之最高投保金額。

因此,若B公司雇用員工人數少於5人,則可舉證以不低於於所屬員工的最高健保保金額,或可加填切結書以34800級距投保。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0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可安排榮譽會計師提供1對1現場諮詢或直接到場診斷服務,竭誠為您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399,或可聯繫經濟部中小企業處馬上辦服務中心免付費專線:0800-056-476。

)回覆日期2020-07-13會計師回覆#3黃鋒榮榮譽會計師A:您好,建議將A公司退保與B公司加保(含設立投保單位)兩案一起送件,A公司負責人及員工退保原因都可以寫離職,B公司加保原因為到職,至於負責人在A公司投保健保為34800(此非薪資而是營利所得金額),轉至B公司時只要不低於於所屬員工的最高健保保金額,可加填切結書仍以34800級距投保。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0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可安排榮譽會計師提供1對1現場諮詢或直接到場診斷服務,竭誠為您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399,或可聯繫經濟部中小企業處馬上辦服務中心免付費專線:0800-056-476。

)回覆日期2020-07-13返回論壇列表相關提問離職員工薪資是否計算在補充保費給付薪資總額裡?Q:請問公司如員工於五月中離職,勞健保皆於五月中退保,離職員工於六月五號取得五月薪資,那在單位計算六月的補充保費,是否還需要將離職員工的薪資計算在給付總額裡呢?詢問日期:2021-06-09補報薪資Q:如果一月份扣繳薪資所得要更正或補報,現在可以做嗎?詢問日期:2021-09-02轉換單位Q:原投保單位在a公司,若轉換到b公司的話,試問年資是否要重新算起?詢問日期:2021-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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