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 | 農業保險保費

法規名稱:, 農業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4月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4月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105064228A號令修正發布 ...目前線上:525人,瀏覽人次:607087713會員登入|加入會員法規檢索令函判解英譯法規裁判書書狀例稿契約範本植根服務相關網站行政令函│司法判解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法規資訊法規名稱:農業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時間:中華民國110年4月6日立法沿革:中華民國110年4月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105064228A號令修正發布第1條、第4條、第6條條文及第3條附表法規體系:/行政/農業/農糧歷史沿革1.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95085588A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9條,自110年1月1日施行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中華民國110年4月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105064228A號令修正發布第1條、第4條、第6條條文及第3條附表立法總說明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推動農業保險、減輕農民負擔,於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訂定發布「農業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

茲為配合農業保險發展情形及業務需要,爰修正「農業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第一條、第四條、第六條及第三條附表,其修正重點如次:一、養蜂保險投保農民,應將保險費補助文件交由戶籍所在地基層農會提出申請。

(修正條文第四條)二、保險費補助款得由財團法人農業保險基金先行墊撥予保險人。

(修正條文第六條)三、養蜂保險之保險費補助比率及金額上限。

(修正第三條附表)附件下載附表-農業保險商品品項、保險費補助比率及金額上限法規異動修正[修正]第一條本辦法依農業保險法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立法理由〕酌作文字修正。

[修正]第三條保險費之補助由主管機關於年度編列預算補助,其補助之農業保險商品品項、保險費補助比率及金額上限如附表。

附表-農業保險商品品項、保險費補助比率及金額上限[修正]第四條農民投保農產業保險者,除第六條規定外,得於主管機關公告受理期間,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交由投保標的所在地之基層農會向主管機關申請保險費補助:一、保險單副本及繳費證明。

二、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金融機構存摺記載戶名及帳號頁影本。

前項農民投保之農產業保險為養蜂保險者,其保險費補助應交由其戶籍所在地之基層農會提出申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配合養蜂保險開辦,考量其具有流動放養之特殊性,保險標的非固定於一定土地,其補助申請不宜依第一項規定辦理,爰增訂第二項,規定其應交由戶籍所在地基層農會提出申請。

[修正]第六條農民投保農產業之水稻保險者,應於投保時填具申請書及委任書,授權由保險人代為申請保險費補助,其作業程序如下:一、保險人核保後,有須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於文到七日內補正,並應將申請案彙整造冊,以媒體資料方式提供主管機關比對。

二、主管機關應於收件後七日內回復保險人媒體資料比對結果,必要時,得請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實地查核。

三、保險人應於投保期間屆滿後二個月內,檢具農民委任書影本及保險費補助清冊等資料向主管機關請領補助款。

四、經主管機關核定補助金額後,應將補助款核撥予保險人充抵保險費。

必要時,於補助金額核定前,得由財團法人農業保險基金,先行墊撥予保險人。

前項委任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一、補助款核發時,委由保險人代為受領補助款並充抵保險費。

二、核發補助款處分經撤銷或廢止時,委由保險人自應退還之保險費中扣抵補助款,並返還主管機關。

三、有第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情事時,委由保險人辦理返還、補發或退還溢領之補助款。

〔立法理由〕一、因應補助作業需要,加速補助款撥款時程,必要時得由財團法人農業保險基金先為墊撥,爰修正第一項第四款文字,以符合保險費交付期限之實務慣例。

二、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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