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1月1日起,本校應適用之職業災害保險費率為0.10 ... | 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費率110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機關地址: 100232臺北市羅斯福路1段4號承辦人: 保費組機關團體科聯絡電話: (02)23961266分機4001 受文者: 經國管理暨健康學院發文 ...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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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13條第8項、第4項及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實績費率實施辦法辦理。

二、查貴單位108年7月1日起至109年6月30日止平均僱用被保險人數達70人以上,為110年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實績費率適用單位。

依規定核計貴單位106年1月1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職業災害保險給付總額占應繳職業災害保險費總額之比率,110年應予調整職業災害保險費率。

貴單位110年之行業別災害費率,應按「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適用行業別及費率表」規定之費率0.04%減收20%,自110年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之職業災害保險費率,按調整後之行業別災害費率0.03%,併計上、下班災害費率0.07%,即0.10%計算。

三、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13條第3項、第4項及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實績費率實施辦法規定,職業災害保險費率分為行業別災害費率及上、下班災害費率2種,僱用員工達70人(每年資績費率生效日前1年之7月1日起,往前堆算1年之平均人數)以上之投保單位,其行業別災害費率抹實績費率,按其前3年職業災害保險給付總額占應繳職業災害保險費總額之比率超過80%者,每增加10%,加收其適用行業之職業災害保險費率之5%,並以加收至40%為限;低於70%者,每減少10%,減收其適用行業之職業災害保險費率之5%,每年計算調整其職業災害保險費率。

四、前開所稱職業災害保險給付總額,包含職業災害現金給付及職業災害醫療給付。

職業災害現金給付,以計算期間內保險人現金給付核付金額為基準,如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領取失能或遺屬年金給付時,按其一次得請領失能給付或死亡付標準計算之;職業災害醫療給付,以計算期間內實際發生之醫療給付金額為基準。

如需索取職業災害保險給付明細,請洽本局職業災害給付組詢問(分機1301、1326、1492、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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