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nd Category | 使用地類別英文

名詞解釋: 土地依其使用情形所為之分類稱為地目,換言之,地目即土地使用類別。

​土地法第二條規定,將土地依其使用分類為四大類。

第一類建築用地,如住宅、 ...回首頁網站地圖關於我們聯絡我們詞彙查詢下載專區詞彙建議審譯會×請輸入您的使用者帳號密碼帳號請輸入註冊的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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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入離開釋義翻譯回簡目列表 修訂/勘誤建議單筆輸出地目LandCategory謝爾昌2002年2月環境科學大辭典名詞解釋:  土地依其使用情形所為之分類稱為地目,換言之,地目即土地使用類別。

土地法第二條規定,將土地依其使用分類為四大類。

第一類建築用地,如住宅、官署、機關、學校、工廠…等屬之。

第二類直接生產用地,如農地、林池、漁池、牧地…等屬之。

第三類交通水利用地,如道路、溝渠、水道…等屬之。

上開各類土地,得再分目。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一百條規定,地目為土地使用狀況之表示,應就實際情形查定之。

其規定之種類,包括宅、田、林、礦、水、道、荒、沙、雜等九種,並詳予說明。

各地遇有必要時,得按當地特殊情形,酌量增加或變更之。

上列土地法與地籍測量實施規則之分類並不一致,而以後者之分類較為具體,並較能適應各地方之需要。

而台灣地區現行之土地使用類別,即土地登記簿及地籍圖上各種土地之使用類別,係沿用口據時期按土地使用情形,將土地分為建、雜、祠、鐵、公、墓、田、旱、林、養、牧、礦、鹽、池、線、道、水、溜、堤、原、共二十一種地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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