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保險代理人 ... | 人壽保險契約得由保險經紀人代要保人向保險人 洽訂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列印時間:110.07.2406:38現在位置: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法規內容法規名稱: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辦理網路投保業務及網路保險服務管理辦法英公發布日:民國107年10月24日修正日期:民國109年10月26日發文字號:金管保綜字第10904939561號令法規體系:保險局/保險業管理目立法理由: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辦理網路投保業務及網路保險服務管理辦法總說明(109.10.26).pdf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辦理網路投保業務及網路保險服務管理辦法條文對照表(109.10.26).pdf法規功能按鈕區法規內容條文檢索法規沿革歷史法規第1條本辦法依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第2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保經代公司:以公司組織經營保險代理或經紀業務之公司,及經主管   機關許可兼營保險代理或經紀業務之銀行。

二、網路投保業務:指為自然人之要保人於完成首次註冊及身分驗證程序   後,經由網路透過保經代公司與保險公司締結或洽訂保險契約之業務   。

三、網路保險服務:指保經代公司既有保險客戶於完成註冊及身分驗證程   序後,經由網路透過保經代公司與保險公司連線辦理除網路投保以外   之各項保險服務。

第3條保經代公司辦理網路投保業務及網路保險服務,應於公司建置網站專區、網頁或公司設置之行動應用程式(APP)投保平台,且其所屬業務員不得自行建置。

保經代公司依保險業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與異業合作推廣附屬性保險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與異業合作辦理網路投保業務及網路保險服務,該異業建置網站專區、網頁或行動應用程式(APP)投保平台,應由保經代公司負責管理維護並揭露相關資訊。

第4條保經代公司辦理網路投保業務,應確認代理或業務合作之保險公司將所節省之成本於保險商品附加費用中反映。

第5條保經代公司申請辦理網路投保業務,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一、已依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   度實施辦法建立並執行內部控制、稽核制度與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者   。

二、最近一年內未有遭主管機關重大裁罰及處分或罰鍰累計達新臺幣一百   萬元以上,或受處分情事已獲具體改善並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三、出具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年度財務報表。

但純網路銀行設立初期尚無   法出具年度財務報表者,不在此限。

四、取得資訊安全管理系統國際標準(ISO27001)之驗證,及建立防禦   網路分散式阻斷服務攻擊(distributeddenial-of-serviceattack   ,DDoS)之網路流量清洗機制者。

前項第二款所稱重大裁罰及處分,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理違反金融法令重大裁罰措施之對外公布說明辦法第二條第一款至第十二款所列措施之一或第十三款所稱單一違法行為處法定最低限額三倍以上之罰鍰。

純網路銀行申請辦理網路投保業務,如其開始營業之日至申請日不足第一項第二款所定期間,以其營業期間計之。

第6條保經代公司已與保險公司建立網路投保業務者,得提供既有保險客戶就其經該保經代公司與保險公司所洽訂之保險契約有關之網路保險服務。

其網路保險服務事項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7條保經代公司辦理網路投保業務及網路保險服務,應確認代理或業務合作之保險公司已依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應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應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

保經代公司得辦理網路投保業務之保險商品種類及範圍,以代理或業務合作之保險公司得辦理網路投保之保險商品種類及範圍為限。

第8條保經代公司辦理網路投保業務或網路保險服務,應提供具行為能力之保險客戶依下列方式擇一辦理註冊及身分驗證作業,並於完成註冊及身分驗證作業後,始得辦理網路投保或網路保險服務:一、以網路方式:(一)於保經代公司或異業建置網站專區、網頁或行動應用程式(APP)     投保平台載明法定相關告知事項,包括但不限於同意網路投保或網     路保險服務聲明事項、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告     知義務內容等,提供保險客戶閱覽、點選告知事項已讀及網路投保     或網路保險服務同意後,始得進行註冊及身分驗證作業。

(二)保險客戶進行註冊及身分驗證作業時,須填寫足資驗證其身分之個     人基本資料,經由身分驗證程序取得帳號。

但經消費者同意,得以     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1.以同一金融控股公司所屬銀行子公司之網路銀行帳戶(以銀行臨       櫃辦理者為限)或數位存款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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