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法規名稱:,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 附件五-土地增值稅應徵稅額之計算公式 ... 土地所有權人在本法施行區域內申請超過一處之自用住宅用地時,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三項 ...目前線上:1408人,瀏覽人次:600711343會員登入|加入會員法規檢索令函判解英譯法規裁判書書狀例稿契約範本植根服務相關網站行政令函│司法判解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法規資訊法規名稱:土地稅法施行細則時間:中華民國103年1月13日立法沿革:中華民國103年1月13日行政院院臺財字第1020060316號令修正發布第8條、第9條、第14條、第44條、第49條、第58條;刪除第57條之1條文法規體系:/行政/財政/賦稅歷史沿革1.中華民國68年2月22日行政院臺財字第1582號令訂定發布全文44條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中華民國79年10月12日行政院臺財字29496號令修正發布全文63條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3.中華民國80年7月17日行政院臺財字第23631號令修正發布第20條條文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4.中華民國87年4月8日行政院臺財字第14682號令修正發布第58條條文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5.中華民國89年9月20日行政院令修正發布第14條、第18條、第20條、第36條、第37條、第49條、第56條、第57條、第58條、第59條、第60條、第62條、第63條條文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6.中華民國90年6月20日行政院九十臺財字第034566號令修正發布第14條條文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7.中華民國94年12月16日行政院院臺財字第0940048630號令修正發布第17條、第18條、第19條、第21條、第22條、第24條、第25條、第26條、第45條、第51條、第57條、第58條、第61條及第53條之附件五;增訂第57條之1條文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8.中華民國103年1月13日行政院院臺財字第1020060316號令修正發布第8條、第9條、第14條、第44條、第49條、第58條;刪除第57條之1條文附件下載附件一-地價稅之計算公式附件二-地價稅累進起點地價之計算公式附件三-分單繳納地價稅額之計算公式附件四-土地漲價總數額之計算公式附件五-土地增值稅應徵稅額之計算公式法規異動修正[修正]第八條(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認定)土地所有權人在本法施行區域內申請超過一處之自用住宅用地時,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認定一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以土地所有權人擇定之戶籍所在地為準;土地所有權人未擇定者,其適用順序如下:一、土地所有權人之戶籍所在地。

二、配偶之戶籍所在地。

三、未成年受扶養親屬之戶籍所在地。

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或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分別以所有土地申請自用住宅用地者,應以共同擇定之戶籍所在地為準;未擇定者,應以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申請當年度之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最高者為準。

第一項第三款戶籍所在地之適用順序,依長幼次序定之。

[修正]第九條(超額自用住宅用地之計算)土地所有權人在本法施行區域內申請之自用住宅用地面積超過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時,應依土地所有權人擇定之適用順序計算至該規定之面積限制為止;土地所有權人未擇定者,其適用順序如下:一、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之戶籍所在地。

二、直系血親尊親屬之戶籍所在地。

三、直系血親卑親屬之戶籍所在地。

四、直系姻親之戶籍所在地。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適用順序,依長幼次序定之。

[修正]第十四條(適用特別稅率之申請及計徵)土地所有權人申請適用本法第十八條特別稅率計徵地價稅者,應填具申請書,並依下列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定之:一、工業用地:應檢附建造執照及興辦工業人證明文件;建廠前依法應取得設立許可者,應加附工廠設立許可文件。

其已開工生產者,應檢附工廠登記證明文件。

二、其他按特別稅率計徵地價稅之土地:應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行政院專案核准之有關文件及使用計畫書圖或組織設立章程或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

核定按本法第十八條特別稅率計徵地價稅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土地所有權人申報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計徵地價稅:一、逾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期限尚未按核准計畫完成使用。

二、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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