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保險業辦理 ... | 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應注意事項對照表

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應注意事項條文對照表(110.06.01).pdf. 圖表附件: ... 四、​本注意事項所稱電子商務包括網路投保業務及網路保險服務。

前項所稱網路投保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現在位置: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法規內容法規名稱: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應注意事項公發布日:民國103年08月26日修正日期:民國110年06月01日發文字號:金管保綜字第11004921591號令法規體系:保險局/財產保險目立法理由: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應注意事項條文對照表(110.06.01).pdf圖表附件:附表一財產保險業網路保險服務事項.pdf附表二人身保險業網路保險服務事項.pdf附表三保險業網路保險服務事項(團體保險適用).pdf附件一.odt附件二保險業辦理網路投保業務之差異化管理重點指標項目修正規定.pdf法規功能按鈕區法規內容條文檢索法規沿革歷史法規一、為規範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以下簡稱本業務),保障消費者權益,   並增進保險業之服務效能,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保險業辦理本業務,除本注意事項外,並應遵守保險法、公平交易法   、消費者保護法、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個人資料保護法、電子簽章法   、洗錢防制法、資恐防制法、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保險業防制洗   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要點、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保險業保   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與異業合作推廣附屬性保險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   (以下簡稱異業合作應注意事項)、保險業申請業務試辦作業要點等   相關法令之規定。

三、保險業辦理本業務,應經由保險公司建置網站專區、網頁或保險公司   設置之行動應用程式(APP)投保平台,且其所屬業務員不得自行建   置。

   保險業依異業合作應注意事項與異業合作辦理網路投保業務及網路保   險服務,該異業建置網站專區、網頁或行動應用程式(APP)投保平   台,應由保險業負責管理維護並揭露相關資訊。

四、本注意事項所稱電子商務包括網路投保業務及網路保險服務。

   前項所稱網路投保業務,係指要保人得經由網路與保險公司電腦連線   或親臨保險公司之方式,完成首次註冊及身分驗證程序後,於網頁輸   入要保資料並完成投保及身分驗證程序,直接與保險公司締結保險契   約者(要保人以自然人為限)。

   第一項所稱網路保險服務,係指保戶經由網路與保險公司電腦連線或   親臨保險公司方式,完成註冊及身分驗證程序後,於網路上辦理除網   路投保以外之各項保險服務;另團體保險網路保險服務係指要保單位   經由書面申請,並指定授權人員及被保險人,經保險公司完成授權驗   證後於網路上辦理。

但經主管機關核准或保險業申請業務試辦獲准者   ,不在此限。

   前項網路保險服務事項之範圍詳如附表一至附表三,及其他經主管機   關核准之項目。

   保險業辦理網路投保業務,應將所節省之成本於保險商品附加費用中   反映。

五、保險業辦理本業務,應取得資訊安全管理系統國際標準認證(ISO   27001)、個人資料管理系統(PIMS)之認證。

   保險業申請辦理網路投保之資格條件如下:(一)財務、業務健全及有經營網路投保業務能力者,且最近一年之自有     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應符合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第一項之     適足比率。

(二)最近一年內未有遭主管機關重大裁罰及處分或罰鍰累計達新臺幣三     百萬元以上者,或受處分情事已獲具體改善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三)最近一年公平待客原則評核結果為財產保險業或人身保險業前百分     之八十。

但經保險業提出合理說明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

   前項第二款所稱重大裁罰及處分,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理違反金   融法令重大裁罰措施之對外公布說明辦法第二條第一款至第十二款所   列措施之一或第十三款所稱單一違法行為處法定最低限額三倍以上之   罰鍰。

   第一項個人資料管理系統(PIMS)之認證規定,自本注意事項中華民   國一百十年五月六日修正後一年生效。

六、財產保險業除下列項目外,得辦理財產保險商品之網路投保:(一)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非為自然人者。

(二)含傷害保險或健康保險之綜合保險、附加保險或附加條款者。

但登     山綜合保險、海域活動綜合保險、疫苗接種綜合保險、法定傳染病     綜合保險及第七點第三項之險種不在此限。

(三)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非為同一人者。

但要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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