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信託產物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自用車)-單一保額型 | 第三責任險自用的意思
關於我們使命願景與品牌特質專業獎項與認證回饋社會中國信託慈善基金會共同行銷專區汽車保險火災保險海上保險工程保險責任保險健康傷害保險旅行平安保險我要投保理賠專區線上繳費企業專區收費查詢表單下載常見Q&A車險保期查詢強制證下載客戶未兌領款項查詢理賠進度查詢客服表單服務據點受理檢舉管道商品介紹共同行銷專區汽車保險火災保險海上保險工程保險責任保險健康傷害保險旅行平安保險我要投保理賠專區線上繳費企業專區收費查詢表單下載常見Q&A車險保期查詢強制證下載客戶未兌領款項查詢理賠進度查詢客服專線免付費專線0800-075-777傳真電話(02)2370-6588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8:50-17:30 汽車保險首頁商品介紹汽車保險中國信託產物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自用車)-單一保額型中國信託產物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自用車)-單一保額型商品說明單一保額型保險,於事故發生時,可彈性運用於第三人之傷害或死亡或財損理賠,為總額約定不個別限制。
承保範圍一、傷害責任 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於保險期間內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依法應負 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僅對於超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以上之部分對被保險人負賠償 之責。
意外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未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契約已失效、或依強 制汽車責任保險之規定不為給付或可得追償時,本保險之賠償金額仍應先將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所規定之 給付標準扣除之。
二、財損責任 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於保險期間內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財物受有損害,依法應 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被保險人因本保險承保範圍內應負之賠償責任所為之抗辯或訴訟,事先經本公司同意者,其支出之費用 本公司同意支付之,不受保險金額之限制。
不保事項因下列事項所致之賠償責任,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一、因尚未裝載於被保險汽車或已自被保險汽車卸下之貨物所引起之任何賠償責任。
但在被保險汽車裝貨卸 貨時所發生者,不在此限。
二、乘坐或上下被保險汽車之人傷害或死亡或其財物受有損失所致之賠償責任。
三、被保險人、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之人、駕駛被保險汽車之人、被保險人或駕駛人之家長、家屬及其執 行職務中之受僱人傷害或死亡所致之賠償責任。
四、被保險人、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之人、駕駛被保險汽車之人、被保險人或駕駛人之家長、家屬及其執 行職務中之受僱人所有、使用、租用、保管或管理之財物受有損害所致之賠償責任。
五、被保險汽車因其本身及其裝載之重量或震動,以致橋樑、道路或計量臺受有損害所致之賠償責任。
六、被保險汽車因交由汽車修理、停車場(包括代客停車)、加油站、汽車經銷商或汽車運輸等業在其處置 期間所致之賠償責任。
七、因敵人侵略、外敵行為、戰爭或類似戰爭之行為(不論宣戰與否)、叛亂、內戰、軍事演習或政府機關之 徵用、充公、沒收、扣押或破壞所致。
八、因核子反應、核子能輻射或放射性污染所致。
九、被保險人或被保險汽車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或駕駛人之故意或唆使之行為所致。
十、被保險汽車因出租予人或作收受報酬載運乘客或貨物等類似行為之使用所致。
十一、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二十一之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情 形之一而駕駛被保險汽車所致。
十二、因吸毒、服用安非他命、大麻、海洛因、鴉片或服用、施打其他違禁藥物而駕駛被保險汽車。
十三、駕駛被保險汽車從事犯罪或逃避合法逮捕之行為所致。
契約條款契約條款請按此詳閱回產品列表
承保範圍一、傷害責任 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於保險期間內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依法應負 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僅對於超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以上之部分對被保險人負賠償 之責。
意外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未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契約已失效、或依強 制汽車責任保險之規定不為給付或可得追償時,本保險之賠償金額仍應先將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所規定之 給付標準扣除之。
二、財損責任 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於保險期間內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財物受有損害,依法應 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被保險人因本保險承保範圍內應負之賠償責任所為之抗辯或訴訟,事先經本公司同意者,其支出之費用 本公司同意支付之,不受保險金額之限制。
不保事項因下列事項所致之賠償責任,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一、因尚未裝載於被保險汽車或已自被保險汽車卸下之貨物所引起之任何賠償責任。
但在被保險汽車裝貨卸 貨時所發生者,不在此限。
二、乘坐或上下被保險汽車之人傷害或死亡或其財物受有損失所致之賠償責任。
三、被保險人、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之人、駕駛被保險汽車之人、被保險人或駕駛人之家長、家屬及其執 行職務中之受僱人傷害或死亡所致之賠償責任。
四、被保險人、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之人、駕駛被保險汽車之人、被保險人或駕駛人之家長、家屬及其執 行職務中之受僱人所有、使用、租用、保管或管理之財物受有損害所致之賠償責任。
五、被保險汽車因其本身及其裝載之重量或震動,以致橋樑、道路或計量臺受有損害所致之賠償責任。
六、被保險汽車因交由汽車修理、停車場(包括代客停車)、加油站、汽車經銷商或汽車運輸等業在其處置 期間所致之賠償責任。
七、因敵人侵略、外敵行為、戰爭或類似戰爭之行為(不論宣戰與否)、叛亂、內戰、軍事演習或政府機關之 徵用、充公、沒收、扣押或破壞所致。
八、因核子反應、核子能輻射或放射性污染所致。
九、被保險人或被保險汽車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或駕駛人之故意或唆使之行為所致。
十、被保險汽車因出租予人或作收受報酬載運乘客或貨物等類似行為之使用所致。
十一、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二十一之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情 形之一而駕駛被保險汽車所致。
十二、因吸毒、服用安非他命、大麻、海洛因、鴉片或服用、施打其他違禁藥物而駕駛被保險汽車。
十三、駕駛被保險汽車從事犯罪或逃避合法逮捕之行為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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