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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人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稅法實務及案例(販賣機販售逾期食品衛生局立即查封販賣機台)-開店創業加盟法律稅法法務知識庫販賣機販售逾期食品衛生局立即查封 ...阿甘創業加盟網部落格跳到主文開店經營-最佳伙伴--阿甘創業加盟網---打造一公平、公正、公開的創業加盟開店資訊環境『阿甘創業加盟網www.ican168.com』歡迎您光臨!部落格全站分類:財經政論相簿部落格留言名片Sep15Sun201918:21無人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稅法實務及案例(販賣機販售逾期食品衛生局立即查封販賣機台)-開店創業加盟法律稅法法務知識庫 無人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稅法實務及案例(販賣機販售逾期食品衛生局立即查封販賣機台)-開店創業加盟法律稅法法務知識庫  販賣機販售逾期食品衛生局立即查封販賣機台有民眾反映某洗衣店前自動販賣機販售逾期食品,衛生局立即派員前往查核,現場查獲販賣機內飲料食品逾有效日期之情事,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衛生局立即將販賣機台查封。

  依據衛生福利部公告「自動販賣機販售食品之標示規定」,不論包裝、散裝或自動販賣機調製的食品皆應依規定辦理標示、機台外部標示販賣機業者資訊(包括業者名稱或姓名、地址及電話號碼),販賣機業者應就其販售包裝食品或散裝食品,確認於有效期限內,「有效日期」應標示於產品外包裝或容器外。

若未依規定完整標示,得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第25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至300萬元罰鍰;若發現販售逾有效日期食品,得依同法第15條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餐飲業食品業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自動販賣機販售之食品,應落實做好自主管理,食材原物料或產品皆須落實先進先出,並定期盤點檢視產品效期,逾期者應立即丟棄。

不論包裝、散裝或自動販賣機調製的食品,皆應依「自動販賣機販售食品之標示規定」標示。

如有標示不實之情形,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規定,得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

以下 無人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由阿甘創業加盟網(創業市集&加盟網&頂讓網)相關經營經驗及知識 提供  自動販賣機販售食品之標示規定相關法律條文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 食品及食品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一、品名。

 二、內容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標示之。

三、淨重、容量或數量。

四、食品添加物名稱;混合二種以上食品添加物,以功能性命名者,應分別標明添加物名稱。

五、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國內通過農產品生產驗證者,應標示可追溯之來源;有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公告之生產系統者,應標示生產系統。

六、原產地(國)。

七、有效日期。

八、營養標示。

九、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前項第二款內容物之主成分應標明所佔百分比,其應標示之產品、主成分項目、標示內容、方式及各該產品實施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一項第八款及第九款標示之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一項第五款僅標示國內負責廠商名稱者,應將製造廠商、受託製造廠商或輸入廠商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通報轄區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應開放其他主管機關共同查閱。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5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對直接供應飲食之場所,就其供應之特定食品,要求以中文標示原產地及其他應標示事項;對特定散裝食品販賣者,得就其販賣之地點、方式予以限制,或要求以中文標示品名、原產地(國)、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製造日期或有效日期及其他應標示事項。

國內通過農產品生產驗證者,應標示可追溯之來源;有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公告之生產系統者,應標示生產系統。

前項特定食品品項、應標示事項、方法及範圍;與特定散裝食品品項、限制方式及應標示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一項應標示可追溯之來源或生產系統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日修正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 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其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

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特殊營養食品、易導致慢性病或不適合兒童及特殊需求者長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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