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SSOPT | 澳門 土地分類

土地的分類是基於土地的性質和特點作出區分,並考慮到與本澳相關法律法規的銜接,建議分為:都市性土地、可都市化土地,以及不可都市化土地三類;; 土地的 ...移動版 | 純文字版 | 字體調整: | 繁體  | 简体  | PORT  電郵給我們《城市規劃法》草案及配套法規構思諮詢文本 《城市規劃法》草案及配套法規構思介紹第一章:一般規定第二章:城市規劃的體系第三章:城市規劃的程序制度第四章:土地使用及利用制度第五章:預防措施第六章:房地產的徵收第七章:無效制度第八章:處罰制度第九章:對私人權利的保障第十章:最後及過渡性規定第一章:一般規定本章主要就立法目的以及其適用之範圍作出界定,並對城市規劃主要詞語作出了定義,以及提出了城市規劃須遵循的原則。

《城市規劃法》的立法目的,旨在建立制度化的城市規劃體系,將城市規劃的整個程序法制化及透明化,依法規範城市建設活動,依法公開相關資訊,藉以逐步改善人居環境,提升居民生活質素,促進土地資源有效管理與利用,落實城市發展的長期目標,促進城市的可持續發展。

1.標的及範圍《城市規劃法》是為訂定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城市規劃的法律制度。

《城市規劃法》的適用範圍,包括城市規劃的編制、核准、檢討及修改。

2.詞語定義為適用《城市規劃法》的規定,下列詞語的定義為:城市規劃:透過一系列程序進行城市空間的整治,對土地使用和利用以及空間結構作出部署,以落實城市發展政策的長期目標;總體規劃:制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整體的空間佈局,設定土地分類及定性,並對大型公共建設項目及公共基礎設施作出整體佈局的城市規劃;詳細規劃:根據總體規劃的規定,就特定地區的土地用途及使用強度、公共建設項目,以及公共基礎設施的佈局作出詳細規定的城市規劃;都市性土地:確認為可都市化及可建設的土地,包括已都市化或根據總體規劃將有序地被都市化的土地;可都市化土地:被總體規劃分類為都市性土地,但仍未被都市化;不可都市化土地:具自然資源的土地,考慮到其景觀、考古、歷史或文化,或維護動物、植物及生態平衡的價值,因此不能被都市化。

3.城市規劃的目的提高居民生活質素;促進城市的和諧及可持續發展;促進不動產類文化遺產的保護,並活化其周邊區域;促進改善居住環境;加強土地的系統化管理,以及促進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促進大自然保育及維護生態環境平衡。

4.城市規劃應遵循的原則公共利益保障原則:在訂定及執行城市規劃時,須確保公共利益優於任何私人利益;公共利益平衡原則:因應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策略,確保在訂定及執行城市規劃時所涉及的各種公共利益得到權衡及協調;可持續發展原則:促進社會、文化、經濟,以及環境的協調和平衡發展,確保經適當整治及規劃的土地及空間能留傳後代;保護環境原則:推動對環境、大自然、生態平衡的保護及維護,並促進環境的可持續發展;透明及促進公眾參與原則:促進與城市規劃相關的資訊得到適當的推廣,以及利    害關係人及公眾在城市規劃的編制和修改程序中的參與;法律安定性原則:保障利害關係人的權利,確保現行法律及規章制度的穩定性及其得到遵守,並尊重有效設立的法律狀況;公開原則:確保城市規劃的推廣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第二章:城市規劃的體系本章規定了城市規劃的種類與等級,以及說明其相互之從屬關係與目的。

1.城市規劃的種類與等級城市規劃的體系既要體現其完整性,亦要因應本澳實際情況。

建議澳門的城市規劃分為總體規劃與詳細規劃兩個等級。

總體規劃優於詳細規劃,因此,詳細規劃的內容不可違反總體規劃。

兩者無論對私人或公共行政部門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上述兩種城市規劃具有法定效力,而政府在進行城市規劃工作時,亦會按需要展開相關範疇的專項研究,作為城市規劃的技術參考。

2.總體規劃的目的總體規劃依據澳門的區域及城市定位,制定整體性的空間發展策略,屬策略性質的規劃;就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整體範圍,總體規劃的目的尤其包括:根據區域與城市發展策略研究所訂定的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方針及指引,基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本身身份及其在區域上的定位,就城市規劃事宜制定策略性的方向、方案及實施的優先次序;訂定整體空間結構,並對公共基礎設施及公用設備作出部署;制定預防及減低災害風險的系統;制定策略性功能分區,尤其包括文化遺產保護區,以及制定旅遊、產業、商住、貿易及服務行業的分區;訂定土地分類及定性,並對土地利用訂定一般規定;作為編制詳細規劃的依據。

3.詳細規劃的目的詳細規劃須依據總體規劃的內容,設定規劃區內各項土地開發指標及設計指引,作為城市建設開發的具體依據,屬於實施性質的規劃。

依據總體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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