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養老保險 | 養老保險的功用

養老保險用手机看条目扫一扫,手机看条目出自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養老保險(EndowmentInsurance)目錄1什麼是養老保險2養老保險的特點3養老保險的基本模式4養老保險的意義[編輯]什麼是養老保險  養老保險又稱老年保險,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五大險種中最重要的險種之一。

所謂養老保險(或養老保險制度)是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和法規,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這一概念主要包含以下三層含義:  1)養老保險是在法定範圍內的老年人完全或基本退出社會勞動生活後才自動發生作用的。

這裡所說的“完全”,是以勞動者與生產資料的脫離為特征的;所謂“基本”,指的是參加生產活動已不成為主要社會生活內容。

需強調說明的是,法定的年齡界限(各國有不同的標準)才是切實可行的衡量標準。

  2)養老保險的目的是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為其提供穩定可靠的生活來源。

  3)養老保險是以社會保險為手段來達到保障的目的。

  養老保險是世界各國較普遍實行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

[編輯]養老保險的特點  一般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1、由國家立法,強制實行,企業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參加,符合養老條件的人,可向社會保險部門領取養老金。

  2、養老保險費用來源,一般由國家、單位和個人三方或單位和個人雙方共同負擔,並實現廣泛的社會互濟。

  3、養老保險具有社會性,影響很大,享受人多且時間較長,費用支出龐大,因此,必須設置專門機構,實行現代化、專業化、社會化的統一規劃和管理。

[編輯]養老保險的基本模式  世界各國實行養老保險制度有三種模式,可概括為傳統型、國家統籌型和強制儲蓄型。

  1、傳統型養老保險制度  傳統型的養老保險制度又稱為與雇佣相關性模式(employment-relatedprograms)或自保公助模式,最早為德俾斯麥政府於1889年頒佈養老保險法所創設,後被美國、日本等國家所採納。

然後再以支出來確定總繳費率。

個人領取養老金的工資替代率,然後再以支出來確定總繳費率。

個人領取養老金的權利與繳費義務聯繫在一起,即個人繳費是領取養老金的前提,養老金水平與個人收入掛鉤,基本養老金按退休前雇員歷年指數化月平均工資和不同檔次的替代率來計算,並定期自動調整。

除基本養老金外,國家還通過稅收、利息等方面的優惠政策,鼓勵企業實行補充養老保險,基本上也實行多層次的養老保險制度。

  2、國家統籌型養老保險制度  國家統籌型(universalprograms)分為兩種類型:  1)福利國家所在地普遍採取的,又稱為福利型養老保險,最早為英國創設,目前適用該類型的國家還包括瑞典、挪威、澳大利亞、加拿大等。

  該制度的特點是實行完全的“現收現付”制度,並按“支付確定”的方式來確定養老金水平。

養老保險費全部來源於政府稅收,個人不需繳費。

享受養老金的對象不僅僅為勞動者,還包括社會全體成員。

養老金保障水平相對較低,通常只能保障最低生活水平而不是基本生活水平,如澳大利亞養老金待遇水平只相當於平均工資的25%。

為瞭解決基本養老金水平較低的問題,一般在力提倡企業實行職業年金制度,以彌補基本養老金的不足。

  該制度的優點在於運作簡單易行,通過收入再分配的方式,對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以抵銷市場經濟帶來的負面影響。

但該制度也有明顯的缺陷,其直接的後果就是政府的負擔過重。

由於政府財政收入的相當於部分都用於了社會保障支出,而且經維持如此龐大的社會保障支出,政府必須採取高稅收政策,這樣加重了企業和納稅人的負擔。

同時,社會成員普遍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缺乏對個人的激勵機制,只強調公平而忽視效率。

  2)國家統籌型的另一種類型是蘇聯所在地創設的,其理論基礎為列寧的國家保險理論,後為東歐各國、蒙古、北韓以及我國改革以前所在地採用。

  該類型與福利國家的養老保險制度一樣,都是由國家來包攬養老保險活動和籌集資金,實行統一的保險待遇水平,勞動者個人無須繳費,退休後可享受退休金。

但與前一種所在地不同的是,適用的對象並非全體社會成員,而是在職勞動者,養老金也只有一個層次,未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險,一般也不定期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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