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人身保險要 ... | 保險商品資料庫

... 者,保險業得依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25 條規定,於107 年6 月15 日起3 個月內完成修正,且傳送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之保險商品資料庫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列印時間:110.07.0511:46現在位置: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法規內容法規名稱:「人身保險要保書示範內容及注意事項」(下稱注意事項)第二點,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3日以金管保壽字第10704544571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附發布令影本、修正規定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公發布日:民國107年08月03日發文字號:金管保壽字第10704544574號函法規體系:保險局/人身保險目圖表附件:107年8月3日金管保壽字第10704544571號令.pdf人身保險要保書示範內容及注意事項第二點修正規定.odt人身保險要保書示範內容及注意事項第二點修正對照表.odt法規功能按鈕區法規內容條文檢索說明:一、依據本會保險局案陳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106年9月14日、107年3月1日、5月14日及6月1日壽會貴字第1060913156、1070301203、1070502849、1070603300號函辦理。

二、配合旨揭注意事項修正規定之生效,請轉知各公司應依下列配套措施辦理:(一)自生效日起新送審之要保書或依本會101年6月29日金管保品字第10102524013號令規定免採行保險商品審查程序之新要保書,應按注意事項修正規定辦理。

(二)生效日前已核准、核備或備查之要保書,除僅配合注意事項修正規定而修正者,保險業得依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25條規定,於107年6月15日起3個月內完成修正,且傳送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之保險商品資料庫外,餘均應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20條規定辦理部分變更,並至遲應於107年6月15日起6個月內完成。

(三)生效日前已依本會97年9月30日金管保二字第09702525211號令、101年6月29日金管保品字第10102524013號令規定免採行保險商品審查程序之要保書,配合注意事項修正規定,保險業應依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25條規定,於107年6月15日起3個月內完成傳送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之保險商品資料庫。

正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煌先生)副本: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桂○農先生)、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代表人林○彬先生)、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女士)、有限責任台灣區漁船產物保險合作社(代表人楊○吉先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保險局(均含附件)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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