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災保險:臨時住宿費用怎麼看? @ 淺談保險觀念:: 痞客邦:: | 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條款第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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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諮詢、公開講座、學校演講等邀約,請由以下資訊聯絡【電子信箱】: [email protected]:17火災保險:臨時住宿費用怎麼看?在網路上看到一位網友發問(連結)如果房子火燒要請理賠理賠那邊跟受害者說可以去租房子,保險理賠部分會賠2000/日共三個月也就是總共可以請18萬但是要有租賃契約(站在保險公司的立場賠付就是要有相關依據一定要的這是常識)如果火燒屋受害者不想租屋想暫時住親戚家,理賠那邊是說需要親戚(屋主)開一張租賃契約,然後這張契約拿給保險公司當證明  來看到 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條款:第20條額外費用之賠償本公司對於被保險人於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後所支出下列各項費用,負賠償責任:一、清除費用:指為清除受損保險標的物之殘餘物所生之必要費用。

二、臨時住宿費用:本保險契約所承保之建築物毀損致不適合居住,於修復或重建期間,被保險人必須暫住他處,所支出之合理且必需之臨時住宿費用並附有正式書面憑證者,每一事故之賠償限額每日最高為新台幣參千元,但以六十日為限 伍千元,賠償總額最高以二十萬為限。

(紅字為金管保產字第10302524810號函修正) 要理賠臨時住宿費用有下列五個重點(1)不適合居住(2)支出合理且必需(3)書面憑證(4)每日最高5000元(5)賠償總額以20萬為限 (1)不適合居住這是要依照客觀事實來認定,當房子確實因為火災而導致無法居住時才在保險範圍,不能因為只是牆壁或天花板黑了一塊你就要求支付臨時住宿費用。

 (2)支出合理且必需若住一般旅社或飯店通常不會有什麼爭議,但有爭議的就是上面網友的發問;若住親戚家以租賃契約住了一個月,能向保險公司申請15萬,你覺得「合理」嗎?(親戚家若是帝寶那就沒話說了)是否合理依照法院的相關判決,得諸衡社會常情,意思就是說依照常理來推斷(以附近租金價格),不是你想一天多少就多少。

 (3)書面憑證此書面憑證並不以發票或收據為限,例如上述的租賃契約書也是一種書面憑證。

 (4)每日最高5000元此項並非指住一天就賠5000元,而是依照你住宿所產生的費用來做實損實賠(有點類似實支實付醫療險那樣),此項即是要避免有心人士利用保險來獲取不當的保險金。

 (5)賠償以20萬為限最高理賠以20萬為上限,至於為什麼要限制二十萬這就不清楚了,個人認為應該是修繕火災房子的時間,平均住宿時間不會超過這個期間,因避免道德風險下所作的限制。

 總結當房子因火災而無法居住時,可以到旅社或租屋暫住,住完後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一天最高以5000為限,最高理賠金額為20萬。

 火災保險是屬於損害保險,也就是當你損失多少就賠你多少,保險金不會高於你損失的金額,因此若想用住在親戚家的「臨時住宿費用」來申請「高額」保險金,恐怕也不是這麼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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