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與民法的互動 | 智慧財產權法民法

依一九六七年「成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公約」的規定,「智慧財產權」之概念包括與下列事項有關的權利:. (一)文學、藝術及科學之著作,. (二)演藝人員之演出、 ... 益思科技法律電子報 圖文版 事務所簡介劉承愚律師、賴文智律師、林首愈律師、林美惠律師、顏雅倫律師、陳仲嶙律師、劉承慶律師研討會資料數位科技與著作權數位化圖書館與著作權財團法人功能與監督友情贊助區電子郵件的取得與保全(一)…謝昆峰網域名稱爭議與商標權保護基本問題之研究…楊擴舉友情贊助區發表文章目錄及說明專文發表專利權撤銷與權利金的返還…賴文智著作權的預防侵害請求權--試論著作權人請求網路業者移除侵害著作權網頁的法律基礎…賴文智.劉承慶從飛利浦案看技術授權契約在競爭法上的法律爭議(上)…顏雅倫.賴文智過去曾發表的文章企業經營併購審查評鑑之法律實務‥劉承愚金融機構合併之法律問題--劉承愚智慧財產權專利法案例專題公平交易法結合案例專題網路法律網路音樂爭議專題網域名稱爭議專題隱私權保護專題法律電子書如何閱讀英文合約技術授權契約入門智慧財產權與民法的互動網路事業經營必讀財團法人監督法制之研究我國結合管制之檢討與前瞻  2002/03/16智慧財產權與民法的互動作者:賴文智律師第二章 智慧財產權概述智慧財產權在近幾年來,由於中美貿易談判的關係,逐漸為國人所熟知,而其重要性也隨著智慧財產權作為企業競爭手段日益受重視,因此,對於智慧財產權的研究、投資不在少數,但是業者口頭所稱之IP,仍然著重在技術層面,希望能夠藉由專利技術之研發,加強與國外業者之競爭力,而非與智慧財產權相關之法律問題的研究。

因此,就智慧財產權這個具有濃厚法律性質的「企業競爭手段」而言,不免有所缺憾。

由法律的角度來看,智慧財產權對於法律人來說,仍然是個陌生的新興領域,筆者在與同儕說明筆者的研究領域時,尚有誤「智財」為「制裁」者。

或許是用語不當所致,但法律人對於智慧財產權的不熟悉,亦可見一般。

本論文之所以不是直接進行智慧財產權與民法接軌時相關問題的討論,是由於智慧財產權作為一種未被民法立法者作為規範對象的權利,若不先就智慧財產權的特性、性質加以研究,則無法針對問題的重點,提出適於智慧財產權的解決方法,很容易就陷入傳統民法思考的窠臼,也就無法達到筆者希望由智慧財產權的角度來思考問題的目的。

因此,在本論文的一開始,即擬就筆者所了解的智慧財產權作一個基本的整理。

第一節 智慧財產權的源流一、智慧財產權的簡史個別智慧財產權領域的發展可以追溯到相當早的年代,以專利制度為例,其來源甚久,而其完備且發揚光大,應屬近一、二百年之事。

最早者,首推一四七四年威尼斯所頒布之一項鼓勵發明之法律,此可謂專利法之濫觴;於英國則推一六二四年之專賣條例(StatuteofMonopolies)之頒布,該條例宣告除發明以外之一切專賣行為,均屬無效,此條例之頒布具有重大意義,蓋其為現代專利法及工業財產權之保護樹立典範;於法國,自一七八九年法國大革命,廢除了既有的工會規則,反諸要求商業與工業之自由,以解除工會規則所課予獨立發明人之限制,惟並未同時為其保護設有立法,截至一七九一年,始移植英國一六二四年所頒布前揭條例中所設規則以資保護,並陸續為許多國家採用[1];美國於殖民時期,尚無專利法可言,每一發明者,必須就個案向殖民州主管機關提出特別申請,再依特別法案頒給專利,因此乃係以專案處理,迄一七八七年美國憲法頒布[2],始為專利法與建立專利制度提供了依據[3]。

而就智慧財產權這個用語而言,早期是由美國開始使用,國際間第一次在正式的場合使用這個用語是於一九六七年「成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公約」,其後世界貿易組織有關智慧財產權的TRIPS協定,亦延用此一用語,目前已成為國際間貿易談判的常用語。

早期智慧財產權由國際公約的發展來看,大致上被區分為「著作權及其相關權利」以及「工業財產權」二大領域,前者最重要的國際公約為「伯恩公約」,後者則為「巴黎公約」。

由於此種分類在智慧財產權統合的趨勢下,逐漸失去其意義,因此,本論文不擬多加描述,對於公約發展現況有興趣者,可利用網路連結至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之網站進行了解[4]。

7二、智慧財產權的用語「智慧財產權」是譯自“intellectualproperty”,中國大陸稱為「知識產權」[5],日本則稱為「知的財產(權)」或「知的所有權」[6]。

有學者認為智慧財產權除了包含財產利益外,尚包括人格利益,使用「智慧財產權」不足表彰現代意義的「智慧財產權法」對人格權保護重視之精神及發展趨勢,故應改稱「智慧權」或「智能權」[7]。

由於本論文乃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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