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九十二年九月一 ... | 台灣 休漁期

下統稱漁船) 休漁期獎勵金核發事宜,依本作業要點辦理。

二、休漁獎勵金之申請、審核及相關配合 ... 台灣區遠洋鮪漁船魚類輸出業同業公會、台灣區遠洋魷漁船魚類輸跳到主要內容區塊:::現在位置: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法規內容法規名稱:廢九十二年九月一日至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休漁期獎勵金核發作業要點公發布日:民國92年12月31日廢止日期:民國101年04月24日發文字號:農授漁字第1011321346號令法規體系:漁業圖表附件:附件一自願性休漁申請書.DOC附件二漁船進出港時間明細表.DOC附件三領據.DOC附件四配合指定性休漁申請書.DOC附件五休漁漁船清冊.DOC附件六休漁獎勵資格審查表.DOC附件七休漁獎勵經費分析表.DOC附圖一自願性休漁獎勵金核發作業流程圖.PDF附圖二指定性休漁獎勵金核發作業流程圖﹝國內﹞.PDF附件八獎勵金額表.DOC法規功能按鈕區法規內容條文檢索法規沿革歷史法規一、九十二年九月一日至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漁船 (含舢舨及漁筏,以    下統稱漁船) 休漁期獎勵金核發事宜,依本作業要點辦理。

二、休漁獎勵金之申請、審核及相關配合措施,由船籍所在地之直轄市或    縣 (市) 政府辦理。

其申請登記或資料彙整由當地區漁會或相關遠洋    漁業產業團體協助辦理。

三、休漁獎勵之資格    專營娛樂漁業或暫置大陸船員之漁船以外,領有有效漁業執照之漁船    ,未有相關漁政處分尚未執行完畢,並於九十二年九月一日起至取得    本年度休漁獎勵金期間未有走私、偷渡、流用漁船油、無故停泊海上    未依規定配置船員或電、毒、炸魚、疏於管理致大陸船員脫逃等違規    案件者,且符合下列特定要件之一,即可申領休漁獎勵金,休漁獎勵    金之核發以一種為限: (一) 自願性休漁:      1、沿近海漁船:累積出海作業達一百日以上及在國內港口停航一          百二十日以上。

      2、以國內港口為基地之遠洋漁船:累積出海作業達一百日以上及          在國內港口停航一百日以上。

 (二) 指定性休漁:配合主管機關指定期間連續在港內停航六十日以上。

       (獎勵金最高得計算至一百二十日)四、涉及前點所稱相關違規案件之漁船,經漁政處分確定尚未執行完畢者    ,不予受理申請;尚未核處者,仍受理申請,惟需俟不予漁政處分確    定後再行核發休漁獎勵金。

    執行收回漁業證照 (漁業執照、配油手冊) 處分期間不得計算為在港    休漁日數。

五、出海作業及在港休漁日數之計算 (一) 自願性休漁      1、出海作業日數之計算以日為基本單位,凡當日有進出港紀錄者          ,不論其出海時數為何,均以一日計算。

      2、扣除出海作業日數即為在港休漁日數。

 (二) 指定性休漁: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另行公告。

六、申請期間 (一) 自願性休漁:自九十三年五月一日起至九十三年十月三十一日止。

 (二) 指定性休漁: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另行公告。

七、申請地點    遠洋漁船主向其所屬遠洋漁業產業團體 (以基隆市漁輪商業同業公會    、台灣區遠洋鮪漁船魚類輸出業同業公會、台灣區遠洋魷漁船魚類輸    出業同業公會、高雄市漁輪公會為限) 申辦;其餘漁船主向船籍所在    地區漁會申辦。

八、應附文件 (一) 自願性休漁:      申請者應檢附下列文件:      1、休漁申請書一式二份 (如附件一) 。

      2、漁業執照影本一份。

      3、漁船進出港時間明細表 (如附件二) 或巡防單位提供之漁船進          出港資料。

      4、配油手冊正本,由區漁會或相關遠洋漁業產業團體查對後發還          。

 (未領配油手冊者免附)      5、漁船進出港檢查紀錄簿正本一份,由區漁會或相關遠洋漁業產          業團體查對後發還。

 (如申請人無法提出漁船進出港檢查紀錄          簿,得向海岸巡防單位洽詢,並取得登記漁船進出港之相關文          件取代。

)      6、領據一份 (如附件三) 。

      7、撥款帳戶存摺封面影本一份 (帳號應清晰可見,欲領現者免附          ) 。

 (二) 指定性休漁:      1、國內港口指定性休漁:          申請者應於指定期間內將漁船駛進指定港口,並檢附下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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