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 | 固定資產耐用年限

法規名稱:, 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2月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6年2月3日財政部臺財稅字第10604512060號令修正發布,並自即日生效.目前線上:611人,瀏覽人次:614610976會員登入|加入會員法規檢索令函判解英譯法規裁判書書狀例稿契約範本植根服務相關網站行政令函│司法判解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法規資訊法規名稱: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時間:中華民國106年2月3日立法沿革:中華民國106年2月3日財政部臺財稅字第10604512060號令修正發布,並自即日生效法規體系:/行政/財政/賦稅歷史沿革1.中華民國58年9月9日行政院(58)院臺財字第7346號令訂定發布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中華民國63年7月8日行政院(63)院臺財字第5155號令修正發布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3.中華民國72年8月10日行政院(72)院臺財字第14831號令修正發布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4.中華民國75年10月29日行政院(75)院臺財字第22401號令修正發布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5.中華民國79年1月12日行政院令修正發布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6.中華民國86年12月30日行政院臺86財字第52053號函核定發布,並定於87年1月1日施行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7.中華民國106年2月3日財政部臺財稅字第10604512060號令修正發布,並自即日生效立法總說明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以下簡稱本表)自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以來,未曾修正,鑑於近年國內產業生產技術提升,新型態產業崛起及發展,為促進國內經濟持續發展及產業升級,加速機器設備之更新、自動化及現代化,爰配合政府擴大投資方案,檢討修正。

參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經濟部、內政部、科技部與交通部等盤點其業管推動之產業需求,提供增修意見,檢討評估修正本表,修正重點如下:一、為因應增修項目及細目需要,將號碼由四碼變更為五碼;本表分為三大類、二十六項、一百六十四細目,與現行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比較,增訂項目一項(第三類第十九項「感測與網路通訊暨資訊處理設備」;原第十九項「其他機械及設備」移列第二十項)、細目七項及修正原有細目十項。

二、修正本表說明第二點,放寬固定資產耐用年數之變更無須申請稽徵機關核准。

三、修正本表說明第四點,定明固定資產之各項重大組成部分,應單獨提列折舊。

四、修正本表說明第五點,增訂新表實施日期及固定資產剩餘年數之換算計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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