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信託產物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 | 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之住宅第三人責任基本保險所稱之第三人是指
中國信託產物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 ... 本章所稱損失係指承保之危險事故對承保之建築物或建築物內動產直接發生的毀損或 ... 二、住宅第三人責任基本保險.關於我們使命願景與品牌特質專業獎項與認證回饋社會中國信託慈善基金會共同行銷專區汽車保險火災保險海上保險工程保險責任保險健康傷害保險旅行平安保險我要投保理賠專區線上繳費企業專區收費查詢表單下載常見Q&A車險保期查詢強制證下載客戶未兌領款項查詢理賠進度查詢客服表單服務據點受理檢舉管道商品介紹共同行銷專區汽車保險火災保險海上保險工程保險責任保險健康傷害保險旅行平安保險我要投保理賠專區線上繳費企業專區收費查詢表單下載常見Q&A車險保期查詢強制證下載客戶未兌領款項查詢理賠進度查詢客服專線免付費專線0800-075-777傳真電話(02)2370-6588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8:50-17:30 火災保險首頁商品介紹火災保險中國信託產物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中國信託產物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商品說明台灣位於三大地震帶的上方,近年來地震越來越頻繁,地震防範措施絕對不可輕忽;且火災難以預測,更是不容忽略。
本保險商品提供住宅因遭受火災、地震、颱風洪水所致保險事故之保障,分擔其發生之風險。
承保範圍本保險契約之承保範圍經雙方當事人同意約定如下:一、住宅火災保險本公司對於下列危險事故致保險標的物發生損失時,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負賠償責任:(一)火災(二)閃電雷擊(三)爆炸(四)航空器及其零配件之墜落(五)機動車輛碰撞(六)意外事故所致之煙燻(七)罷工、暴動、民眾騷擾、惡意破壞行為(八)竊盜因前項各款危險事故之發生,為救護保險標的物,致保險標的物發生損失者,視同本保險契約承保之危險事故所致之損失。
本章所稱損失係指承保之危險事故對承保之建築物或建築物內動產直接發生的毀損或滅失,不包括租金收入、預期利益、違約金及其他附帶損失。
但本保險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二、住宅第三人責任基本保險本公司對於保險期間內保險標的物因火災、閃電雷擊、爆炸或意外事故所致之煙燻,致第三人遭受體傷、死亡或財物損害,被保險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負賠償責任。
三、住宅玻璃保險本公司對於承保之住宅建築物因突發意外事故導致固定裝置於四周外牆之玻璃窗戶、玻璃帷幕或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對外出入之玻璃門破裂之損失,負賠償責任。
因前項損失所須拆除、重新裝置或為減輕損失所需合理之費用,亦負賠償責任。
四、住宅颱風及洪水災害補償保險本公司對於保險期間內保險標的物直接因颱風或洪水事故發生損失時,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負賠償責任。
五、住宅地震基本保險本保險承保之住宅建築物,因下列危險事故發生承保損失時,本公司按本保險契約之約定負賠償責任:(一)地震震動。
(二)地震引起之火災、爆炸。
(三)地震引起之山崩、地層下陷、滑動、開裂、決口。
(四)地震引起之海嘯、海潮高漲、洪水。
不保事項一、住宅火災保險除另有約定外,對於不論直接或間接因下列各種危險事故導致第二十條第一項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本公司對保險標的物因此所生之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地震、海嘯、地層滑動或下陷、山崩、地質鬆動、沙及土壤流失。
(二)颱風、暴風、旋風或龍捲風。
(三)洪水、河川、水道、湖泊之高漲氾濫或水庫、水壩、堤岸之崩潰氾濫。
(四)恐怖主義者之破壞行為。
(五)冰雹。
本公司對於不論直接或間接因下列各種危險事故導致第二十條第一項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者,本公司對保險標的物因此所生之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二)各種放射線之幅射及放射能之污染。
(三)不論直接或間接因原子能或核子能引起之任何損失。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類似戰爭行為、叛亂、扣押、征用、沒收等。
(五)火山爆發、地下發火。
(六)由於烹飪或使用火爐、壁爐或香爐正常使用產生之煙燻。
(七)政府命令之焚毀或拆除。
但因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導致政府命令之焚毀或拆除者,不在此限。
本保險契約所承保之建築物須作為住宅使用,凡全部或一部分供辦公、加工、製造或營業用之建築物,不在本保險承保範圍以內。
本公司對其發生之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本公司對於下列動產因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所致之損失,不負賠償責任:(一)供加工、製造或營業用之
本保險商品提供住宅因遭受火災、地震、颱風洪水所致保險事故之保障,分擔其發生之風險。
承保範圍本保險契約之承保範圍經雙方當事人同意約定如下:一、住宅火災保險本公司對於下列危險事故致保險標的物發生損失時,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負賠償責任:(一)火災(二)閃電雷擊(三)爆炸(四)航空器及其零配件之墜落(五)機動車輛碰撞(六)意外事故所致之煙燻(七)罷工、暴動、民眾騷擾、惡意破壞行為(八)竊盜因前項各款危險事故之發生,為救護保險標的物,致保險標的物發生損失者,視同本保險契約承保之危險事故所致之損失。
本章所稱損失係指承保之危險事故對承保之建築物或建築物內動產直接發生的毀損或滅失,不包括租金收入、預期利益、違約金及其他附帶損失。
但本保險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二、住宅第三人責任基本保險本公司對於保險期間內保險標的物因火災、閃電雷擊、爆炸或意外事故所致之煙燻,致第三人遭受體傷、死亡或財物損害,被保險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負賠償責任。
三、住宅玻璃保險本公司對於承保之住宅建築物因突發意外事故導致固定裝置於四周外牆之玻璃窗戶、玻璃帷幕或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對外出入之玻璃門破裂之損失,負賠償責任。
因前項損失所須拆除、重新裝置或為減輕損失所需合理之費用,亦負賠償責任。
四、住宅颱風及洪水災害補償保險本公司對於保險期間內保險標的物直接因颱風或洪水事故發生損失時,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負賠償責任。
五、住宅地震基本保險本保險承保之住宅建築物,因下列危險事故發生承保損失時,本公司按本保險契約之約定負賠償責任:(一)地震震動。
(二)地震引起之火災、爆炸。
(三)地震引起之山崩、地層下陷、滑動、開裂、決口。
(四)地震引起之海嘯、海潮高漲、洪水。
不保事項一、住宅火災保險除另有約定外,對於不論直接或間接因下列各種危險事故導致第二十條第一項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本公司對保險標的物因此所生之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地震、海嘯、地層滑動或下陷、山崩、地質鬆動、沙及土壤流失。
(二)颱風、暴風、旋風或龍捲風。
(三)洪水、河川、水道、湖泊之高漲氾濫或水庫、水壩、堤岸之崩潰氾濫。
(四)恐怖主義者之破壞行為。
(五)冰雹。
本公司對於不論直接或間接因下列各種危險事故導致第二十條第一項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者,本公司對保險標的物因此所生之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二)各種放射線之幅射及放射能之污染。
(三)不論直接或間接因原子能或核子能引起之任何損失。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類似戰爭行為、叛亂、扣押、征用、沒收等。
(五)火山爆發、地下發火。
(六)由於烹飪或使用火爐、壁爐或香爐正常使用產生之煙燻。
(七)政府命令之焚毀或拆除。
但因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導致政府命令之焚毀或拆除者,不在此限。
本保險契約所承保之建築物須作為住宅使用,凡全部或一部分供辦公、加工、製造或營業用之建築物,不在本保險承保範圍以內。
本公司對其發生之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本公司對於下列動產因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所致之損失,不負賠償責任:(一)供加工、製造或營業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