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法律網-判解新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險給付應與保險人 ... | 強制險殘廢鑑定

是依臺大醫院鑑定結果,張天賜當時之視力未達殘廢給付標準表審核基準 ... 三)強制險之給付項目包括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殘廢給付、死亡給付。

加入會員購買授權與點數列印時間:110/05/2407:39《》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險給付應與保險人之給付合併計算,惟如損害額度超過保險金額時,協議於保險給付外另由加害人或被保險人為賠償,自應尊重其約定2017-07-03裁判字號:105年度保險上易字第11號案由摘要:給付保險金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7日資料來源:司法院相關法條:民法第194、195、1148條(99.05.26)民事訴訟法第277條(104.07.01)保險法第34條(101.06.06)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5、27、31條(99.05.19)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3、5條(101.02.24)要  旨:保險人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契約所為之保險給付,係因被保險人以保險費為對價將其責任危險轉嫁於保險人所生,故係被保險人責任之承擔,從而被保險人所為之賠償自應與保險人之給付合併計算,以避免雙重賠付。

惟如受害人之損害額度超過保險金額時,雙方協議於保險給付之外,另由加害人或被保險人為賠償者,自應尊重其約定,不宜再予扣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整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105年度保險上易字第11號上訴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洪吉雄訴訟代理人郭姿君律師被上訴人張瑞柯琍婷柯宜金柯秀娟柯宜秀共同訴訟代理人張毓謙吳光陸律師郭乃瑩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17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保險字第2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06年5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主文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逾新臺幣壹佰零參萬元本息,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百分之七十四,餘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壹、被上訴人主張:訴外人許○榮向上訴人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強制險),於民國(下同)101年6月8日因駕駛車號000-000普通重型機車行經臺中市西屯路3段由西林巷往安和路方向直行,疏未注意車前狀況,因而撞擊被繼承人張天賜騎乘之車號000-000輕型機車(下稱系爭車禍),致張天賜受有頭部外傷左前額頭皮血腫併腦震盪症候群、頸椎第三節輕微骨折、臉部多處裂傷、左足踝裂傷、身體多處擦傷、神智迷糊混亂、視力不佳等傷害,經治療後,於同年8月9日經澄清綜合醫院中港分院(下稱澄清中港分院)醫師診斷右、左眼視力僅剩辨眼前指數30公分、35公分,已達無法復原之殘廢狀態,符合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下稱殘廢給付標準表)眼球視力障害第3-2項障害項目,屬第3等級殘廢,且與系爭車禍有因果關係。

嗣張天賜於101年12月2日死亡,被上訴人為張天賜之繼承人,得繼承張天賜之殘廢給付保險金請求權,為此依繼承及強制險規定,請求上訴人給付殘廢給付保險金等語,並聲明: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67萬元及自103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計算之利息。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原審判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140萬元及自103年8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計算之利息,並依兩造聲請酌定准免假執行之擔保金,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

上訴人就不利於其部分提起上訴,其餘未據被上訴人聲明不服部分,已告確定。

)於本院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貳、上訴人則以:張天賜於101年8月9日雖經診斷視力退化,已小於萬國視力0.01,然診斷時間距系爭車禍僅3個月,依修正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下稱強制險給付標準)第3條規定,原則須經1年以上治療,症狀固定達永久不能復原之狀態方可請求,從澄清中港分院兩次視力檢查結果,張天賜之視力經持續治療有好轉現象,其症狀並非固定,依澄清中港分院診斷書,尚無法認定符合殘廢等級。

張天賜於101年8月9日測得之視力優於101年6月15日檢測之視力,視力大為進步,難認系爭車禍造成其視力惡化。

又張天賜於98年間有青光眼病況及進行白內障置換水晶體手術,其101年6月15日所測視力為疾病進程所致,與系爭車禍無因果關係。

張天賜101年10月17日與許○榮調解成立,自許○榮處受償7萬元,並拋棄對其之其餘一切請求權,而約定保留醫療保險金,亦已領取強制險體傷賠償金共42,065元,該調解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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