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小額終老保險商品相關規範 | 小額終老 保險 年齡限制

4.保險給付範圍為身故保險金及失能保險金,除各該保險金給付為新臺幣十萬元外,不得有增額或加倍給付設計,並以承保單一保險事故為限。

5.個別被保險人之投保年齡加計繳費 ...目前線上:787人,瀏覽人次:623826827會員登入|加入會員法規檢索令函判解英譯法規裁判書書狀例稿契約範本植根服務相關網站行政令函│司法判解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法規資訊法規名稱:小額終老保險商品相關規範時間: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所有條文一、因應高齡化社會,為使保險充分發揮其保障功能,增進民眾基本保險保障,特訂定本規範。

〔立法理由〕本點未修正。

二、所稱「小額終老保險」商品組合係指符合下列費率計算條件之二類保險商品者:(一)傳統型終身人壽保險主契約:1.預定危險發生率採用最新公布臺灣壽險業經驗生命表各年齡百分之一百。

2.預定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二。

3.預定附加費用率不得超過總保險費之百分之十。

4.保險給付範圍為身故保險金及失能保險金,除各該保險金給付為新臺幣七十萬元外,不得有增額或加倍給付設計,並以承保單一保險事故為限。

其中投保後三個保單年度內,倘被保險人身故或完全失能時,身故保險金或失能保險金改以「已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二五倍金額給付。

5.繳費期間為六年以上。

6.個別被保險人之投保年齡加計繳費期間之數值最高不超過九十。

(二)一年期傷害保險附約:1.預定危險發生率採用第一類職業類別意外死亡發生率(含完全失能,現為萬分之八點一八一)之百分之五十。

2.預定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五。

3.預定附加費用率不得超過總保險費之百分之十五。

4.保險給付範圍為身故保險金及失能保險金,除各該保險金給付為新臺幣十萬元外,不得有增額或加倍給付設計,並以承保單一保險事故為限。

5.個別被保險人之投保年齡加計繳費期間之數值最高不超過九十。

〔立法理由〕一、為減少因應臺灣壽險業經驗生命表調整而須配合修正之作業程序,修正預定危險發生率為採用最新公布臺灣壽險業經驗生命表各年齡百分之一百。

二、為提高國人保險保障額度,將傳統型終身人壽保險主契約保額上限由新臺幣五十萬元提高至新臺幣七十萬元。

三、個別被保險人之「小額終老保險」商品組合有效契約以三件且其累計保險金額以第二點規定之保險金額為限,人身保險業應依據所屬公會規定進行相關通報作業並予以檢核。

〔立法理由〕配合第二點保險金額提高,有效契約件數由二組放寬為三件,主、附約視為一件。

四、主管機關對人身保險業辦理承保被保險人投保年齡達五十五歲以上之小額終老保險業務績效優良者,得給予公開表揚。

〔立法理由〕本點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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