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 | 新北市都市計畫法

法規名稱:, 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新北市政府新北府法規字第1081220447號令修正發布 ...目前線上:1600人,瀏覽人次:600760809會員登入|加入會員法規檢索令函判解英譯法規裁判書書狀例稿契約範本植根服務相關網站行政令函│司法判解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法規資訊法規名稱: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時間: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立法沿革: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新北市政府新北府法規字第1081220447號令修正發布第14條、第17條、第37條、第40條、第45條、第47條,增訂第39條之2條文法規體系:/新北市/建設類歷史沿革1.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新北市政府北府法規字第1030696569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8條,除第47條第1項自104年7月1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新北市政府新北府法規字第1052323972號令修正發布第18條、第27條、第28條、第30條、第31條、第40條、第41條、第47條、第48條、第58條;新增第39條之1條文,自發布日施行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3.中華民國107年11月7日新北市政府新北府法規字第1072061444號令修正發布第31條,第37條,第46條至第48條,第51條,第55條條文,增訂第55條之1,刪除第56條條文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4.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新北市政府新北府法規字第1081220447號令修正發布第14條、第17條、第37條、第40條、第45條、第47條,增訂第39條之2條文附件下載附表一-土地使用分區建蔽率及容積率規定表附表一-土地使用分區建蔽率及容積率規定表附表二-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前院、側院深度規定表附表三-公共設施用地建蔽率及容積率規定表附表三-公共設施用地建蔽率及容積率規定表法規異動修正[增訂]第三十九條之二依都市更新法令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地區、經本府核准拆除重建之都市計畫範圍內危險及老舊建築物或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其建築基地符合下列規定者,得酌予加給基準容積率比例:一、面臨路寬二十公尺以上計畫道路。

二、規模為二千平方公尺以上或為完整街廓。

三、臨接基地面前道路面寬連續達二十公尺以上。

前項加給比例,依建築基地面臨之路寬規定如下:一、二十公尺以上未滿三十公尺:百分之十。

二、三十公尺以上未滿四十公尺:百分之十五。

三、四十公尺以上:百分之二十。

依第一項規定申請加給基準容積率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捐贈加給比例之百分之五十容積樓地板面積及其所對應之土地應有部分,優先提供老人活動、公共托老、公共托育、社會住宅(含中繼住宅)或其他公益性設施使用,且繳納經本府核定之管理維護費用後,循都市計畫變更程序辦理。

二、建築基地位於商業區者,不得設置圍牆,並應符合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規定,且自地面層起至地上三層應作商業或公共服務使用,不得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空間。

三、申請期限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三日止。

第一項之建築基地,非位於增額容積適用範圍之住宅區者,其建蔽率上限應配合調降百分之五。

[修正]第十四條住宅區為保護居住環境而劃定,不得為下列建築物及土地之使用:一、第十六條規定限制之建築及使用。

二、作業廠房樓地板面積合計超過一百平方公尺或其地下層無自然通風口(開窗面積未達廠房面積七分之一)者。

三、經營下列事業:(一)使用乙炔從事焊切等金屬之工作。

(二)噴漆作業。

(三)使用動力從事金屬之乾磨。

(四)使用動力從事軟木、硬橡皮或合成樹脂之碾碎或乾磨。

(五)從事搓繩、製袋、碾米、製針、印刷等使用動力超過零點七五瓩。

(六)彈棉作業。

(七)醬、醬油或其他調味品之製造。

(八)沖壓金屬板加工或金屬網之製造。

(九)鍛冶或翻砂。

(十)汽車修理業。

但從事汽車之清潔、潤滑、檢查、調整、維護、總成更換、車輪定位、汽車電機業務設置地點面臨十二公尺以上道路者,不在此限。

(十一)機車修理業。

但設置地點面臨十公尺以上道路或營業樓地板面積小於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且設置地點面臨六公尺以上道路者,不在此限。

(十二)液化石油氣之分裝、儲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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